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五通桥区自然资源局关于乐山五通桥兴桥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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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五通桥区自然资源局关于乐山五通桥兴桥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批复

乐山五通桥兴桥国有 (略) :

你公司需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申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等规定,同意你公司使用4.6666公顷集体土地(非耕地),作为涌斯江河道清淤工程弃料场临时用地,使用期限自批准之日起两年。你公司须按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和临时用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确需临时建设的,须按照城乡规划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用地届满按自然资源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批复。

(略) 五通桥区自然资源局

202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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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五通桥兴桥国有 (略) :

你公司需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申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等规定,同意你公司使用4.6666公顷集体土地(非耕地),作为涌斯江河道清淤工程弃料场临时用地,使用期限自批准之日起两年。你公司须按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和临时用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确需临时建设的,须按照城乡规划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用地届满按自然资源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批复。

(略) 五通桥区自然资源局

202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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