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溶剂厂地块土壤污染修复第一阶段施工总结报告公示信息
广州溶剂厂地块土壤污染修复第一阶段施工总结报告公示信息
广州溶剂厂地块分为广州溶剂厂厂区及罐区,总占地面积为*.64m2;其中厂 (略) 黄埔区南岗 (略) 228号,占地面积为*.42m2,罐 (略) 黄埔区南岗镇南岗头东江口附近,面积为3886.22m2。广州溶剂厂于1966年搬迁至现址生产,主要从事*醛溶液、*酸*酯、*酸*酯的生产;2000年5月24日改制成为广州 (略) 属下的二级企业,取得营业执照(许可范围:*醛溶液(*)、*酸*酯(*)、*酸*酯(*))。罐区主要用于中转储存*醇、*醇和*醇,*醇、*醇和*醇在码头采用输送管道输送至中转储罐区,再用槽车中转到厂区储罐。
(略) “退二进三”政策异地搬迁,广州溶剂厂于2015年1月3日全面停产。目前该地块内工业设备已经完全拆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部令第42号)、《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和《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与要求,工业用地原址在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进行二次开发利用前必须进行地块环境评价,对原址土壤和地下水进行污染监测分析和评价,并对发现存在污染的地块制定土壤治理修复方案,以保障人体健康、维护正常的生产建设活动,防止地块性质变化带来新的环境问题。
因此,2019年8月,受广州 (略) 委托,广东省环 (略) 对广州溶剂厂地块开展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确定地块污染的状况,为地块的环境管理和下一步工作提供依据。地块环境调查结果表明,溶剂厂厂区内土壤、地下水和污水处理池中现存底泥均受到多种类型污染物的污染;罐区内土壤受重金属铅和镉的污染。厂区土壤中超筛选值的污染物包括:重金属(铅、镉、砷、镍、铜);总石油烃;半挥发性有机物(萘、二苯并呋喃、咔唑、苯并[a]蒽、邻苯二*酸二(2-*基己基)酯、苯并[b]荧蒽、苯并[a]芘、二苯并[a,h]蒽);挥发性有机物(1,2,3-三氯*烷、1,2-二氯*烷、苯、间,对-二*苯、邻-二*苯、*苯、*醛)。厂区内污水处理池底泥中超筛选值的污染物包括:重金属(汞、镍、镉、铅);半挥发性有机物(邻苯二*酸二(2-*基己基)酯、苯并[a]芘)及石油烃。厂区地下水中超筛选值的污染物包括:重金属(镉、铅、锌、镍);石油烃;半挥发性有机物(萘);挥发性有机物(苯、*醛、1,2-二氯*烷、1,2,3-三氯*烷)。基于上述调查结果,2020年4月,广东省环 (略) 根据初步调查和详细调查结果,开展广州溶剂厂地块的风险评估工作。
风险评估结论表明:广州溶剂厂地块土壤中存在风险不可接受的污染物包括:重金属(砷、镉、镍、汞、铜、铅);半挥发性有机物(萘、二苯并呋喃、咔唑、邻苯二*酸二(2-*基已基)酯、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二苯并[a,h]蒽、苯并[a]芘、苯并[a]蒽、茚并[1,2,3-cd]芘)、挥发性有机物(苯、*苯、对二*苯、间二*苯、邻二*苯、1,2-二氯*烷、1,2,3-三氯*烷、*醛);石油烃。地下水中存在风险不可接受的污染物为苯和石油烃。地块总的修复土方量为*.8m3,其中厂区修复土方量为*m3,罐区修复土方量为1312 m3。污染底泥约(水下方)896.8m3。地下水修复面积为774m2。
本项目修复方案《广州溶剂厂地块土壤污染修复方案》(以下简称《修复方案》于2023年8月25日在广东省建设用地污染地块信息系统进行了备案,监理单位于2023年8月28日下发了开工令,项目于2023年8月28日开始进行污染土壤修复治理的现场施工。
2023年10月13日之前,完成了阶段性效果评估基坑的现场清挖工作,具体如下:
(1)孤立点位区基坑(GD1、GD2、GD3、GD4)清挖;
(2)罐区基坑(GQ1、GQ2、罐区0-0.5m疑似污染土)清挖;
截止本次阶段性评估,对阶段性评估对象完成了如下效果评估:
(1)孤立点位区基坑,GD1、GD2、GD3、GD4清挖效果评估检测结果均低于验收目标值;
(2)罐区基坑,GQ1、GQ2清挖效果评估检测结果均低于验收目标值。
于2023年10月20日,完成评估对象清挖效果评估工作,检测结果最终均已达标,达到修复目标值以下,清挖效果全部合格。
对广州溶剂厂地块修复项目进行总结,得出结论如下:
(1)施工过程中,能够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开展二次污染防治措施,相关二次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位;同时,根据过程中的环境自监测数据(包括扬尘、噪声、的日常监测数据),以 (略) (包括修复实施单位委托的第三方以及环境监理单位委托的第三方)出具的环境监测数据(包括大气环境、地表水环境、地下水环境)对比分析,施工前、施工过程中以及施工完成后,没有指标出现过超标的情况,说明施工过程中二次污染防治措施合理有效,未对项目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2)根据效果评估单位的最终验收检测报告可以看出,修复施工完成后,本项目基坑清挖效果评估的检测结果均低于修复目标值,清挖效果均已达标。
至此,广州溶剂厂地块修复项目孤立点位区、罐区基坑清挖施工工作全部完成,清挖修复效果全部合格,符合申请本次阶段性效果评估的条件。
广州溶剂厂地块分为广州溶剂厂厂区及罐区,总占地面积为*.64m2;其中厂 (略) 黄埔区南岗 (略) 228号,占地面积为*.42m2,罐 (略) 黄埔区南岗镇南岗头东江口附近,面积为3886.22m2。广州溶剂厂于1966年搬迁至现址生产,主要从事*醛溶液、*酸*酯、*酸*酯的生产;2000年5月24日改制成为广州 (略) 属下的二级企业,取得营业执照(许可范围:*醛溶液(*)、*酸*酯(*)、*酸*酯(*))。罐区主要用于中转储存*醇、*醇和*醇,*醇、*醇和*醇在码头采用输送管道输送至中转储罐区,再用槽车中转到厂区储罐。
(略) “退二进三”政策异地搬迁,广州溶剂厂于2015年1月3日全面停产。目前该地块内工业设备已经完全拆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部令第42号)、《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和《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与要求,工业用地原址在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进行二次开发利用前必须进行地块环境评价,对原址土壤和地下水进行污染监测分析和评价,并对发现存在污染的地块制定土壤治理修复方案,以保障人体健康、维护正常的生产建设活动,防止地块性质变化带来新的环境问题。
因此,2019年8月,受广州 (略) 委托,广东省环 (略) 对广州溶剂厂地块开展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确定地块污染的状况,为地块的环境管理和下一步工作提供依据。地块环境调查结果表明,溶剂厂厂区内土壤、地下水和污水处理池中现存底泥均受到多种类型污染物的污染;罐区内土壤受重金属铅和镉的污染。厂区土壤中超筛选值的污染物包括:重金属(铅、镉、砷、镍、铜);总石油烃;半挥发性有机物(萘、二苯并呋喃、咔唑、苯并[a]蒽、邻苯二*酸二(2-*基己基)酯、苯并[b]荧蒽、苯并[a]芘、二苯并[a,h]蒽);挥发性有机物(1,2,3-三氯*烷、1,2-二氯*烷、苯、间,对-二*苯、邻-二*苯、*苯、*醛)。厂区内污水处理池底泥中超筛选值的污染物包括:重金属(汞、镍、镉、铅);半挥发性有机物(邻苯二*酸二(2-*基己基)酯、苯并[a]芘)及石油烃。厂区地下水中超筛选值的污染物包括:重金属(镉、铅、锌、镍);石油烃;半挥发性有机物(萘);挥发性有机物(苯、*醛、1,2-二氯*烷、1,2,3-三氯*烷)。基于上述调查结果,2020年4月,广东省环 (略) 根据初步调查和详细调查结果,开展广州溶剂厂地块的风险评估工作。
风险评估结论表明:广州溶剂厂地块土壤中存在风险不可接受的污染物包括:重金属(砷、镉、镍、汞、铜、铅);半挥发性有机物(萘、二苯并呋喃、咔唑、邻苯二*酸二(2-*基已基)酯、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二苯并[a,h]蒽、苯并[a]芘、苯并[a]蒽、茚并[1,2,3-cd]芘)、挥发性有机物(苯、*苯、对二*苯、间二*苯、邻二*苯、1,2-二氯*烷、1,2,3-三氯*烷、*醛);石油烃。地下水中存在风险不可接受的污染物为苯和石油烃。地块总的修复土方量为*.8m3,其中厂区修复土方量为*m3,罐区修复土方量为1312 m3。污染底泥约(水下方)896.8m3。地下水修复面积为774m2。
本项目修复方案《广州溶剂厂地块土壤污染修复方案》(以下简称《修复方案》于2023年8月25日在广东省建设用地污染地块信息系统进行了备案,监理单位于2023年8月28日下发了开工令,项目于2023年8月28日开始进行污染土壤修复治理的现场施工。
2023年10月13日之前,完成了阶段性效果评估基坑的现场清挖工作,具体如下:
(1)孤立点位区基坑(GD1、GD2、GD3、GD4)清挖;
(2)罐区基坑(GQ1、GQ2、罐区0-0.5m疑似污染土)清挖;
截止本次阶段性评估,对阶段性评估对象完成了如下效果评估:
(1)孤立点位区基坑,GD1、GD2、GD3、GD4清挖效果评估检测结果均低于验收目标值;
(2)罐区基坑,GQ1、GQ2清挖效果评估检测结果均低于验收目标值。
于2023年10月20日,完成评估对象清挖效果评估工作,检测结果最终均已达标,达到修复目标值以下,清挖效果全部合格。
对广州溶剂厂地块修复项目进行总结,得出结论如下:
(1)施工过程中,能够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开展二次污染防治措施,相关二次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位;同时,根据过程中的环境自监测数据(包括扬尘、噪声、的日常监测数据),以 (略) (包括修复实施单位委托的第三方以及环境监理单位委托的第三方)出具的环境监测数据(包括大气环境、地表水环境、地下水环境)对比分析,施工前、施工过程中以及施工完成后,没有指标出现过超标的情况,说明施工过程中二次污染防治措施合理有效,未对项目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2)根据效果评估单位的最终验收检测报告可以看出,修复施工完成后,本项目基坑清挖效果评估的检测结果均低于修复目标值,清挖效果均已达标。
至此,广州溶剂厂地块修复项目孤立点位区、罐区基坑清挖施工工作全部完成,清挖修复效果全部合格,符合申请本次阶段性效果评估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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