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吕路污水管线工程拟审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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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吕路污水管线工程拟审查项目

建设地点:青龙湖镇
公示时间:2024-03-27
受理时间:2024-03-14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一、施工期1、废气:扬尘采取设置围挡、洒水抑尘等措施;车辆及施工机械进行尾气合格证检查,对车辆按时进行检修保养。2、废水:在施工场地内设置环保型厕所,粪尿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不单独设置机械维修点、车辆冲洗点。3、噪声:采用低噪声设备;在施工用地边界设置施工围挡;合理布局施工现场,合理安排施工时序。4、固体废物:废弃泥浆运至泥浆消纳场进行消纳;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集中存放,委托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5、生态保护措施:施工过程中应边施工,边修复;明确施工范围,严格控制施工作业带宽度;做好现场施工人员的宣传、教育、管理工作,严禁随意砍伐破坏施工区周边的植被及农田作物。二、运营期本项目为建设污水管线工程,工程竣工后无废气、废水、噪声和固体废物排放,主要影响表现在环境风险方面。环境风险防治措施:管线、管件及阀门材料,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管道在投产前应进行强度、气密性试验;加强管线营运期的管理,安排专职人员定期巡检、调节、保养、维护。
公众参与情况:无
联系人:李希乔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中材地质工 (略)
审批部门:房山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房山区良 (略) *26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略) 房山区水务局

建设地点:青龙湖镇
公示时间:2024-03-27
受理时间:2024-03-14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一、施工期1、废气:扬尘采取设置围挡、洒水抑尘等措施;车辆及施工机械进行尾气合格证检查,对车辆按时进行检修保养。2、废水:在施工场地内设置环保型厕所,粪尿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不单独设置机械维修点、车辆冲洗点。3、噪声:采用低噪声设备;在施工用地边界设置施工围挡;合理布局施工现场,合理安排施工时序。4、固体废物:废弃泥浆运至泥浆消纳场进行消纳;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集中存放,委托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5、生态保护措施:施工过程中应边施工,边修复;明确施工范围,严格控制施工作业带宽度;做好现场施工人员的宣传、教育、管理工作,严禁随意砍伐破坏施工区周边的植被及农田作物。二、运营期本项目为建设污水管线工程,工程竣工后无废气、废水、噪声和固体废物排放,主要影响表现在环境风险方面。环境风险防治措施:管线、管件及阀门材料,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管道在投产前应进行强度、气密性试验;加强管线营运期的管理,安排专职人员定期巡检、调节、保养、维护。
公众参与情况:无
联系人:李希乔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中材地质工 (略)
审批部门:房山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房山区良 (略) *26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略) 房山区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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