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2024年3月21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福建省中博道和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迁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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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2024年3月21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福建省中博道和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迁建项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福建省中博 (略) 迁建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3月21日-3月27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福建省中博 (略) 迁建项目。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山霞镇龙港工业区。

三、建设单位:福建省中博 (略) 。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益琨(泉州) (略) 。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惠安县山霞镇龙港工业区,项目系租用 (略) 的闲置厂房,总租用厂房等建筑面积*.08m2,其中厂房建筑面积*.53m2。项目年产防火窗1.*个、防火卷帘门3000平方米,安全护栏500平方米,展示架*套,总投资*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本项目除锈槽、除油槽、磷化槽、表调槽、中和槽、皮膜槽循环使用,不外排。生产废水经自建废水处理设施预处理后, (略) (略) 排入惠安县崇山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生活污水依托于出租方化粪池预处理后, (略) (略) 排入惠安县崇山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外排污水应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中表1A级标准。

2.项目静电喷塑粉尘、胶合板下料、精切等工序粉尘、打磨粉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996)表2二级标准;项目烘干固化有机废气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 1783-2018)表1涉涂装工序的其他行业标准;天然气燃烧废气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中的燃气锅炉排放限值;项目喷漆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喷漆(含晾干)过程中产生的二*苯、非*烷总烃、*酸*酯与*酸*酯合计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 /1783-2018)中表1涉涂装工序的其他行业。

部分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应执行*及DB35/1783-2018相关标准,非*烷总烃厂区内任意一次浓度值应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的标准限值。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废活性炭、污泥、各水池沉渣、漆渣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相关要求,按规范设置贮存场所并送交有资质单位处置。边角料、除尘器回收的粉尘等一般工业固废应集中收集后综合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应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 (略) 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福建省中博 (略) 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福建省中博 (略) 迁建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3月21日-3月27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福建省中博 (略) 迁建项目。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山霞镇龙港工业区。

三、建设单位:福建省中博 (略) 。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益琨(泉州) (略) 。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惠安县山霞镇龙港工业区,项目系租用 (略) 的闲置厂房,总租用厂房等建筑面积*.08m2,其中厂房建筑面积*.53m2。项目年产防火窗1.*个、防火卷帘门3000平方米,安全护栏500平方米,展示架*套,总投资*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本项目除锈槽、除油槽、磷化槽、表调槽、中和槽、皮膜槽循环使用,不外排。生产废水经自建废水处理设施预处理后, (略) (略) 排入惠安县崇山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生活污水依托于出租方化粪池预处理后, (略) (略) 排入惠安县崇山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外排污水应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中表1A级标准。

2.项目静电喷塑粉尘、胶合板下料、精切等工序粉尘、打磨粉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996)表2二级标准;项目烘干固化有机废气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 1783-2018)表1涉涂装工序的其他行业标准;天然气燃烧废气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中的燃气锅炉排放限值;项目喷漆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喷漆(含晾干)过程中产生的二*苯、非*烷总烃、*酸*酯与*酸*酯合计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 /1783-2018)中表1涉涂装工序的其他行业。

部分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应执行*及DB35/1783-2018相关标准,非*烷总烃厂区内任意一次浓度值应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的标准限值。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废活性炭、污泥、各水池沉渣、漆渣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相关要求,按规范设置贮存场所并送交有资质单位处置。边角料、除尘器回收的粉尘等一般工业固废应集中收集后综合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应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 (略) 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福建省中博 (略) 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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