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5期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5期
(略) 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5期)
现将食品安全抽检检验信息系统中涉及我区的2个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 (略) 经济开发区发钧美味餐饮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略) 经济开发区发钧美味餐饮店经营的碗(加工日期:2024年1月9日),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餐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经当罚〔2024〕2266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本批次“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的原因,系该单位未严格落实餐具清洗消毒流程,该单位将采取严格按消毒程序对餐具重新进行清洗消毒、组织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等措施予以整改。
二、贵州 (略)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贵州 (略) 经营的红皮花生(购进日期:2023年11月27日),经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 B?项目不符合 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减轻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500元整。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经处罚〔2024〕3005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本批次“红皮花生”黄曲霉毒素 B?项目不符合 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的原因,系该单位从贵 (略) 购进的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该单位将采取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加强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等措施予以整改。我局已将相关线索移送供货 (略) 场监管部门。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略) 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
2024年3月22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5期)
现将食品安全抽检检验信息系统中涉及我区的2个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 (略) 经济开发区发钧美味餐饮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略) 经济开发区发钧美味餐饮店经营的碗(加工日期:2024年1月9日),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餐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经当罚〔2024〕2266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本批次“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的原因,系该单位未严格落实餐具清洗消毒流程,该单位将采取严格按消毒程序对餐具重新进行清洗消毒、组织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等措施予以整改。
二、贵州 (略)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贵州 (略) 经营的红皮花生(购进日期:2023年11月27日),经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 B?项目不符合 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减轻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500元整。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经处罚〔2024〕3005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本批次“红皮花生”黄曲霉毒素 B?项目不符合 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的原因,系该单位从贵 (略) 购进的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该单位将采取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加强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等措施予以整改。我局已将相关线索移送供货 (略) 场监管部门。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略) 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
202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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