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冷设备制造产业扩建项目-审批拟批准情况公示
制冷设备制造产业扩建项目-审批拟批准情况公示
项目名称: | 制冷设备制造产业扩建项目 | |
建设地点: | (略) 西海岸 (略) 街 (略) 598号 | |
建设单位: | 青岛 (略)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山东 (略) | |
公示时间: | 2024年03月22日 至 2024年03月28日 | |
项目概况: | 总投资*元在现有厂房内北侧、预装区域东侧扩建发泡生产线1条。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职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 (略) (略) ,进入泥布湾污水处理厂处理。项目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排放标准,其中氨氮排放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表1中B级标准。项目须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原则,运行过程加强管理,做好分区防渗,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对工程设计、施工相关档案资料存档。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发泡成型废气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理后的尾气通过33m高排气筒排气筒P3排放。 P3排气筒VOCs(主要为发泡成型废气)有组织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其他行业”第Ⅱ时段的排放限值要求;二苯基*烷二异氰酸脂(MDI)、多亚*基多苯基异氰酸酯的排放浓度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中标准;项目单位产品非*烷总烃排放量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表5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中“排气筒高度35m”排放标准值要求。 厂界VOCs监控点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表A.1中NMHC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厂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限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要求。 项目须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要求和实际情况定期更换活性炭等耗材,留存详细的购买、更换、处置台账,台账至少保存3年。 项目建成后,项目废气污染物中VOCs排放量控制在0.015t/a以内。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锅炉房及生产设备须合理布局,采取减振、隔声等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2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沾染毒性危险废物的废包装材料、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60m2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浇注机头残渣、发泡工序塑料边角料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分类暂存于60m2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外售综合利用或处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定期清运。 各类固体废物应根据特性分区、分类贮存和管理;一般固体废物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环境保护要求,按规范建立一般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和管理台账,确保可溯源并存档备查。 (五)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编写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我局备案。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依法依规对污染防治设施和项目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行业主管部门。配备充足的环境应急物资,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科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六)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制度。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明确专人专责,加强环境日常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等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标志牌,废气排气筒设置永久采样孔、 (略) 。 (七)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
审 批 单 位 | 名称: | (略) 生态环境局西海岸新区分局 |
联系电话: | 0532-* | |
传真电话: | ||
通讯地址: | (略) 西海岸 (略) 166号2号楼3楼 | |
邮政编码: | * |
项目名称: | 制冷设备制造产业扩建项目 | |
建设地点: | (略) 西海岸 (略) 街 (略) 598号 | |
建设单位: | 青岛 (略)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山东 (略) | |
公示时间: | 2024年03月22日 至 2024年03月28日 | |
项目概况: | 总投资*元在现有厂房内北侧、预装区域东侧扩建发泡生产线1条。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职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 (略) (略) ,进入泥布湾污水处理厂处理。项目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排放标准,其中氨氮排放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表1中B级标准。项目须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原则,运行过程加强管理,做好分区防渗,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对工程设计、施工相关档案资料存档。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发泡成型废气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理后的尾气通过33m高排气筒排气筒P3排放。 P3排气筒VOCs(主要为发泡成型废气)有组织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其他行业”第Ⅱ时段的排放限值要求;二苯基*烷二异氰酸脂(MDI)、多亚*基多苯基异氰酸酯的排放浓度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中标准;项目单位产品非*烷总烃排放量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表5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中“排气筒高度35m”排放标准值要求。 厂界VOCs监控点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表A.1中NMHC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厂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限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要求。 项目须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要求和实际情况定期更换活性炭等耗材,留存详细的购买、更换、处置台账,台账至少保存3年。 项目建成后,项目废气污染物中VOCs排放量控制在0.015t/a以内。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锅炉房及生产设备须合理布局,采取减振、隔声等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2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沾染毒性危险废物的废包装材料、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60m2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浇注机头残渣、发泡工序塑料边角料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分类暂存于60m2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外售综合利用或处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定期清运。 各类固体废物应根据特性分区、分类贮存和管理;一般固体废物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环境保护要求,按规范建立一般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和管理台账,确保可溯源并存档备查。 (五)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编写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我局备案。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依法依规对污染防治设施和项目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行业主管部门。配备充足的环境应急物资,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科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六)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制度。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明确专人专责,加强环境日常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等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标志牌,废气排气筒设置永久采样孔、 (略) 。 (七)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
审 批 单 位 | 名称: | (略) 生态环境局西海岸新区分局 |
联系电话: | 053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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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略) 西海岸 (略) 166号2号楼3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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