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生态环境局2024年3月21日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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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南生态环境局2024年3月21日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做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3月21日-2024年3月27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518-*(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大厅)

邮箱:*@*26.com

通讯地址:灌南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大厅

邮 编:*

序号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灌南县百禄镇人民政府

百禄镇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厂项目

(略) 灌南县百禄镇工业集中区、谢圩河北侧

项目为新建,位于江 (略) 灌南县百禄镇工业集中区、谢圩河北侧(灌 (略) 生猪屠宰项目拟建厂址内)。占地面积为4632.02平方米;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建设3000m3/d污水处理厂一座 (略) 工程。本项目由灌南县百禄镇人民政府和灌 (略) 共同建设、共同运营。项目建成后,灌南县百禄镇人民政府为本项目环保责任主体。园区内灌 (略) 生猪屠宰项目污水在满足本项目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纳管水质要求前提下,通过“一企一管”接入本项目高浓废水预处理系统预处理后,与经格栅除渣后的园区其他企业生产废水混合进入综合污水处理。

1.废水

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按《报告书》要求,项目运营期产生的生活污水、加药间冲洗废水、综合工房设备冲洗水、化验废水、废气吸收废水及初期雨水等,与接管废水一起进入厂区处理达到排放标准要求后,其中30%回用,其余尾水排入谢圩河,经一帆河入灌河,最终经灌河入海。项目采用“高浓废水预处理系统(格栅+微滤+隔油+调节+气浮+水解酸化,设计处理规模3000m3/d)+综合污水处理系统(工艺为A/O活性污泥池+二沉池+高密沉淀池+反硝化滤池+次氯酸钠消毒)”的处理工艺。接管企业产生的废水满足本项目设计进水标准后,经各自的污水管道(设置流量、pH、COD、氨氮、总氮、总磷等在线监测仪)排入本项目污水处理站处理。项目中回用水主要回用 (略) 清扫、绿化、洒水降尘及园区企业生产辅助用水(如生猪屠宰项目绿化、除臭墙除臭用水、洗消中心清洗拉猪车、待宰圈冲洗、制冷机房蒸发冷机组降温、厂区打扫卫生用水等)、污水厂日常运行用水等,本次回用水标准参照《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2005)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2020)相关标准。

2.废气:

项目在工程设计中,应进不断优化完善废气处理方案,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等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项目运营期对污水处理区恶臭产生单元(格栅渠、集水池、污泥池、浮渣池、储存池、隔油池、调节池、水解酸化池等)采用混凝土加盖封闭负压处理,对综合工房(污泥脱水间)进行封闭,尾气经密闭负压收集后,通过“二级次氯酸钠喷淋”处理后,经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本项目废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中相关标准要求,项目废气须达标排放。

3.噪声:

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减振、隔声和距离衰减等处理,同时必须严格控制生产时段,减少生产噪声。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排放标准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4.固废:

落实固废的规范堆放和安全处置。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认真落实固废分类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管理须严格按照《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苏环办〔2024〕16号)有关规定执行。一般工业固废须委托有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单位处置或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严格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23〕327号)等有关规定。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手续。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规定和要求,防止二次污染。当接管的服装纺织企业涉及排放洗毛、染整、脱胶、缫丝及及精炼等工艺,或接管企业涉及排放含难降解有机污染物废水等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废水时,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可能具有危险特性,产生的污泥和栅渣需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危险特性鉴别,在鉴别结果确定之前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要求管理。

2

灌 (略)

灌 (略) 生猪屠宰建设项目

(略) 灌南县百禄镇中小企业园西侧,326省道南侧

项目为新建,位于江 (略) 灌南县百禄镇中小企业园西侧、326省道南侧。占地面积为*.97平方米、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元。项目设置2条生猪屠宰生产线(1条剥皮屠宰*头生猪生产线和1条烫毛屠宰*头生猪生产线)、6条分割加工生产线。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屠宰*头生猪的生产能力。

1.废水

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按《报告书》要求,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与生产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屠宰加工清洗废水、待宰车间清洗废水及猪尿、车间地面冲洗废水、车辆清洗消毒废水等)、蒸汽热源机产生的废水、喷淋除臭废水和初期雨水,达到灌南县百禄镇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厂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纳管水质标准后,专管专送至灌南县百禄镇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项目废水不得直接外排。

2.废气:

项目在工程设计中,应进不断优化完善废气处理方案,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等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项目运营期待宰车间产生恶臭气体,经密闭负压收集,进入“次氯酸钠喷淋除臭塔”处理,尾气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屠宰车间内的烫毛间、白内脏加工间、头尾蹄加工间等产生恶臭的区域单独设置隔间,并进行密闭负压收集,猪毛及胃容物暂存间恶臭气体经密闭负压收集,两股废气共同经“次氯酸钠喷淋除臭塔”处理后,尾气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蒸汽热源机房安装“低氦燃烧器”,燃烧尾气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松香锅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油烟净化器”处理,尾气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食堂油烟通过集气罩收集,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由屋顶专用烟道排放。项目废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中相关标准,项目废气须达标排放。

3.噪声:

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减振、隔声和距离衰减等处理,同时必须严格控制生产时段,减少生产噪声。项目运营期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2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排放标准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4.固废:

落实固废的规范堆放和安全处置。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认真落实固废分类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管理须严格按照《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苏环办〔2024〕16号)有关规定执行。一般工业固废须委托有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单位处置或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严格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23〕327号)等有关规定。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手续。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规定和要求,防止二次污染。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做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3月21日-2024年3月27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518-*(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大厅)

邮箱:*@*26.com

通讯地址:灌南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大厅

邮 编:*

序号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灌南县百禄镇人民政府

百禄镇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厂项目

(略) 灌南县百禄镇工业集中区、谢圩河北侧

项目为新建,位于江 (略) 灌南县百禄镇工业集中区、谢圩河北侧(灌 (略) 生猪屠宰项目拟建厂址内)。占地面积为4632.02平方米;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建设3000m3/d污水处理厂一座 (略) 工程。本项目由灌南县百禄镇人民政府和灌 (略) 共同建设、共同运营。项目建成后,灌南县百禄镇人民政府为本项目环保责任主体。园区内灌 (略) 生猪屠宰项目污水在满足本项目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纳管水质要求前提下,通过“一企一管”接入本项目高浓废水预处理系统预处理后,与经格栅除渣后的园区其他企业生产废水混合进入综合污水处理。

1.废水

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按《报告书》要求,项目运营期产生的生活污水、加药间冲洗废水、综合工房设备冲洗水、化验废水、废气吸收废水及初期雨水等,与接管废水一起进入厂区处理达到排放标准要求后,其中30%回用,其余尾水排入谢圩河,经一帆河入灌河,最终经灌河入海。项目采用“高浓废水预处理系统(格栅+微滤+隔油+调节+气浮+水解酸化,设计处理规模3000m3/d)+综合污水处理系统(工艺为A/O活性污泥池+二沉池+高密沉淀池+反硝化滤池+次氯酸钠消毒)”的处理工艺。接管企业产生的废水满足本项目设计进水标准后,经各自的污水管道(设置流量、pH、COD、氨氮、总氮、总磷等在线监测仪)排入本项目污水处理站处理。项目中回用水主要回用 (略) 清扫、绿化、洒水降尘及园区企业生产辅助用水(如生猪屠宰项目绿化、除臭墙除臭用水、洗消中心清洗拉猪车、待宰圈冲洗、制冷机房蒸发冷机组降温、厂区打扫卫生用水等)、污水厂日常运行用水等,本次回用水标准参照《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2005)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2020)相关标准。

2.废气:

项目在工程设计中,应进不断优化完善废气处理方案,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等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项目运营期对污水处理区恶臭产生单元(格栅渠、集水池、污泥池、浮渣池、储存池、隔油池、调节池、水解酸化池等)采用混凝土加盖封闭负压处理,对综合工房(污泥脱水间)进行封闭,尾气经密闭负压收集后,通过“二级次氯酸钠喷淋”处理后,经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本项目废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中相关标准要求,项目废气须达标排放。

3.噪声:

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减振、隔声和距离衰减等处理,同时必须严格控制生产时段,减少生产噪声。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排放标准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4.固废:

落实固废的规范堆放和安全处置。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认真落实固废分类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管理须严格按照《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苏环办〔2024〕16号)有关规定执行。一般工业固废须委托有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单位处置或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严格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23〕327号)等有关规定。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手续。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规定和要求,防止二次污染。当接管的服装纺织企业涉及排放洗毛、染整、脱胶、缫丝及及精炼等工艺,或接管企业涉及排放含难降解有机污染物废水等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废水时,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可能具有危险特性,产生的污泥和栅渣需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危险特性鉴别,在鉴别结果确定之前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要求管理。

2

灌 (略)

灌 (略) 生猪屠宰建设项目

(略) 灌南县百禄镇中小企业园西侧,326省道南侧

项目为新建,位于江 (略) 灌南县百禄镇中小企业园西侧、326省道南侧。占地面积为*.97平方米、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元。项目设置2条生猪屠宰生产线(1条剥皮屠宰*头生猪生产线和1条烫毛屠宰*头生猪生产线)、6条分割加工生产线。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屠宰*头生猪的生产能力。

1.废水

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按《报告书》要求,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与生产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屠宰加工清洗废水、待宰车间清洗废水及猪尿、车间地面冲洗废水、车辆清洗消毒废水等)、蒸汽热源机产生的废水、喷淋除臭废水和初期雨水,达到灌南县百禄镇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厂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纳管水质标准后,专管专送至灌南县百禄镇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项目废水不得直接外排。

2.废气:

项目在工程设计中,应进不断优化完善废气处理方案,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等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项目运营期待宰车间产生恶臭气体,经密闭负压收集,进入“次氯酸钠喷淋除臭塔”处理,尾气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屠宰车间内的烫毛间、白内脏加工间、头尾蹄加工间等产生恶臭的区域单独设置隔间,并进行密闭负压收集,猪毛及胃容物暂存间恶臭气体经密闭负压收集,两股废气共同经“次氯酸钠喷淋除臭塔”处理后,尾气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蒸汽热源机房安装“低氦燃烧器”,燃烧尾气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松香锅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油烟净化器”处理,尾气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食堂油烟通过集气罩收集,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由屋顶专用烟道排放。项目废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中相关标准,项目废气须达标排放。

3.噪声:

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减振、隔声和距离衰减等处理,同时必须严格控制生产时段,减少生产噪声。项目运营期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2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排放标准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4.固废:

落实固废的规范堆放和安全处置。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认真落实固废分类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管理须严格按照《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苏环办〔2024〕16号)有关规定执行。一般工业固废须委托有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单位处置或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严格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23〕327号)等有关规定。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手续。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规定和要求,防止二次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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