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扶绥生态环境局关于山圩产业园年产9万立方米胶合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扶环审〔2024〕5号
崇左市扶绥生态环境局关于山圩产业园年产9万立方米胶合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扶环审〔2024〕5号
(略) :
你公司报来的《山圩产业园年产*立方米胶合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为新建项目(项目代码:2105-*-04-01-*),位于广西壮族 (略) 扶绥县山圩镇山圩产 (略) 13号,厂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7度58分51.403秒,北纬22度28分15.762秒。项目占地面积约*.020平方米,主要分为生产厂房等主体工程、综合楼、宿舍楼等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等。项目拟建成年产*立方米胶合板。项目总投资*元,环保投资*元,环保投资约占总投资的0.72%。
二、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木板加工粉尘。项目板材锯边、修边、砂光、抛光等工序产生的木屑粉尘,统一收集后采用旋风布袋除尘器处理,再经15米高排气筒(P1)高空排放。项目粉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2.涂胶、热压废气。项目涂胶、热压机产生的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经“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P2)排放。项目非*烷总烃(VOCs)排放须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3.严格落实板材锯边、修边、砂光、抛光、涂胶、热压工艺等各无组织污染源的防控措施,厂界颗粒物、非*烷总烃(VOCs)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房外无组织排放非*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排放限值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处理厂纳管标准后排 (略) ,再进入山圩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木屑及边角料、旋风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等集中收集至一般固废暂存间后外售或定期交由厂家回收。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暂存须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
2.属于危险废物的废胶水桶、废润滑油、废抹布及废手套、废活性炭、废弃UV灯管等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并做好危险废物转运联单记录。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设备,厂房合理布局、采取基础减震、建筑隔声、加强设备维护等降噪措施。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
(五)落实《报告表》其他污染防治措施。
(六)环境突发事故应急措施。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环境信息公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建成后全厂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为颗粒物0.34吨/年、挥发性有机废气5.04吨/年。
五、项目在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表》所列的环境监测计划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以书面形 (略) 扶绥生态环境局。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排污许可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请扶绥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发现环境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扶绥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5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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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文件:
(略) :
你公司报来的《山圩产业园年产*立方米胶合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为新建项目(项目代码:2105-*-04-01-*),位于广西壮族 (略) 扶绥县山圩镇山圩产 (略) 13号,厂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7度58分51.403秒,北纬22度28分15.762秒。项目占地面积约*.020平方米,主要分为生产厂房等主体工程、综合楼、宿舍楼等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等。项目拟建成年产*立方米胶合板。项目总投资*元,环保投资*元,环保投资约占总投资的0.72%。
二、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木板加工粉尘。项目板材锯边、修边、砂光、抛光等工序产生的木屑粉尘,统一收集后采用旋风布袋除尘器处理,再经15米高排气筒(P1)高空排放。项目粉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2.涂胶、热压废气。项目涂胶、热压机产生的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经“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P2)排放。项目非*烷总烃(VOCs)排放须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3.严格落实板材锯边、修边、砂光、抛光、涂胶、热压工艺等各无组织污染源的防控措施,厂界颗粒物、非*烷总烃(VOCs)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房外无组织排放非*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排放限值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处理厂纳管标准后排 (略) ,再进入山圩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木屑及边角料、旋风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等集中收集至一般固废暂存间后外售或定期交由厂家回收。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暂存须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
2.属于危险废物的废胶水桶、废润滑油、废抹布及废手套、废活性炭、废弃UV灯管等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并做好危险废物转运联单记录。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设备,厂房合理布局、采取基础减震、建筑隔声、加强设备维护等降噪措施。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
(五)落实《报告表》其他污染防治措施。
(六)环境突发事故应急措施。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环境信息公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建成后全厂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为颗粒物0.34吨/年、挥发性有机废气5.04吨/年。
五、项目在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表》所列的环境监测计划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以书面形 (略) 扶绥生态环境局。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排污许可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请扶绥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发现环境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扶绥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5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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