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江合兴至余庆高速公路项目用地征收公告余府征告字〔2024〕3号
德江合兴至余庆高速公路项目用地征收公告余府征告字〔2024〕3号
余府征告字〔2024〕3号
为加快我县城镇建设步伐,促进地方经济快速发展, (略) 批准,征收白泥镇春景村、桂花村、中关村;龙溪镇苏羊村、芝州村集体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批准机关、文号、批准时间
批准机关: (略)
批准文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德江(合兴)至余 (略) 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自然资函〔2024〕265号)
批准时间:2024年3月4日
二、征收土地范围
德江(合兴)至余 (略) 项目用地征收范围为白泥镇春景村、桂花村、中关村;龙溪镇苏羊村、芝州村,征收具体范围以勘测定界图所示四至为准。
三、征收面积
德江(合兴)至余 (略) 项目用地征收土地总面积55.5682公顷,其中:农用地54.3770公顷(耕地21.4419公顷、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园地3.5456公顷、林地23.7430公顷、其他农用地5.6465公顷)、建设用地1.1912公顷。
四、征收用途
交通运输用地。
五、征收时间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征收。由余庆 (略) 协调指挥部汇同征收地块所在的白泥镇、龙溪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六、被征土地补偿安置标准(见下表)
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表
单位:万元、公顷
地类名称 | 面积 (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万元/公顷) | 安置补助标准(万元/公顷) | 乡镇(街道)村(社区) | 补偿依据 |
耕地 | 21.4419 | 26.364 | 39.546 | 白泥镇春景村、桂花村、中关村;龙溪镇苏羊村、芝州村 | 《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标准的通知》(遵府发〔2023〕12 号) |
耕地外的农用地(林地、园地、其它农用地)和建设用地 | 34.1263 | 17.9274 | 26.8911 | ||
未利用地 | 0 | 25.0455 | 0 |
征地涉及青苗、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的,按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江至余 (略) 余庆段征地及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余府办函〔2020〕130号)标准执行。
七、其他事项
(一)以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和征地补偿登记测算并兑付征地补偿费用。
(二)以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等方式进行安置。被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费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直接打入被征地农户存折。
(三)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腾退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余府征告字〔2024〕3号
为加快我县城镇建设步伐,促进地方经济快速发展, (略) 批准,征收白泥镇春景村、桂花村、中关村;龙溪镇苏羊村、芝州村集体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批准机关、文号、批准时间
批准机关: (略)
批准文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德江(合兴)至余 (略) 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自然资函〔2024〕265号)
批准时间:2024年3月4日
二、征收土地范围
德江(合兴)至余 (略) 项目用地征收范围为白泥镇春景村、桂花村、中关村;龙溪镇苏羊村、芝州村,征收具体范围以勘测定界图所示四至为准。
三、征收面积
德江(合兴)至余 (略) 项目用地征收土地总面积55.5682公顷,其中:农用地54.3770公顷(耕地21.4419公顷、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园地3.5456公顷、林地23.7430公顷、其他农用地5.6465公顷)、建设用地1.1912公顷。
四、征收用途
交通运输用地。
五、征收时间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征收。由余庆 (略) 协调指挥部汇同征收地块所在的白泥镇、龙溪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六、被征土地补偿安置标准(见下表)
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表
单位:万元、公顷
地类名称 | 面积 (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万元/公顷) | 安置补助标准(万元/公顷) | 乡镇(街道)村(社区) | 补偿依据 |
耕地 | 21.4419 | 26.364 | 39.546 | 白泥镇春景村、桂花村、中关村;龙溪镇苏羊村、芝州村 | 《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标准的通知》(遵府发〔2023〕12 号) |
耕地外的农用地(林地、园地、其它农用地)和建设用地 | 34.1263 | 17.9274 | 26.8911 | ||
未利用地 | 0 | 25.0455 | 0 |
征地涉及青苗、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的,按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江至余 (略) 余庆段征地及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余府办函〔2020〕130号)标准执行。
七、其他事项
(一)以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和征地补偿登记测算并兑付征地补偿费用。
(二)以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等方式进行安置。被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费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直接打入被征地农户存折。
(三)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腾退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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