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佳天德颐实业有限公司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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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佳天德颐实业有限公司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佳 环罚〔2024〕东风01号

(略)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 *26K

地址: 黑龙 (略) (略) 毕升街13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宋伯文

我局于 2024 年 1 月 1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等证据为凭:

1.《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提供时间:2024年1月9日、11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2.《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提供时间:2024年1月9日、11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时间:2024年1月11日,提供单位: (略) (略) ,证明内容:企业信息);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4年1月11日,提供单位: (略) (略) ,证明内容:企业信息);

5.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4年1月11日,提供单位: (略) (略) ,证明内容:被授权人身份信息);

6.授权委托书2份(提供时间:2024年1月11日,提供单位: (略) (略) ,证明内容:企业授权信息);

7.检测报告(报告编号:KYJC-W*Q0109)(提供时间:2024年1月10日,提供单位:黑龙江 (略) ,证明内容:有组织排放颗粒物浓度);

8.侯胜杰、魏和庆持证上岗合格证(提供时间:2024年1月9日,提供单位:黑龙江 (略) ,证明内容:采样人员资质信息);

9.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提供时间:2024年1月9日,提供单位:黑龙江 (略) ,证明内容:采样单位资质信息);

10.《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截图(提供时间:2024年1月11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1.《关于佳木斯佳天国际农副产品物流交易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佳环建审【2012】14号)(提供时间:2024年1月11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环评取得批复);

12.现场照片(提供时间:2024年1月9日、11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现场检测照片);

13.位置图(提供时间:2024年1月11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位置信息)。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 2024 年 3月 12 日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佳环罚告字〔2024〕东风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自2024年3月12日接到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根据“黑龙江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出具的裁量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仟元整(¥*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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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佳 环罚〔2024〕东风01号

(略)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 *26K

地址: 黑龙 (略) (略) 毕升街13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宋伯文

我局于 2024 年 1 月 1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等证据为凭:

1.《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提供时间:2024年1月9日、11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2.《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提供时间:2024年1月9日、11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时间:2024年1月11日,提供单位: (略) (略) ,证明内容:企业信息);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4年1月11日,提供单位: (略) (略) ,证明内容:企业信息);

5.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4年1月11日,提供单位: (略) (略) ,证明内容:被授权人身份信息);

6.授权委托书2份(提供时间:2024年1月11日,提供单位: (略) (略) ,证明内容:企业授权信息);

7.检测报告(报告编号:KYJC-W*Q0109)(提供时间:2024年1月10日,提供单位:黑龙江 (略) ,证明内容:有组织排放颗粒物浓度);

8.侯胜杰、魏和庆持证上岗合格证(提供时间:2024年1月9日,提供单位:黑龙江 (略) ,证明内容:采样人员资质信息);

9.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提供时间:2024年1月9日,提供单位:黑龙江 (略) ,证明内容:采样单位资质信息);

10.《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截图(提供时间:2024年1月11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1.《关于佳木斯佳天国际农副产品物流交易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佳环建审【2012】14号)(提供时间:2024年1月11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环评取得批复);

12.现场照片(提供时间:2024年1月9日、11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现场检测照片);

13.位置图(提供时间:2024年1月11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位置信息)。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 2024 年 3月 12 日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佳环罚告字〔2024〕东风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自2024年3月12日接到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根据“黑龙江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出具的裁量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仟元整(¥*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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