高铁新城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高铁新城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确保高铁新城项目的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顺利实施,切实保护被征收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漳河新区相关政策,特拟定本征收补偿方案,供征求意见。
一、征收补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四)《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 号)
(五)《关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荆政发 ﹝2016﹞29号)
(六)《荆门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荆政办发 ﹝2020﹞12号)
《荆门主城区集体土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 (略) 被征收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
(七)《关于印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荆漳价发〔2013〕8号)
(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中心城区拆违补偿政策的意见》(荆政办发﹝2015﹞44号)
二、征收补偿原则
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分类处置、有序推进、结果公开的原则。
三、征收范围
地块一位于漳河新区西外环以东、漳河大道以南片区,地块二位于高铁站东片区,地块三位于高铁站西片区,地块四位于漳河大道以南、西外环以西片区,征收与高铁新城项目建设所需用地相关联的房屋和土地(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四、实施时间
暂定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具体以现场发布的通告为准。
五、征收、签约期限
具体征收、签约期限以现场发布通告为准。
六、房屋权属、用途和面积的认定
(一)房屋权属、用途的认定
已登记的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所有权人和用途为准。未登记的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依法组织规划、国土、城管等相关部门调查审核,认定结果进行公示,被征收入无异议,应予确认。被征收入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征收部门申请复核,复核后予以确认。
(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1.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其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所有权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2.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合法的房屋建筑面积,由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测绘认定。
七、征收补偿办法
(一)已登记的房屋,严格按照《关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荆政发 ﹝2016﹞29号)、《关于印发荆门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荆政办发﹝2020﹞12号)、《荆门主城区集体土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和漳河新区《关于印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参考标准的通知》(荆漳价发﹝2013﹞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进行补偿。
(二)未登记房屋的认定、处理。被征收入房屋未经房屋权属登记的,被征收入应当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相关建房手续,由漳河新区管委会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对认定为合法建筑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中心城区拆违补偿政策的意见》(荆政办发﹝2015﹞44号)文件精神实行分类处置。
(三)临时建筑物的补偿。对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由具 (略) 评估后进行货币化补偿。对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四)房屋附属物、构筑物补偿。房屋附属物(如围墙、灶台、厕所、林木等)的补偿标准,参照《荆门主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附属物、构筑物补偿参考标准》《荆门主城区集体土地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参考标准》及漳河新区《关于印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参考标准的通知》(荆漳价发﹝2013﹞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进行补偿。
(五)房屋装饰装修补偿。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由征收入与被征收入协商确定,参照《关于印发荆门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荆政办发﹝2020﹞12号)《荆门主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附属物、构筑物补偿参考标准》和漳河新区《关于印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参考标准的通知》(荆漳价发﹝2013﹞8号)以及漳河新区管委会关于漳河镇片区房屋征收相关批准文件协商补偿。协商不成,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六)自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以及新装修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的,不予补偿。
(七)地下室和简易结构房屋,实行货币化补偿。
八、补偿方式
被征收入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两种方式,在尊重被征收入自主选择补偿方式的前提下,政府鼓励货币化补偿。
(一)货币补偿
1.农村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总额由征收主体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其价值进行补偿。被征收入所在村没有修建还建小区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实行货币化补偿的,被征收入所在村委会根据被征收入意愿可以重新划拨一处宅基地供被征收农户自行建房,建房户型和标准由漳河新区统一制定。
2.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执行。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格标准,由征收主体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非住宅房屋及其附属物: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后实行货币化补偿。
4.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征收主体与被征收入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投票、摇号等方式确定。
(二)产权调换
住宅房屋被征收入选择产权调换的,只能是住宅主屋才能计入被征收房屋的安置面积实施产权调换安置,非住宅房屋不予产权调换。
1.安置比例。征收砖混结构住房,按照建筑面积1:1比例还房。征收砖木结构房屋原则上老住房按建筑面积1:0.8的比例还房,其他砖木结构房屋实行货币化补偿。被征收范围内符合农村一户一基农户(包括虽非房屋所在村农业户口但经该村认可为本村村民成员资格且仅有一处宅基地的农业户口被征收入),安置房建筑面积原则上双喜街道每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漳河镇苏集村、苏院村原则上每户不超过240平方米。
2.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面积差异的处理。因还建房套型所限,拆迁户安置房面积与被征收房屋面积有差异的,拆迁户所选安置房面积大于拆除房屋面积的,超过面积2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由被征收入按成本价格购买;超过面积大于20平方米的部分,由 (略) 场价格购买。
九、征收补偿评估
(一)评估时间: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或委托评估确定的时间为准。
(二)评估机构的选定:按照相关规定选定评估机构。征收公告发布后,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入以协商方式选定评估机构;被征收入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入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三)评估结果: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 (略) 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评估,并根据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分户初步评估结果,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入公示。
(四)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处理:征收部门或被征收入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依法申请复核评估。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入对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依法向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五)被征收入的义务:被征收入有义务向评估机构如实提供估价所必需的资料,协助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因不如实提供资料或者不协助评估机构实地查勘而造成估价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由被征收入承担相关责任。征收部门、被征收入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入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需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十、征收补偿内容与标准
(一)被征收入房屋价值的补偿
按照本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室内装饰装修
按本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
1.被征收入选择期房安置且自行过渡的,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按照700元/月的标准,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2.被征收入选择期房安置并由征收入提供周转用房过渡的,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3.被征收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含期房、现房)的,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后,被征收入按通知时限接收房屋的,按700元/月的标准,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未按通知时限接收房屋的,超过过渡期限停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4.被征收入选择货币补偿并安置宅基地自行建房的,按700元/月的标准,发放从被征收入搬迁腾退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至宅基地选址意见书之日止的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搬迁补助费
1.住房以户为单位,每户一次性补助2500元。
2.非住宅用房征收涉及大型机械设备、大量物质等搬迁的,其搬迁费用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五) 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费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评估价值的5%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六)被征收入自行将合法产权住宅改作经营性用房使用,按住宅给予征收补偿;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可以根据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在同类住宅房屋补偿标准基础上适当增加补偿,补偿标准不得超过30%。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但其经营活动中断、停止的,或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按住宅房屋进行征收补偿。
(七)以上补偿 (略) 政府或漳河新区管委会出台新的补偿标准的,按新标准执行,但是同一项目统一实施的,按同一标准执行。
(八)本方案未涉及的特殊情况补偿及遗留问题等,由项目指挥部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处理。
十一、搬迁奖励措施支付方式与时间
被征收入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并按协议约定的期限搬迁交房的,可以享受以下奖励:
(一)签约奖励: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或现场发布签约公告)起,在1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一次性奖励*元/户;在2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一次性奖励8000元/户,在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户,超过30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
(二)搬迁奖励: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或现场发布签约公告)起,在1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腾空交房的,一次性再奖励*元/户;在2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腾空交房的,一次性再奖励8000元/户,在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腾空交房的,一次性再奖励5000元/户,超过30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腾空交房的不予奖励。
(三)困难补助政策:对于积极支持征收工作的被征收入,其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患有重大疾病,家庭生活困难,经被征收入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由项目指挥部集体研究、审定后给予适当困难帮扶。
十二、不动产证的办理
(一)签订征收协议时,被征收入应主动上交被征收房屋相关证件及其它相关依据,无法提供的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置。
(二)产权调换的房屋初始登记统一由房屋征收部门协调办理。
(三)选择宅基地自行建房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协助被征收入办理宅基地及建房的规划审批手续。
十三、补偿决定
(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入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就被征收房屋进行证据保全后,报请漳河新区管委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所在区域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入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被征收入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三)被征收入房屋产权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若在征收公告规定期限内仍无法协商一致的,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处理。
十四、房屋征收组织
(一)房屋征收部门:
(略) 漳河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 (略) 漳河 (略) 国华汇金中心B座7楼
(二)征收实施单位:
(略) 漳河新区漳河镇人民政府
地址:漳 (略)
(略) 掇刀区双喜街道办事处
地址: (略) 漳河新区杨店小区南区东南角
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本项目的征收补偿事宜。
十五、违约责任
1.还建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被征收入不按照通知时限接收房屋搬迁入住的,停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2.被征收入因隐瞒被征收房屋的产权纠纷或抵押担保等情况,提供虚假相关资料而引发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由被征收入承担。
十六、其他事项
(一)本次房屋征收实施时严格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被征收房屋已经办理房产证的,由房产证所载明的产权人(含共有人)携带房产证、土地证、身份证、附属设施的相关票据等资料及其复印件到征收现场办公室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没有办理房产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认定的产权人(含共有人)携带身份证、原房屋买卖合同等相关资料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若产权人(含共有人)因故不能到场的,委托代理人必须凭产权人的合法委托手续签订协议,如产权人(含共有人)已故的,则由合法继承人或委托代理人签订协议。
(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时,被征收入应同时向征收部门移交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证件原件和产权人(含共有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向征收部门移交被征收房屋。签订协议时无法移交被征收房屋相关证件的,可由被征收入书面委托征收部门按法定程序注销被征收房屋的土地证、房产证。
(四)被征收入按照合同约定搬迁腾空房屋后,不得随意擅自拆除房屋和拆卸已经作价补偿的附着物,擅自拆除引发安全事故的,由被征收入承担责任。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统一由征收部门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予以拆除。
(五)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抵押双方自行解除;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征收部门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六)本方案未涉及的情况,按国家、省、市、漳河新区相关政策执行。
(七)本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及时研究提请漳河新区管委会决定。
(略) 漳河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2月23日
为确保高铁新城项目的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顺利实施,切实保护被征收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漳河新区相关政策,特拟定本征收补偿方案,供征求意见。
一、征收补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四)《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 号)
(五)《关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荆政发 ﹝2016﹞29号)
(六)《荆门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荆政办发 ﹝2020﹞12号)
《荆门主城区集体土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 (略) 被征收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
(七)《关于印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荆漳价发〔2013〕8号)
(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中心城区拆违补偿政策的意见》(荆政办发﹝2015﹞44号)
二、征收补偿原则
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分类处置、有序推进、结果公开的原则。
三、征收范围
地块一位于漳河新区西外环以东、漳河大道以南片区,地块二位于高铁站东片区,地块三位于高铁站西片区,地块四位于漳河大道以南、西外环以西片区,征收与高铁新城项目建设所需用地相关联的房屋和土地(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四、实施时间
暂定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具体以现场发布的通告为准。
五、征收、签约期限
具体征收、签约期限以现场发布通告为准。
六、房屋权属、用途和面积的认定
(一)房屋权属、用途的认定
已登记的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所有权人和用途为准。未登记的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依法组织规划、国土、城管等相关部门调查审核,认定结果进行公示,被征收入无异议,应予确认。被征收入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征收部门申请复核,复核后予以确认。
(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1.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其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所有权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2.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合法的房屋建筑面积,由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测绘认定。
七、征收补偿办法
(一)已登记的房屋,严格按照《关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荆政发 ﹝2016﹞29号)、《关于印发荆门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荆政办发﹝2020﹞12号)、《荆门主城区集体土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和漳河新区《关于印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参考标准的通知》(荆漳价发﹝2013﹞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进行补偿。
(二)未登记房屋的认定、处理。被征收入房屋未经房屋权属登记的,被征收入应当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相关建房手续,由漳河新区管委会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对认定为合法建筑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中心城区拆违补偿政策的意见》(荆政办发﹝2015﹞44号)文件精神实行分类处置。
(三)临时建筑物的补偿。对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由具 (略) 评估后进行货币化补偿。对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四)房屋附属物、构筑物补偿。房屋附属物(如围墙、灶台、厕所、林木等)的补偿标准,参照《荆门主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附属物、构筑物补偿参考标准》《荆门主城区集体土地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参考标准》及漳河新区《关于印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参考标准的通知》(荆漳价发﹝2013﹞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进行补偿。
(五)房屋装饰装修补偿。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由征收入与被征收入协商确定,参照《关于印发荆门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荆政办发﹝2020﹞12号)《荆门主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附属物、构筑物补偿参考标准》和漳河新区《关于印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参考标准的通知》(荆漳价发﹝2013﹞8号)以及漳河新区管委会关于漳河镇片区房屋征收相关批准文件协商补偿。协商不成,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六)自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以及新装修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的,不予补偿。
(七)地下室和简易结构房屋,实行货币化补偿。
八、补偿方式
被征收入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两种方式,在尊重被征收入自主选择补偿方式的前提下,政府鼓励货币化补偿。
(一)货币补偿
1.农村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总额由征收主体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其价值进行补偿。被征收入所在村没有修建还建小区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实行货币化补偿的,被征收入所在村委会根据被征收入意愿可以重新划拨一处宅基地供被征收农户自行建房,建房户型和标准由漳河新区统一制定。
2.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执行。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格标准,由征收主体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非住宅房屋及其附属物: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后实行货币化补偿。
4.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征收主体与被征收入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投票、摇号等方式确定。
(二)产权调换
住宅房屋被征收入选择产权调换的,只能是住宅主屋才能计入被征收房屋的安置面积实施产权调换安置,非住宅房屋不予产权调换。
1.安置比例。征收砖混结构住房,按照建筑面积1:1比例还房。征收砖木结构房屋原则上老住房按建筑面积1:0.8的比例还房,其他砖木结构房屋实行货币化补偿。被征收范围内符合农村一户一基农户(包括虽非房屋所在村农业户口但经该村认可为本村村民成员资格且仅有一处宅基地的农业户口被征收入),安置房建筑面积原则上双喜街道每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漳河镇苏集村、苏院村原则上每户不超过240平方米。
2.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面积差异的处理。因还建房套型所限,拆迁户安置房面积与被征收房屋面积有差异的,拆迁户所选安置房面积大于拆除房屋面积的,超过面积2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由被征收入按成本价格购买;超过面积大于20平方米的部分,由 (略) 场价格购买。
九、征收补偿评估
(一)评估时间: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或委托评估确定的时间为准。
(二)评估机构的选定:按照相关规定选定评估机构。征收公告发布后,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入以协商方式选定评估机构;被征收入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入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三)评估结果: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 (略) 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评估,并根据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分户初步评估结果,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入公示。
(四)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处理:征收部门或被征收入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依法申请复核评估。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入对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依法向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五)被征收入的义务:被征收入有义务向评估机构如实提供估价所必需的资料,协助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因不如实提供资料或者不协助评估机构实地查勘而造成估价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由被征收入承担相关责任。征收部门、被征收入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入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需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十、征收补偿内容与标准
(一)被征收入房屋价值的补偿
按照本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室内装饰装修
按本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
1.被征收入选择期房安置且自行过渡的,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按照700元/月的标准,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2.被征收入选择期房安置并由征收入提供周转用房过渡的,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3.被征收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含期房、现房)的,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后,被征收入按通知时限接收房屋的,按700元/月的标准,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未按通知时限接收房屋的,超过过渡期限停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4.被征收入选择货币补偿并安置宅基地自行建房的,按700元/月的标准,发放从被征收入搬迁腾退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至宅基地选址意见书之日止的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搬迁补助费
1.住房以户为单位,每户一次性补助2500元。
2.非住宅用房征收涉及大型机械设备、大量物质等搬迁的,其搬迁费用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五) 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费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评估价值的5%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六)被征收入自行将合法产权住宅改作经营性用房使用,按住宅给予征收补偿;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可以根据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在同类住宅房屋补偿标准基础上适当增加补偿,补偿标准不得超过30%。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但其经营活动中断、停止的,或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按住宅房屋进行征收补偿。
(七)以上补偿 (略) 政府或漳河新区管委会出台新的补偿标准的,按新标准执行,但是同一项目统一实施的,按同一标准执行。
(八)本方案未涉及的特殊情况补偿及遗留问题等,由项目指挥部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处理。
十一、搬迁奖励措施支付方式与时间
被征收入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并按协议约定的期限搬迁交房的,可以享受以下奖励:
(一)签约奖励: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或现场发布签约公告)起,在1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一次性奖励*元/户;在2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一次性奖励8000元/户,在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户,超过30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
(二)搬迁奖励: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或现场发布签约公告)起,在1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腾空交房的,一次性再奖励*元/户;在2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腾空交房的,一次性再奖励8000元/户,在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腾空交房的,一次性再奖励5000元/户,超过30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腾空交房的不予奖励。
(三)困难补助政策:对于积极支持征收工作的被征收入,其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患有重大疾病,家庭生活困难,经被征收入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由项目指挥部集体研究、审定后给予适当困难帮扶。
十二、不动产证的办理
(一)签订征收协议时,被征收入应主动上交被征收房屋相关证件及其它相关依据,无法提供的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置。
(二)产权调换的房屋初始登记统一由房屋征收部门协调办理。
(三)选择宅基地自行建房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协助被征收入办理宅基地及建房的规划审批手续。
十三、补偿决定
(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入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就被征收房屋进行证据保全后,报请漳河新区管委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所在区域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入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被征收入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三)被征收入房屋产权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若在征收公告规定期限内仍无法协商一致的,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处理。
十四、房屋征收组织
(一)房屋征收部门:
(略) 漳河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 (略) 漳河 (略) 国华汇金中心B座7楼
(二)征收实施单位:
(略) 漳河新区漳河镇人民政府
地址:漳 (略)
(略) 掇刀区双喜街道办事处
地址: (略) 漳河新区杨店小区南区东南角
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本项目的征收补偿事宜。
十五、违约责任
1.还建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被征收入不按照通知时限接收房屋搬迁入住的,停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2.被征收入因隐瞒被征收房屋的产权纠纷或抵押担保等情况,提供虚假相关资料而引发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由被征收入承担。
十六、其他事项
(一)本次房屋征收实施时严格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被征收房屋已经办理房产证的,由房产证所载明的产权人(含共有人)携带房产证、土地证、身份证、附属设施的相关票据等资料及其复印件到征收现场办公室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没有办理房产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认定的产权人(含共有人)携带身份证、原房屋买卖合同等相关资料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若产权人(含共有人)因故不能到场的,委托代理人必须凭产权人的合法委托手续签订协议,如产权人(含共有人)已故的,则由合法继承人或委托代理人签订协议。
(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时,被征收入应同时向征收部门移交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证件原件和产权人(含共有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向征收部门移交被征收房屋。签订协议时无法移交被征收房屋相关证件的,可由被征收入书面委托征收部门按法定程序注销被征收房屋的土地证、房产证。
(四)被征收入按照合同约定搬迁腾空房屋后,不得随意擅自拆除房屋和拆卸已经作价补偿的附着物,擅自拆除引发安全事故的,由被征收入承担责任。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统一由征收部门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予以拆除。
(五)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抵押双方自行解除;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征收部门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六)本方案未涉及的情况,按国家、省、市、漳河新区相关政策执行。
(七)本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及时研究提请漳河新区管委会决定。
(略) 漳河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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