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利厅关于甘肃省博物馆扩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甘肃省博物馆扩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甘肃省博物馆:
你单位《关于申请审批<甘肃省博物馆扩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报告》(甘博函〔2024〕7号)收悉。我厅委托第三方组织开展了技术评审,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技术评审意见,经研究,同意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现批复如下:
一、工程概况
甘肃省博物 (略) 七里河 (略) 3号,本次扩建在原博物馆建筑的基础上扩建展厅、新建管理房、增设地下停车库等,属扩建建设类项目。总占地面积1.21公顷,挖填土石方总量8.*立方米,总投资3.8亿元,其中土建投资3.3亿元,工程已于2023年3月开工建设,计划2024年8月完工,为补报方案,总工期18个月,方案设计水平年确定为2025年。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同意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西北黄土高原区一级标准。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21公顷。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0%,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4%,林草植被恢复率92%,林草覆盖率23%。
(五)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
(六)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为155.*元,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1.*元。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的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做好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按照约定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省水 (略) 水务局、七里河区提交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依法依规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六)按规定接受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省水利厅审批。需要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省水利厅审批。
五、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向省水利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六、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属地监管责任,对发现的问题跟踪督促落实整改,对存在的水土保持违法行为,依法严格查处。
七、建设单位要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分送项目所在地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甘肃省水利厅
2024年3月15日
甘肃省博物馆:
你单位《关于申请审批<甘肃省博物馆扩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报告》(甘博函〔2024〕7号)收悉。我厅委托第三方组织开展了技术评审,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技术评审意见,经研究,同意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现批复如下:
一、工程概况
甘肃省博物 (略) 七里河 (略) 3号,本次扩建在原博物馆建筑的基础上扩建展厅、新建管理房、增设地下停车库等,属扩建建设类项目。总占地面积1.21公顷,挖填土石方总量8.*立方米,总投资3.8亿元,其中土建投资3.3亿元,工程已于2023年3月开工建设,计划2024年8月完工,为补报方案,总工期18个月,方案设计水平年确定为2025年。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同意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西北黄土高原区一级标准。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21公顷。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0%,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4%,林草植被恢复率92%,林草覆盖率23%。
(五)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
(六)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为155.*元,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1.*元。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的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做好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按照约定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省水 (略) 水务局、七里河区提交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依法依规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六)按规定接受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省水利厅审批。需要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省水利厅审批。
五、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向省水利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六、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属地监管责任,对发现的问题跟踪督促落实整改,对存在的水土保持违法行为,依法严格查处。
七、建设单位要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分送项目所在地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甘肃省水利厅
2024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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