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发改行字〔2024〕63号关于都昌县中馆镇群众文化活动中心项目立项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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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发改行字〔2024〕63号关于都昌县中馆镇群众文化活动中心项目立项的批复

都发改行字〔2024〕63号 关于都昌县中馆镇群众文化活动中心项目立项的批复

日期:2024-03-18 10:1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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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发改行字〔2024〕63号

关于都昌县中馆镇群众文化活动中心项目

立项的批复

都昌县中馆镇人民政府:

报来《关于请求批复都昌县中馆镇群众文化活动中心项目立项的报告》(中府发〔2024〕8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满足村民对文化交流的需求,提升精神文化生活服务水平。依据《政府投资条例》( (略) 令712号)、《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都昌县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都府发〔2023〕1号),原则同意都昌县中馆镇群众文化活动中心项目建设(项目代码:2403-*-04-01-*)。

项目单位为:都昌县中馆镇人民政府

项目建设地点为:都昌县 (略) 内东南侧。

三、项目主要的建设内容与建设规模:项目总建筑面积958.65平方米,占地面积为319.55平方米。新建一栋三层框架结构群众文化活动中心面积958.65平方米,包括消防工程等。

四、项目计划建设工期: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

五、项目总投资为*元,资金来源为《都昌县财政局关于下达2023年转移支付资金(第二批)的通知》(都财预〔2023〕9号)及中馆镇政府统筹资金到位证明(中府发〔2024〕12号)。

六、该项目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为:中馆镇社会风险评估稳定证明(中府发〔2024〕9号)、项目规划选址及用地预审意见(中馆自然资源所〔2023〕4号)。

七、依据《都昌县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都府发〔2023〕1号)第十九条第四款,投资*以下项目直接进行立项。请在下一步工作中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投资,确保建设工期和质量。严禁在项目中设置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

八、如需对本项目批复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都昌县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都府发〔2023〕1号)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工程建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十一、本批复有效期为一年,需要延期的请在一年期限届满的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本批复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都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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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3-18 10:1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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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都昌县中馆镇群众文化活动中心项目

立项的批复

都昌县中馆镇人民政府:

报来《关于请求批复都昌县中馆镇群众文化活动中心项目立项的报告》(中府发〔2024〕8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满足村民对文化交流的需求,提升精神文化生活服务水平。依据《政府投资条例》( (略) 令712号)、《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都昌县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都府发〔2023〕1号),原则同意都昌县中馆镇群众文化活动中心项目建设(项目代码:2403-*-04-01-*)。

项目单位为:都昌县中馆镇人民政府

项目建设地点为:都昌县 (略) 内东南侧。

三、项目主要的建设内容与建设规模:项目总建筑面积958.65平方米,占地面积为319.55平方米。新建一栋三层框架结构群众文化活动中心面积958.65平方米,包括消防工程等。

四、项目计划建设工期: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

五、项目总投资为*元,资金来源为《都昌县财政局关于下达2023年转移支付资金(第二批)的通知》(都财预〔2023〕9号)及中馆镇政府统筹资金到位证明(中府发〔2024〕12号)。

六、该项目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为:中馆镇社会风险评估稳定证明(中府发〔2024〕9号)、项目规划选址及用地预审意见(中馆自然资源所〔2023〕4号)。

七、依据《都昌县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都府发〔2023〕1号)第十九条第四款,投资*以下项目直接进行立项。请在下一步工作中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投资,确保建设工期和质量。严禁在项目中设置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

八、如需对本项目批复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都昌县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都府发〔2023〕1号)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工程建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十一、本批复有效期为一年,需要延期的请在一年期限届满的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本批复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都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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