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小营西河综合治理工程拟审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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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小营西河综合治理工程拟审查项目

建设地点:昌平区北小营西河
公示时间:2024-03-28
受理时间:2024-03-15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施工期废气主要为扬尘、汽车尾气及机械废气/ (略) 路面沥青摊铺过程中产生的沥青烟等,采取设置围挡、定期洒水、土方开挖湿法作业、密闭运输等废气控制措施。施工废水经简易防渗沉淀池预处理后回用于施工过程,不外排。本项目施工现场不设置施工生活区,施工人员租赁马池口中心镇区及周边村庄民房居住,就餐自行解决, (略) (略) 排入马池口再生水厂。本项目选用低噪声施工设施,并通过合理布设施工机械,设置钢制隔声挡板等方法,最大限度地减少噪声扰民。项目开挖的土方除部分回填外,其多余挖方作为废弃土方处理,由车辆密闭 (略) 指定渣土消纳场;回填土方临时就近暂存在施工区,并 (略) 覆盖及周边设置挡板,防止水土流失。清理出的废石、建筑垃圾随产随清,不在场地堆存,并采用封闭式运输车及时 (略) 指定的渣土消纳场处理。施工期设置临时垃圾分类收集桶,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施工临时占地及时进行植被恢复;项目施工期避开汛期,减少水土流失。。本项目运营期间无废气、废水、噪声、固废产生;及时开展对河道两侧植被的施肥、灌溉、修剪等维护、养护管理工作,确保河道沿岸的景观效果。项目运营期定期河道巡检, (略) 用于河道日常管理使用, (略) 进行设计,设置限高、限宽设施减少社会车辆进入,巡查过程中,巡视人员应 (略) 线,尽量减少对植被踩踏破坏。
公众参与情况:该项目已完成受理情况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联系人:赵月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北京国寰 (略)
审批部门: (略) 昌平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略) 15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略) 昌平区水务局

建设地点:昌平区北小营西河
公示时间:2024-03-28
受理时间:2024-03-15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施工期废气主要为扬尘、汽车尾气及机械废气/ (略) 路面沥青摊铺过程中产生的沥青烟等,采取设置围挡、定期洒水、土方开挖湿法作业、密闭运输等废气控制措施。施工废水经简易防渗沉淀池预处理后回用于施工过程,不外排。本项目施工现场不设置施工生活区,施工人员租赁马池口中心镇区及周边村庄民房居住,就餐自行解决, (略) (略) 排入马池口再生水厂。本项目选用低噪声施工设施,并通过合理布设施工机械,设置钢制隔声挡板等方法,最大限度地减少噪声扰民。项目开挖的土方除部分回填外,其多余挖方作为废弃土方处理,由车辆密闭 (略) 指定渣土消纳场;回填土方临时就近暂存在施工区,并 (略) 覆盖及周边设置挡板,防止水土流失。清理出的废石、建筑垃圾随产随清,不在场地堆存,并采用封闭式运输车及时 (略) 指定的渣土消纳场处理。施工期设置临时垃圾分类收集桶,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施工临时占地及时进行植被恢复;项目施工期避开汛期,减少水土流失。。本项目运营期间无废气、废水、噪声、固废产生;及时开展对河道两侧植被的施肥、灌溉、修剪等维护、养护管理工作,确保河道沿岸的景观效果。项目运营期定期河道巡检, (略) 用于河道日常管理使用, (略) 进行设计,设置限高、限宽设施减少社会车辆进入,巡查过程中,巡视人员应 (略) 线,尽量减少对植被踩踏破坏。
公众参与情况:该项目已完成受理情况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联系人:赵月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北京国寰 (略)
审批部门: (略) 昌平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略) 15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略) 昌平区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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