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生态环境局承担行政许可办理八项审批流程
地区生态环境局承担行政许可办理八项审批流程
一、建设项目(辐射项目除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流程
1.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2.办理条件: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者要求。
3)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符合区域、流域规划、有关专项规划及有关规划环评。
4)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或建设项目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后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5)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6)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相关规定要求。7)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3.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决定-发文。
5.需提交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纸质和电子版各1份)、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删除不宜公开信息的说明(纸质和电子版各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各2份)、环评报告书公众参与说明(纸质和电子版各2份)。7.业务咨询电话:0457-*
二、排污许可审批流程
1.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2.办理条件:符合《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且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2、 (略) 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 (略) 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3.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决定。4.审批时限:(1)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承诺办结时限:15日。
(2)对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承诺办结时限:25日。(3)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承诺办结时限:40日。5. (略) 址:http://**需提交材料:(纸质和电子版各1份)(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2)有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3)环评批复或备案文件(4)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5)设置排污口的情况说明(6)自行监测方案(7)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8)经营管理单位还应当提供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材料(9)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材料。7.业务咨询电话:0457-*
三、权限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许可审批流程
1.入河排污口审批范围: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
2.审批权限划分:(1)地级生态部门负责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地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及存在县际(市、区)争议的入河排污口。(2)县(市、区)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除国家、省级和地级审批权限外的入河排污口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县(市、区)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入河排污口。
3.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4.办理条件:(1)依法应当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
(2)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但需要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
(3)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和取水许可手续,但需要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5.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审核-决定。6.审批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2个工作日。7. (略) 址:http://**需提交材料: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纸质或电子版1份)、建设项目依据文件(纸质或电子版1份)、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纸质或电子版5份)。9.业务咨询电话:0457-*
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流程
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2. (略) 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3.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4.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 (略) 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五、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审批流程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利用、处置资质的经营单位,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2、危险废物贮存条件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2013年修订)等要求;3、因设备检修、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所贮存的危险废物不能及时利用或处置,且贮存时间需要超过一年的;4、需在危险废物贮存时间期满(一年)30个工作日前提出申请。
六、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流程
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应当依法成立,符合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的要求,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与其申请处理能力相适应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车间和场地、贮存场所、拆解处理设备及配套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污染防治设施等;
(二)具有与所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包装设备以及运输车辆、搬运设备、压缩打包设备、专用容器及中央监控设备、计量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设备等;
(三)具有健全的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包括对不能完全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四)具有相关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
七、建设项目(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流程
1.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2.办理条件:(1)申请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2)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一)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项目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依法需要征得有关机关同意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取得该机关同意;(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者要求;(三)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符合区域、流 (略) 总体规划;(四)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五)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涉及可能产生辐射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辐射污染;(六)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3.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决定-发文。4.审批时限:报告书项目法定时限60日,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公示、专家审查等特别程序)。报告表项目法定时限30日,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公示、专家审查等特别程序)5. (略) 址:http://**需提交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纸质和电子版各1份)、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删除不宜公开信息的说明(纸质和电子版各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各2份)、环评报告书公众参与说明(纸质和电子版各2份)。7.业务咨询电话:0457-*
八、辐射安全许可审批流程
1.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2.办理条件:(1)申请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第六条:除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前款规定之外的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2)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一、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二)有不少于5名核物理、放射化学、核医学和辐射防护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少于1名;生产半衰期大于60天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前项所指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30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少于6名;(三)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其中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四)有与设计生产规模相适应,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场所、生产设施、暂存库或暂存设备,并拥有生产场所和生产设施的所有权;(五)具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运输、贮存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六)具有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运输要求的运输工具,并配备有5年以上驾龄的专职司机;(七)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固定式和便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流出物监测等设备;(八)建立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制度、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人员培训制度、台帐管理制度和监测方案;(九)建立事故应急响应机构,制定应急响应预案和应急人员的培训演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便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等仪器;(八)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安全保卫制度、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九)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四、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的,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其他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者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依据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名录,应当设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的,该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三)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四)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五)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辐射监测等仪器。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还应当有表面污染监测仪;(六)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七)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八)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当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一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
五、将购买的放射源装配在设备中销售的辐射工作单位,按照销售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申请领取许可证。3.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决定-发文。4.审批时限:报告书项目法定时限60日,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公示、专家审查等特别程序)。报告表项目法定时限30日,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公示、专家审查等特别程序)5. (略) 址:http://**需提交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纸质和电子版各1份)、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删除不宜公开信息的说明(纸质和电子版各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各2份)、环评报告书公众参与说明(纸质和电子版各2份)。7.业务咨询电话:0457-*
一、建设项目(辐射项目除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流程
1.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2.办理条件: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者要求。
3)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符合区域、流域规划、有关专项规划及有关规划环评。
4)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或建设项目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后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5)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6)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相关规定要求。7)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3.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决定-发文。
5.需提交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纸质和电子版各1份)、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删除不宜公开信息的说明(纸质和电子版各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各2份)、环评报告书公众参与说明(纸质和电子版各2份)。7.业务咨询电话:0457-*
二、排污许可审批流程
1.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2.办理条件:符合《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且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2、 (略) 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 (略) 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3.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决定。4.审批时限:(1)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承诺办结时限:15日。
(2)对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承诺办结时限:25日。(3)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承诺办结时限:40日。5. (略) 址:http://**需提交材料:(纸质和电子版各1份)(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2)有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3)环评批复或备案文件(4)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5)设置排污口的情况说明(6)自行监测方案(7)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8)经营管理单位还应当提供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材料(9)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材料。7.业务咨询电话:0457-*
三、权限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许可审批流程
1.入河排污口审批范围: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
2.审批权限划分:(1)地级生态部门负责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地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及存在县际(市、区)争议的入河排污口。(2)县(市、区)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除国家、省级和地级审批权限外的入河排污口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县(市、区)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入河排污口。
3.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4.办理条件:(1)依法应当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
(2)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但需要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
(3)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和取水许可手续,但需要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5.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审核-决定。6.审批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2个工作日。7. (略) 址:http://**需提交材料: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纸质或电子版1份)、建设项目依据文件(纸质或电子版1份)、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纸质或电子版5份)。9.业务咨询电话:0457-*
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流程
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2. (略) 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3.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4.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 (略) 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五、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审批流程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利用、处置资质的经营单位,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2、危险废物贮存条件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2013年修订)等要求;3、因设备检修、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所贮存的危险废物不能及时利用或处置,且贮存时间需要超过一年的;4、需在危险废物贮存时间期满(一年)30个工作日前提出申请。
六、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流程
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应当依法成立,符合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的要求,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与其申请处理能力相适应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车间和场地、贮存场所、拆解处理设备及配套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污染防治设施等;
(二)具有与所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包装设备以及运输车辆、搬运设备、压缩打包设备、专用容器及中央监控设备、计量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设备等;
(三)具有健全的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包括对不能完全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四)具有相关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
七、建设项目(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流程
1.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2.办理条件:(1)申请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2)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一)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项目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依法需要征得有关机关同意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取得该机关同意;(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者要求;(三)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符合区域、流 (略) 总体规划;(四)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五)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涉及可能产生辐射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辐射污染;(六)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3.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决定-发文。4.审批时限:报告书项目法定时限60日,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公示、专家审查等特别程序)。报告表项目法定时限30日,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公示、专家审查等特别程序)5. (略) 址:http://**需提交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纸质和电子版各1份)、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删除不宜公开信息的说明(纸质和电子版各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各2份)、环评报告书公众参与说明(纸质和电子版各2份)。7.业务咨询电话:0457-*
八、辐射安全许可审批流程
1.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2.办理条件:(1)申请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第六条:除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前款规定之外的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2)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一、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二)有不少于5名核物理、放射化学、核医学和辐射防护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少于1名;生产半衰期大于60天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前项所指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30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少于6名;(三)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其中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四)有与设计生产规模相适应,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场所、生产设施、暂存库或暂存设备,并拥有生产场所和生产设施的所有权;(五)具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运输、贮存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六)具有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运输要求的运输工具,并配备有5年以上驾龄的专职司机;(七)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固定式和便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流出物监测等设备;(八)建立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制度、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人员培训制度、台帐管理制度和监测方案;(九)建立事故应急响应机构,制定应急响应预案和应急人员的培训演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便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等仪器;(八)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安全保卫制度、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九)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四、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的,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其他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者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依据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名录,应当设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的,该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三)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四)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五)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辐射监测等仪器。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还应当有表面污染监测仪;(六)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七)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八)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当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一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
五、将购买的放射源装配在设备中销售的辐射工作单位,按照销售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申请领取许可证。3.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决定-发文。4.审批时限:报告书项目法定时限60日,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公示、专家审查等特别程序)。报告表项目法定时限30日,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公示、专家审查等特别程序)5. (略) 址:http://**需提交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纸质和电子版各1份)、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删除不宜公开信息的说明(纸质和电子版各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各2份)、环评报告书公众参与说明(纸质和电子版各2份)。7.业务咨询电话:0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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