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发改可研字〔2024〕8号关于都昌县大沙镇环镇路西段道路改造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都发改可研字〔2024〕8号关于都昌县大沙镇环镇路西段道路改造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都发改可研字〔2024〕8号 关于都昌县大 (略) (略) 改造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都发改可研字〔2024〕8号
关于都昌县大 (略) (略) 改造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都昌县大沙镇人民政府:
报来《关于请求批复都昌县大 (略) (略) 改造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大政发〔2024〕3号)、《都昌县大 (略) (略) 改造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如下:
一、为加快大沙镇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改善交通条件,为周边村民提供便利。依据《政府投资条例》( (略) 令712号)、《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都昌县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都府发〔2023〕1号),原则同意建设都昌县大 (略) (略) 改造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401-*-04-01-*)。
项目单位为:都昌县大沙镇人民政府。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都昌县大沙镇罗家舍村至横山中心村。
三、项目主要的建设内容与建设规模: (略) 总体呈南北走向,起点位于 (略) 口处,途径南垅里村、湖下吕村、横山中心村,终点位于横山中心村出口处, (略) 改造全长3405m,道路宽度约5m-6.5m,现状为水 (略) 面、 (略) 面等。主要建设内 (略) 工程、照明工程、交通工程及绿化工程。
四、项目计划建设工期:项目自2024年1月至2024年7月,建设工期为7个月。
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280.*元,其中工程费用266.*元,工程其他费*,预备费8.*元。
资金来源为都昌县财政统筹资金,并已到位(都财办〔2024〕4号)。
六、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批复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是项目规划选址及土地预审意见(都三所〔2024〕01号)。
七、根据《都昌县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都府发〔2023〕1号)第二章第十九条第三款,投资*元及以上*元以下的项目,可合并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再审批初步设计。按照《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要求,请在下一步工作中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投资,确保建设工期和质量。
八、如需对本项目批复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都昌县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都府发〔2023〕1号)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报建手续。
十、工程建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十一、本批复有效期为二年,需要延期的请在二年期限届满的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本批复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都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月22日
都发改可研字〔2024〕8号 关于都昌县大 (略) (略) 改造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都发改可研字〔2024〕8号
关于都昌县大 (略) (略) 改造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都昌县大沙镇人民政府:
报来《关于请求批复都昌县大 (略) (略) 改造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大政发〔2024〕3号)、《都昌县大 (略) (略) 改造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如下:
一、为加快大沙镇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改善交通条件,为周边村民提供便利。依据《政府投资条例》( (略) 令712号)、《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都昌县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都府发〔2023〕1号),原则同意建设都昌县大 (略) (略) 改造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401-*-04-01-*)。
项目单位为:都昌县大沙镇人民政府。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都昌县大沙镇罗家舍村至横山中心村。
三、项目主要的建设内容与建设规模: (略) 总体呈南北走向,起点位于 (略) 口处,途径南垅里村、湖下吕村、横山中心村,终点位于横山中心村出口处, (略) 改造全长3405m,道路宽度约5m-6.5m,现状为水 (略) 面、 (略) 面等。主要建设内 (略) 工程、照明工程、交通工程及绿化工程。
四、项目计划建设工期:项目自2024年1月至2024年7月,建设工期为7个月。
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280.*元,其中工程费用266.*元,工程其他费*,预备费8.*元。
资金来源为都昌县财政统筹资金,并已到位(都财办〔2024〕4号)。
六、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批复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是项目规划选址及土地预审意见(都三所〔2024〕01号)。
七、根据《都昌县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都府发〔2023〕1号)第二章第十九条第三款,投资*元及以上*元以下的项目,可合并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再审批初步设计。按照《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要求,请在下一步工作中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投资,确保建设工期和质量。
八、如需对本项目批复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都昌县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都府发〔2023〕1号)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报建手续。
十、工程建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十一、本批复有效期为二年,需要延期的请在二年期限届满的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本批复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都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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