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审节能〔2024〕1号关于鹿寨县导江乡龙坪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开发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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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审节能〔2024〕1号关于鹿寨县导江乡龙坪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开发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鹿审节能〔2024〕1号

关于鹿寨县导江乡龙坪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开发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广西 (略) :

贵单位报来的《关于鹿寨县导江乡龙坪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开发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项目节能报告》已收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桂发改环资〔2017〕635号)等相关要求, (略) 节能服务中心受我局委托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评审,并出具了评审意见。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项目节能报告。

二、该 (略) 代码为2205-*-04-01-*,建设地点位于鹿寨县导江乡龙坪屯一带,项目矿区面积0.6053km2,设计开采标高+322.40m至+100.0m,年采规模为*吨/年建筑石料用灰岩。项目计划于2025年10月投产。

三、项目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折算2419.68tec(当量值)/4338.34tce(等价值)。项目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0.25kgce/t;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为0.6671tec/万元。

四、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加强项目设计、施工等方面的管理,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落实各项节能措施。要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要切实加强用能管理,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和能耗在线监测系统。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要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编制节能审查验收报告,报发改部门备案。

五、本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有效期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鹿寨县行政审批局

2024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鹿寨县发展和改革局

鹿寨县行政审批局投资项目和基建审批股2024年3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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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 (略) :

贵单位报来的《关于鹿寨县导江乡龙坪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开发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项目节能报告》已收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桂发改环资〔2017〕635号)等相关要求, (略) 节能服务中心受我局委托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评审,并出具了评审意见。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项目节能报告。

二、该 (略) 代码为2205-*-04-01-*,建设地点位于鹿寨县导江乡龙坪屯一带,项目矿区面积0.6053km2,设计开采标高+322.40m至+100.0m,年采规模为*吨/年建筑石料用灰岩。项目计划于2025年10月投产。

三、项目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折算2419.68tec(当量值)/4338.34tce(等价值)。项目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0.25kgce/t;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为0.6671tec/万元。

四、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加强项目设计、施工等方面的管理,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落实各项节能措施。要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要切实加强用能管理,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和能耗在线监测系统。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要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编制节能审查验收报告,报发改部门备案。

五、本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有效期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鹿寨县行政审批局

2024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鹿寨县发展和改革局

鹿寨县行政审批局投资项目和基建审批股2024年3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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