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溶剂厂地块土壤污染修复第一次阶段性环境监理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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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溶剂厂地块土壤污染修复第一次阶段性环境监理总结报告

广州溶剂厂地块分为广州溶剂厂厂区及罐区,总占地面积为*.6398m2;其中厂 (略) 黄埔区南岗 (略) 228号,占地面积为*.42m2,罐 (略) 黄埔区南岗镇南岗头东江口附近,面积为3886.2198m2

广州溶剂厂于1966年搬迁至现址生产,主要从事*醛溶液、*酸*酯、*酸*酯的生产;2000年5月24日改制成为广州 (略) 属下的二级企业,取得营业执照(许可范围:*醛溶液(*)、*酸*酯(*)、*酸*酯(*))。罐区主要用于中转储存*醇、*醇和*醇,*醇、*醇和*醇在码头采用输送管道输送至中转储罐区,再用槽车中转到厂区储罐。

(略) “退二进三”政策异地搬迁,广州溶剂厂于2015年1月3日全面停产。目前该地块内工业设备已经完全拆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部令第42号)、《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和《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与要求,工业用地原址在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进行二次开发利用前必须进行地块环境评价,对原址土壤和地下水进行污染监测分析和评价,并对发现存在污染的地块制定土壤治理修复方案,以保障人体健康、维护正常的生产建设活动,防治地块性质变化带来新的环境问题。

因此,2019年8月,受广州 (略) 委托,广东省环 (略) 对广州溶剂厂地块开展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确定地块污染的状况,为地块的环境管理和下一步工作提供依据。地块环境调查结果表明,溶剂厂厂区内土壤、地下水和污水处理池中现存底泥均受到多种类型污染物的污染;罐区内土壤受重金属铅和镉的污染。厂区土壤中超筛选值的污染物包括:重金属(铅、镉、砷、镍、铜);总石油烃;半挥发性有机物(萘、二苯并呋喃、咔唑、苯并[a]蒽、邻苯二*酸二(2-二*基己基)酯、苯并[b]荧蒽、苯并[a]芘、二苯并[a,h]蒽);挥发性有机物(1,2,3-三氯*烷、1,2-二氯*烷、苯、间,对-二*苯、邻-二*苯、*苯、*醛)。厂区内污水处理池底泥中超筛选值的污染物包括:重金属(汞、镍、镉、铅);半挥发性有机物(邻苯二*酸二(2-*基己基)酯、苯并[a]芘)及石油烃。厂区地下水中超筛选值的污染物包括:重金属(镉、铅、锌、镍);石油烃;半挥发性有机物萘;挥发性有机物(苯、*醛、1,2-二氯*烷、1,2,3-三氯*烷)。基于上述调查结果,2020年4月,广东省环 (略) 根据初步调查和详细调查结果,开展广州溶剂厂地块的风险评估工作。

风险评估结论表明:广州溶剂厂地块土壤中存在风险不可接受的污染物包括:重金属(砷、镉、镍、汞、铜、铅);半挥发性有机物(萘、二苯并呋喃、咔唑、邻苯二*酸二(2*基已基)酯、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二苯并[a,h]蒽、苯并[a]芘、苯并[a]蒽、茚并[1,2,3-cd]芘)、挥发性有机物(苯、*苯、对二*苯、间二*苯、邻二*苯、1,2-二氯*烷、1,2,3-三氯*烷、*醛);石油烃。地下水中存在风险不可接受的污染物为苯和石油烃。地块总的修复土方量为*m3,其中厂区修复土方量为*m3,罐区修复土方量为1312m3。污染底泥约(水下方)896.8 m3。地下水修复面积为774m2。

2022年12月,受广州 (略) 委托,森特 (略) 在前期三个阶段调查与评估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相关技术文件要求,编制了《广州溶剂厂地块土壤污染修复方案》,我司受广州 (略) 委托根据修复方案及调查评估报告编制该环境监理方案,用于指导修复施工过程中的环境监理活动,避免或者减少项目修复实施过程中对周边及地块的环境影响。

根据《广州溶剂厂地块土壤污染修复方案》,优先清挖孤立点位区域、罐区,清挖完成后进行检测验收,验收合格后申请阶段性效果评估,阶段性效果评估通过后进行清洁土回填,更有利于全场区各功能区的修复工作、暂存施工和运输安排等。因此施工单位根据施工方案完成相应工作,并编制了《广州溶剂厂地块土壤污染修复第一次阶段性施工总结报告》,我司根据施工总结报告和该阶段工作监理成果编制完成《广州溶剂厂地块土壤污染修复第一次阶段性环境监理总结报告》。

我司参照相关技术规范对本项目进行审核,结论如下:

(1)修复实施中使用的修复技术、修复场地实际总平面布置分区与《修复方案》基本一致,修复区基坑清挖拐点坐标与《修复方案》、《风险评估报告》基本一致。

(2)通过对土壤污染区域进行开挖,在验收单位对开挖区域定位复核后进行采样验收,效果评估结果表明,污染区域清挖修复到位,基坑验收结果均低于清挖目标值,达到清挖修复效果。

(3)根据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可知,修复单位在修复实施过程中有效的落实了二次污染防治措施工作,未造成二次污染问题。同时,修复单位基本落实了施工期间各风险防范措施,施工期间未造成二次污染,未收到环境影响投诉。

综上所述,修复单位基本按照《修复方案》对地块污染土壤进行了清挖,同时对地块污染土进行修复,修复实施期间基本落实废水处理设施和各项二次污染防治措施,未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未收到环境污染投诉。该项目已满足阶段性修复效果评估要求。

,广州

广州溶剂厂地块分为广州溶剂厂厂区及罐区,总占地面积为*.6398m2;其中厂 (略) 黄埔区南岗 (略) 228号,占地面积为*.42m2,罐 (略) 黄埔区南岗镇南岗头东江口附近,面积为3886.2198m2

广州溶剂厂于1966年搬迁至现址生产,主要从事*醛溶液、*酸*酯、*酸*酯的生产;2000年5月24日改制成为广州 (略) 属下的二级企业,取得营业执照(许可范围:*醛溶液(*)、*酸*酯(*)、*酸*酯(*))。罐区主要用于中转储存*醇、*醇和*醇,*醇、*醇和*醇在码头采用输送管道输送至中转储罐区,再用槽车中转到厂区储罐。

(略) “退二进三”政策异地搬迁,广州溶剂厂于2015年1月3日全面停产。目前该地块内工业设备已经完全拆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部令第42号)、《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和《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与要求,工业用地原址在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进行二次开发利用前必须进行地块环境评价,对原址土壤和地下水进行污染监测分析和评价,并对发现存在污染的地块制定土壤治理修复方案,以保障人体健康、维护正常的生产建设活动,防治地块性质变化带来新的环境问题。

因此,2019年8月,受广州 (略) 委托,广东省环 (略) 对广州溶剂厂地块开展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确定地块污染的状况,为地块的环境管理和下一步工作提供依据。地块环境调查结果表明,溶剂厂厂区内土壤、地下水和污水处理池中现存底泥均受到多种类型污染物的污染;罐区内土壤受重金属铅和镉的污染。厂区土壤中超筛选值的污染物包括:重金属(铅、镉、砷、镍、铜);总石油烃;半挥发性有机物(萘、二苯并呋喃、咔唑、苯并[a]蒽、邻苯二*酸二(2-二*基己基)酯、苯并[b]荧蒽、苯并[a]芘、二苯并[a,h]蒽);挥发性有机物(1,2,3-三氯*烷、1,2-二氯*烷、苯、间,对-二*苯、邻-二*苯、*苯、*醛)。厂区内污水处理池底泥中超筛选值的污染物包括:重金属(汞、镍、镉、铅);半挥发性有机物(邻苯二*酸二(2-*基己基)酯、苯并[a]芘)及石油烃。厂区地下水中超筛选值的污染物包括:重金属(镉、铅、锌、镍);石油烃;半挥发性有机物萘;挥发性有机物(苯、*醛、1,2-二氯*烷、1,2,3-三氯*烷)。基于上述调查结果,2020年4月,广东省环 (略) 根据初步调查和详细调查结果,开展广州溶剂厂地块的风险评估工作。

风险评估结论表明:广州溶剂厂地块土壤中存在风险不可接受的污染物包括:重金属(砷、镉、镍、汞、铜、铅);半挥发性有机物(萘、二苯并呋喃、咔唑、邻苯二*酸二(2*基已基)酯、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二苯并[a,h]蒽、苯并[a]芘、苯并[a]蒽、茚并[1,2,3-cd]芘)、挥发性有机物(苯、*苯、对二*苯、间二*苯、邻二*苯、1,2-二氯*烷、1,2,3-三氯*烷、*醛);石油烃。地下水中存在风险不可接受的污染物为苯和石油烃。地块总的修复土方量为*m3,其中厂区修复土方量为*m3,罐区修复土方量为1312m3。污染底泥约(水下方)896.8 m3。地下水修复面积为774m2。

2022年12月,受广州 (略) 委托,森特 (略) 在前期三个阶段调查与评估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相关技术文件要求,编制了《广州溶剂厂地块土壤污染修复方案》,我司受广州 (略) 委托根据修复方案及调查评估报告编制该环境监理方案,用于指导修复施工过程中的环境监理活动,避免或者减少项目修复实施过程中对周边及地块的环境影响。

根据《广州溶剂厂地块土壤污染修复方案》,优先清挖孤立点位区域、罐区,清挖完成后进行检测验收,验收合格后申请阶段性效果评估,阶段性效果评估通过后进行清洁土回填,更有利于全场区各功能区的修复工作、暂存施工和运输安排等。因此施工单位根据施工方案完成相应工作,并编制了《广州溶剂厂地块土壤污染修复第一次阶段性施工总结报告》,我司根据施工总结报告和该阶段工作监理成果编制完成《广州溶剂厂地块土壤污染修复第一次阶段性环境监理总结报告》。

我司参照相关技术规范对本项目进行审核,结论如下:

(1)修复实施中使用的修复技术、修复场地实际总平面布置分区与《修复方案》基本一致,修复区基坑清挖拐点坐标与《修复方案》、《风险评估报告》基本一致。

(2)通过对土壤污染区域进行开挖,在验收单位对开挖区域定位复核后进行采样验收,效果评估结果表明,污染区域清挖修复到位,基坑验收结果均低于清挖目标值,达到清挖修复效果。

(3)根据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可知,修复单位在修复实施过程中有效的落实了二次污染防治措施工作,未造成二次污染问题。同时,修复单位基本落实了施工期间各风险防范措施,施工期间未造成二次污染,未收到环境影响投诉。

综上所述,修复单位基本按照《修复方案》对地块污染土壤进行了清挖,同时对地块污染土进行修复,修复实施期间基本落实废水处理设施和各项二次污染防治措施,未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未收到环境污染投诉。该项目已满足阶段性修复效果评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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