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哈密市戈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关于征求《哈密市戈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按照《 (略) 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和《 (略) 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要求,现将《 (略) 戈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请于2024年4月21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通过电子邮箱、传真、信函等方式 (略) 司法局。
电子邮箱:*@*q.com;
邮寄地址: (略) 伊州 (略) (略) 司法局法治科,邮编:*
联系电话:0902-*
传真:0902-*
附件:《 (略) 戈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略) 司法局
2024年3月20日
(略) 戈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戈壁保护和管理,改善戈壁生态环境,贯彻落实“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戈壁保护、建设、利用、管理和监督等有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在戈壁范围内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保护规划进行保护管理。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戈壁, (略) 行政区域范围内在干旱地区地表为砾石、砂砾覆盖,植被稀少,且广袤而平坦的土地。
第四条【基本原则】戈壁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多方参与、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戈壁保护工作,将戈壁的保护、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戈壁保护财政投入。
第六条【部门职责】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戈壁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生态环境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戈壁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自然资源行政部门依法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戈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相关工作。
林业和草原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荒漠化防治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
第七条【协调机制】市人 (略) 戈壁保护委员会,组织协调、研究解决戈壁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戈壁保 (略) 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发展和改革、财政、水利、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工信、文体广旅等有关部门组成, (略) 生态环境局承担。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戈壁保护工作实际需要建立戈壁保护协调机制,组织协调、研究解决戈壁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专家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成立戈壁保护专家委员会,建立戈壁保护专家库,实行专家资源共享。戈壁保护专家委员会对戈壁保护规划编制、戈壁资源调查监测、修复方案制定等涉及戈壁保护与利用的活动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第九条【科技支撑】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戈壁保护、修复和利用等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应用推广,加强人才培养,提高戈壁保护、修复和利用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条【宣传教育】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戈壁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戈壁保护意识。
第十一条【鼓励奖励】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戈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对保护戈壁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权利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依法保护戈壁的义务,对破坏和污染戈壁的行为有权举报或者控告。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信箱、网站等渠道。接到举报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保护举报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保护规划
第十三条【编制报批】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戈壁保护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戈壁保护规划应当以调查和评估为基础,明确戈壁保护和修复范围、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等。
经批准的戈壁保护规划应当严格执行,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规划衔接】戈壁保护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林业和草原、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等专项规划涉及戈壁的,应当包括戈壁保护相关措施。
第十五条【调查监测】生态环境行政部门应当开展戈壁生态环境状况监测,定期组织开展戈壁生态状况评估。
自然资源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戈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国土变更调查工作。
林业和草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土地荒漠化、沙化调查监测。
第三章保护与管理
第十六条【保护界标】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戈壁范围内的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边界,设立或完善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保护戈壁宣传牌等保护标志。
第十七条【生物多样性保护】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戈壁生物多样性保护,对珍稀濒危物种及其生境进行重点保护。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对外来入侵物种的调查、监测、预警、控制、评估及清除等工作。
第十八条【禁止行为】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以外,禁止下列破坏戈壁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一)非法采砂、采石、挖石等;
(二)擅自采集、移植、猎捕、运输野生动植物;
(三)擅自引进、释放或丢弃外来物种;
(四)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戈壁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五)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戈壁保护标志;
(六)其他破坏戈壁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第十九条【限制性规定】在戈壁上开发建设活动的,必须事先就该项目可能对当地及相关地区生态环境产生的影响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条【污染防治】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生活垃圾等对戈壁生态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一条【绿色矿山】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戈壁区域内的绿色矿山建设,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因地制宜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
第二十二条【生态旅游】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戈壁旅游资源,划定旅游 (略) 并向社会公布,推动生态、历史文化、研学、民俗文化和低空旅游等特色旅游新业态健康发展。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文明旅游宣传教育,引导旅游者安全、文明、环保旅游,鼓励旅游经营者开发和经营低碳、绿色、环保旅游产品。
旅游探险人员、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相关安全规定和文明行为规范,应当按照指 (略) 开展旅游和探险活动,保护戈壁砾幕层不受破坏。
第二十三条【补偿机制】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戈壁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略) 场机制推进戈壁生态环境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四条【生态修复】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加强戈壁区域生态保护修复,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遏制土地沙化扩展趋势,提升戈壁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状况。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戈壁生态修复规划或者专项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统筹推进戈壁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
第二十五条【戈壁修复责任】因违法占用、开采、开垦、填埋、排污等活动,导致戈壁破坏的,违法行为人应当负责修复。违法行为人变更的,由承继其债权、债务的主体负责修复。
因重大自然灾害造成戈壁破坏,以及戈壁修复责任主体灭失或者无法确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修复。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监督检查体系】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工信、文体广旅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戈壁的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戈壁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责任考核】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戈壁保护目标责任制,对戈壁生态建设、保护和利用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指引性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阻碍执行公务责任】拒绝、阻碍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以暴力、威胁阻碍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部门及工作人员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戈壁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按照《 (略) 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和《 (略) 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要求,现将《 (略) 戈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请于2024年4月21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通过电子邮箱、传真、信函等方式 (略) 司法局。
电子邮箱:*@*q.com;
邮寄地址: (略) 伊州 (略) (略) 司法局法治科,邮编:*
联系电话:0902-*
传真:0902-*
附件:《 (略) 戈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略) 司法局
2024年3月20日
(略) 戈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戈壁保护和管理,改善戈壁生态环境,贯彻落实“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戈壁保护、建设、利用、管理和监督等有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在戈壁范围内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保护规划进行保护管理。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戈壁, (略) 行政区域范围内在干旱地区地表为砾石、砂砾覆盖,植被稀少,且广袤而平坦的土地。
第四条【基本原则】戈壁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多方参与、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戈壁保护工作,将戈壁的保护、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戈壁保护财政投入。
第六条【部门职责】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戈壁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生态环境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戈壁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自然资源行政部门依法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戈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相关工作。
林业和草原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荒漠化防治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
第七条【协调机制】市人 (略) 戈壁保护委员会,组织协调、研究解决戈壁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戈壁保 (略) 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发展和改革、财政、水利、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工信、文体广旅等有关部门组成, (略) 生态环境局承担。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戈壁保护工作实际需要建立戈壁保护协调机制,组织协调、研究解决戈壁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专家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成立戈壁保护专家委员会,建立戈壁保护专家库,实行专家资源共享。戈壁保护专家委员会对戈壁保护规划编制、戈壁资源调查监测、修复方案制定等涉及戈壁保护与利用的活动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第九条【科技支撑】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戈壁保护、修复和利用等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应用推广,加强人才培养,提高戈壁保护、修复和利用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条【宣传教育】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戈壁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戈壁保护意识。
第十一条【鼓励奖励】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戈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对保护戈壁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权利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依法保护戈壁的义务,对破坏和污染戈壁的行为有权举报或者控告。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信箱、网站等渠道。接到举报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保护举报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保护规划
第十三条【编制报批】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戈壁保护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戈壁保护规划应当以调查和评估为基础,明确戈壁保护和修复范围、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等。
经批准的戈壁保护规划应当严格执行,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规划衔接】戈壁保护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林业和草原、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等专项规划涉及戈壁的,应当包括戈壁保护相关措施。
第十五条【调查监测】生态环境行政部门应当开展戈壁生态环境状况监测,定期组织开展戈壁生态状况评估。
自然资源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戈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国土变更调查工作。
林业和草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土地荒漠化、沙化调查监测。
第三章保护与管理
第十六条【保护界标】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戈壁范围内的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边界,设立或完善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保护戈壁宣传牌等保护标志。
第十七条【生物多样性保护】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戈壁生物多样性保护,对珍稀濒危物种及其生境进行重点保护。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对外来入侵物种的调查、监测、预警、控制、评估及清除等工作。
第十八条【禁止行为】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以外,禁止下列破坏戈壁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一)非法采砂、采石、挖石等;
(二)擅自采集、移植、猎捕、运输野生动植物;
(三)擅自引进、释放或丢弃外来物种;
(四)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戈壁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五)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戈壁保护标志;
(六)其他破坏戈壁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第十九条【限制性规定】在戈壁上开发建设活动的,必须事先就该项目可能对当地及相关地区生态环境产生的影响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条【污染防治】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生活垃圾等对戈壁生态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一条【绿色矿山】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戈壁区域内的绿色矿山建设,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因地制宜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
第二十二条【生态旅游】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戈壁旅游资源,划定旅游 (略) 并向社会公布,推动生态、历史文化、研学、民俗文化和低空旅游等特色旅游新业态健康发展。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文明旅游宣传教育,引导旅游者安全、文明、环保旅游,鼓励旅游经营者开发和经营低碳、绿色、环保旅游产品。
旅游探险人员、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相关安全规定和文明行为规范,应当按照指 (略) 开展旅游和探险活动,保护戈壁砾幕层不受破坏。
第二十三条【补偿机制】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戈壁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略) 场机制推进戈壁生态环境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四条【生态修复】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加强戈壁区域生态保护修复,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遏制土地沙化扩展趋势,提升戈壁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状况。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戈壁生态修复规划或者专项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统筹推进戈壁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
第二十五条【戈壁修复责任】因违法占用、开采、开垦、填埋、排污等活动,导致戈壁破坏的,违法行为人应当负责修复。违法行为人变更的,由承继其债权、债务的主体负责修复。
因重大自然灾害造成戈壁破坏,以及戈壁修复责任主体灭失或者无法确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修复。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监督检查体系】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工信、文体广旅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戈壁的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戈壁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责任考核】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戈壁保护目标责任制,对戈壁生态建设、保护和利用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指引性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阻碍执行公务责任】拒绝、阻碍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以暴力、威胁阻碍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部门及工作人员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戈壁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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