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吴忠市委员会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60项整改任务验收销号情况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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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吴忠市委员会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60项整改任务验收销号情况的公示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办法》及《 (略) 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吴党办发〔2022〕55号)要求,现对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60项整改任务整改销号情况进行公示。

一、第60项整改任务情况

第60项整改任务:2016年国家《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要求,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发布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名录。督察发现,宁夏仅将国家重要湿地和自治区级重要湿地纳入名录管理,未按要求建立和发布一般湿地名录,造成一般湿地保护不力,部分湿地划界不严格,甚至被违规占用、虚假增补。自治区林业和草原部门2020年对湿地增补审核把关不严,*亩新增补湿地中存在虚假增补情况,占地56亩的沙湖垃圾填埋场甚至被作为“一般湿地”增补进湿地范围。

整改实施主体: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各工(农)业园区党工委和管委会

整改验收单位: (略) 自然资源局

整改目标:压实湿地保护责任,健全名录发布机制,落实湿地名录发布法规制度和湿地分级管理制度,实行湿地总量管控,确保增补湿地质量。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底

整改措施:

(一)各县(市、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规定,进一步压实责任,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开展一般湿地名录发布工作,明确一般湿地面积、界线和范围,严格一般湿地管理,并将一般湿地名录及相关数据报自治区林草局备案。2023年12月底前完成一般湿地名录发布工作。

(二)严格对照自治区湿地数据库,督促各县(市、区)核查虚假增补湿地。对新增补的进行全面排查核实,对梳理出的0.*亩疑似问题湿地图斑进行逐一排查核实,采取恢复、重新增补的措施,认真整改落实。2023年12月底前各县(市、区)完成全部违规占用、虚假增补湿地排查和整改。

(三)加强湿地监督管理,严格湿地保护, (略) 生态安全。

二、整改完成情况

(一)依法依规发布一般湿地名录。根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全口径湿地统计和国土变更调查结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等要求,各县(市、区)规范发布内*滩涂、沼泽草地、沼泽地和河流、湖泊水域等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一般湿地410处,其中湿地面积22.*亩, (略) 一般湿地总面积的46.11%,并及时向自治区林草局备案。用于农田补水灌溉的沟渠、小型蓄水池等水域暂未发布。

(二)据实核查增补湿地。认真开展2020年增补湿地核查整改,2 (略) 实际增补湿地63处,总面积6.*亩,其中,自治区林草局反馈疑似问题湿地图斑0.*亩。经内业判定、外业核查、数据库比对等方式,核查出存在问题的湿地16处,涉及湿地面积486.54亩。按照湿地总量管控、占补平衡原则,根据《全国湿地资源调查技术规程》等有关要求,通过优化调整、异地增补等方式,调出不具备湿地生态功能的农用地、建设用地等486.54亩,调入增补泛洪湿地、人工湿地等500.68亩,确保湿地进出平衡。

(三)强化湿地保护管理。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修复规划等地方重大规划,编制出台《 (略) 湿地保护规划》,有效保障湿地资源量的稳定和质的提升。深入贯彻落实林长制和河湖长制,积极探索建立“林长+河湖长+检察长+警长”湿地保护工作机制,着力构建四长协作、部门联动、四级林长共管的湿地保护管理新格局。坚持生态优先,加强湿地保护与修复。自2021年以来,全市恢复湿地0.*亩,保护修复湿地30.*亩,湿地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改善。坚持利用“世界湿地日”“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等重要节日,大力宣传《湿地保护法》《黄河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营造全社会保护湿地的浓厚氛围。

三、整改验收情况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 (略) 贯彻落实中央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要求,按照《 (略) 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工作方案》(吴环督改办发﹝2022﹞14号)规定及验收程序, (略) 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牵头, (略) 自 (略) 组成的整改验收组,采取调阅档案资料、数据库比对、随机实地核查等方式开展核查验收工作。经核查,该整改任务已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进行了整改,第60项整改任务全部落实了整改措施,达到了整改目标要求,同意通过验收销号。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 (略) 自然资源局进行反馈。

公示时间:2024年3月21日—4月7日,共10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 (略) 自然资源局

联系电话:0953-*

联系地址: (略) 利通 (略) 236号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办法》及《 (略) 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吴党办发〔2022〕55号)要求,现对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60项整改任务整改销号情况进行公示。

一、第60项整改任务情况

第60项整改任务:2016年国家《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要求,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发布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名录。督察发现,宁夏仅将国家重要湿地和自治区级重要湿地纳入名录管理,未按要求建立和发布一般湿地名录,造成一般湿地保护不力,部分湿地划界不严格,甚至被违规占用、虚假增补。自治区林业和草原部门2020年对湿地增补审核把关不严,*亩新增补湿地中存在虚假增补情况,占地56亩的沙湖垃圾填埋场甚至被作为“一般湿地”增补进湿地范围。

整改实施主体: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各工(农)业园区党工委和管委会

整改验收单位: (略) 自然资源局

整改目标:压实湿地保护责任,健全名录发布机制,落实湿地名录发布法规制度和湿地分级管理制度,实行湿地总量管控,确保增补湿地质量。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底

整改措施:

(一)各县(市、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规定,进一步压实责任,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开展一般湿地名录发布工作,明确一般湿地面积、界线和范围,严格一般湿地管理,并将一般湿地名录及相关数据报自治区林草局备案。2023年12月底前完成一般湿地名录发布工作。

(二)严格对照自治区湿地数据库,督促各县(市、区)核查虚假增补湿地。对新增补的进行全面排查核实,对梳理出的0.*亩疑似问题湿地图斑进行逐一排查核实,采取恢复、重新增补的措施,认真整改落实。2023年12月底前各县(市、区)完成全部违规占用、虚假增补湿地排查和整改。

(三)加强湿地监督管理,严格湿地保护, (略) 生态安全。

二、整改完成情况

(一)依法依规发布一般湿地名录。根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全口径湿地统计和国土变更调查结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等要求,各县(市、区)规范发布内*滩涂、沼泽草地、沼泽地和河流、湖泊水域等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一般湿地410处,其中湿地面积22.*亩, (略) 一般湿地总面积的46.11%,并及时向自治区林草局备案。用于农田补水灌溉的沟渠、小型蓄水池等水域暂未发布。

(二)据实核查增补湿地。认真开展2020年增补湿地核查整改,2 (略) 实际增补湿地63处,总面积6.*亩,其中,自治区林草局反馈疑似问题湿地图斑0.*亩。经内业判定、外业核查、数据库比对等方式,核查出存在问题的湿地16处,涉及湿地面积486.54亩。按照湿地总量管控、占补平衡原则,根据《全国湿地资源调查技术规程》等有关要求,通过优化调整、异地增补等方式,调出不具备湿地生态功能的农用地、建设用地等486.54亩,调入增补泛洪湿地、人工湿地等500.68亩,确保湿地进出平衡。

(三)强化湿地保护管理。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修复规划等地方重大规划,编制出台《 (略) 湿地保护规划》,有效保障湿地资源量的稳定和质的提升。深入贯彻落实林长制和河湖长制,积极探索建立“林长+河湖长+检察长+警长”湿地保护工作机制,着力构建四长协作、部门联动、四级林长共管的湿地保护管理新格局。坚持生态优先,加强湿地保护与修复。自2021年以来,全市恢复湿地0.*亩,保护修复湿地30.*亩,湿地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改善。坚持利用“世界湿地日”“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等重要节日,大力宣传《湿地保护法》《黄河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营造全社会保护湿地的浓厚氛围。

三、整改验收情况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 (略) 贯彻落实中央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要求,按照《 (略) 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工作方案》(吴环督改办发﹝2022﹞14号)规定及验收程序, (略) 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牵头, (略) 自 (略) 组成的整改验收组,采取调阅档案资料、数据库比对、随机实地核查等方式开展核查验收工作。经核查,该整改任务已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进行了整改,第60项整改任务全部落实了整改措施,达到了整改目标要求,同意通过验收销号。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 (略) 自然资源局进行反馈。

公示时间:2024年3月21日—4月7日,共10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 (略) 自然资源局

联系电话:0953-*

联系地址: (略) 利通 (略) 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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