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纵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材料及其制品生产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关于《广东纵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材料及其制品生产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局拟批准《广东纵 (略) 新材料及其制品生产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为了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接受公众监督,现予公示5个工作日(2024年3月22日至2024年3月28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 (略) 惠阳区淡水街道 (略) ,邮编:*
联系电话:0752-*
传 真:0752-*
项目名称 | 广东纵 (略) 新材料及其制品生产改扩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惠阳区新圩镇约场村约场村民小组独墩地段(财富工业园) |
建设单位 | 广东纵 (略) |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 广东 (略) |
项目概况 | 属于改扩建项目,新增用地面积6000平方米。改扩建后项目年产手机后盖板*个(其中高品质特殊防护要求的手机后盖板*个)、平板电脑支撑板*个。 | ||
项目主要环境影响及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 | (一)项目不得使用高VOCS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 (二)项目水帘柜废水经收集处理后循环使用,浓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不外排。 (三)项目生活污水排放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 (略) (略) 纳入惠阳区新圩镇*山河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后续处理。 (四)项目须配套建设生产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并按要求建设产污过程监控设施, (略) 。压合、贴皮、油边、调漆、喷漆、烘烤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臭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其余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 (五)项目西南面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其余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六)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符合相关管理要求,工业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排放。产生的废活性炭、水帘柜浓水、废油性油漆、稀释剂、固化剂桶、废过滤棉、漆渣、废空压机油、废空压机油罐等危险废物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管理,及时交由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
附件: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局拟批准《广东纵 (略) 新材料及其制品生产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为了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接受公众监督,现予公示5个工作日(2024年3月22日至2024年3月28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 (略) 惠阳区淡水街道 (略) ,邮编:*
联系电话:0752-*
传 真:0752-*
项目名称 | 广东纵 (略) 新材料及其制品生产改扩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惠阳区新圩镇约场村约场村民小组独墩地段(财富工业园) |
建设单位 | 广东纵 (略) |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 广东 (略) |
项目概况 | 属于改扩建项目,新增用地面积6000平方米。改扩建后项目年产手机后盖板*个(其中高品质特殊防护要求的手机后盖板*个)、平板电脑支撑板*个。 | ||
项目主要环境影响及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 | (一)项目不得使用高VOCS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 (二)项目水帘柜废水经收集处理后循环使用,浓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不外排。 (三)项目生活污水排放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 (略) (略) 纳入惠阳区新圩镇*山河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后续处理。 (四)项目须配套建设生产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并按要求建设产污过程监控设施, (略) 。压合、贴皮、油边、调漆、喷漆、烘烤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臭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其余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 (五)项目西南面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其余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六)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符合相关管理要求,工业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排放。产生的废活性炭、水帘柜浓水、废油性油漆、稀释剂、固化剂桶、废过滤棉、漆渣、废空压机油、废空压机油罐等危险废物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管理,及时交由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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