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双杨镇月庄村1-4#村民住宅楼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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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川区双杨镇月庄村1-4#村民住宅楼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摘要

淄川区双杨镇月庄村1-4#村民住宅楼地块位于 (略) 淄川区双杨镇月湖以西,月庄村公园以南, (略) 淄川区双杨镇月庄村民委员会和月庄村老年公寓以东,月庄东区小高层以北。本次调查地块面积为*m2,地块中心坐标为东经:117.*°,北纬:36.*°。该地块原为淄川区双杨镇月庄村集体用地,拟规划建设月庄村1-4#村民住宅楼,用地性质为R居住用地,R居住用地属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9)中的第一类用地。

根据2019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为减少本地块再开发利用过程可能带来的环境问题,确保后续用地接触人群人身安全,需要对地块开展环境调查工作。为此,2024年1月, (略) 淄川区双杨镇月庄村民委员会委托山东尚石 (略) 对本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我公司在接受委托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工作指南》的通知(鲁环发〔2020〕49号)等相关技术标准和指南,于2024年1月开展淄川区双杨镇月庄村1-4#村民住宅楼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根据现场踏勘、资料收集和人员访谈得知,该地块2009年之前为农用地,无生产活动;2009年地块内西北角已建成70m2的文体活动室,无生产活动;2010年地块内西北角已建成140m2的文体活动室,无生产活动;2011年地块内西北角已建成140m2的文体活动室和580m2的乒乓球馆,无生产活动;2012年地块内北侧已建成140m2的文体活动室和580m2的乒乓球馆以及4000m2的景观池,无生产活动;2013年地块内北侧已建成140m2的文体活动室和580m2的乒乓球馆以及4000m2的景观池,地块内南侧已建成1890m2的活动板房(用于建设地块南侧月庄东区小高层的施工人员居住的活动板房),无生产活动;2015年,由于地块南侧月庄东区小高层已建成,故地块内南侧1890m2的活动板房一直闲置到2020年,无生产活动;2020年地块内南侧1890m2的活动板房已全部拆除,地块内北侧140m2的文体活动室和580m2的乒乓球馆以及4000m2的景观池,南侧8775m2为空地,无生产活动;2024年1月地块内北侧580m2的乒乓球馆已全部拆除,地块内现状为北侧140m2的文体活动室和4000m2的景观池,南侧8775m2为空地。经查,地块历史及现状未存在过工业企业生产用途,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及相关的污染物填埋、堆放、传输事件;相邻地块现状和历史为住宅楼、村委会、老年公寓、月湖、公园、和农用地,经分析不会对地块产生影响;根据踏勘调查,地块周围1km区域内存在5个工业企业、 (略) 、1个建材城、10个仓库,分别为:木材仓库、瓷砖仓库、陶瓷杯仓库、 (略) 、淄博 (略) 、 (略) 、 (略) 、 (略) 、五金仓库、淄川建材城、瓷器洁具仓库、淄川双鹰磨料厂,通过分析各企业生产工艺、原辅材料及“三废”产生情况,结合区域常年主导风向和地下水流向,确定企业产生的污染物通过大气沉降、地面径流、垂直入渗等途径污染本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的可能性较小。

根据分析和评估,本地块通过现场踏勘(土壤快筛检测)、人员访谈、资料分析,判断调查地块在当前和历史上均无潜在的污染源,周边环境引起调查地块土壤污染的可能性很小,地块为无污染地块,调查地块作为居住用地开发建设的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不需要进入第二阶段调查工作。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发布稿)》(HJ 25.1-2019)中的工作程序,本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结论与建议 结论

淄川区双杨镇月庄村1-4#村民住宅楼地块位于 (略) 淄川区双杨镇月湖以西,月庄村公园以南, (略) 淄川区双杨镇月庄村民委员会和月庄村老年公寓以东,月庄东区小高层以北。本次调查地块面积为*m2,地块中心坐标为东经:117.*°,北纬:36.*°。该地块原为淄川区双杨镇月庄村集体用地,拟规划建设月庄村1-4#村民住宅楼,用地性质为R居住用地,R居住用地属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9)中的第一类用地。

根据现场踏勘、资料收集和人员访谈得知,该地块2009年之前为农用地,无生产活动;2009年地块内西北角已建成70m2的文体活动室,无生产活动;2010年地块内西北角已建成140m2的文体活动室,无生产活动;2011年地块内西北角已建成140m2的文体活动室和580m2的乒乓球馆,无生产活动;2012年地块内北侧已建成140m2的文体活动室和580m2的乒乓球馆以及4000m2的景观池,无生产活动;2013年地块内北侧已建成140m2的文体活动室和580m2的乒乓球馆以及4000m2的景观池,地块内南侧已建成1890m2的活动板房(用于建设地块南侧月庄东区小高层的施工人员居住的活动板房),无生产活动;2015年,由于地块南侧月庄东区小高层已建成,故地块内南侧1890m2的活动板房一直闲置到2020年,无生产活动;2020年地块内南侧1890m2的活动板房已全部拆除,地块内北侧140m2的文体活动室和580m2的乒乓球馆以及4000m2的景观池,南侧8775m2为空地,无生产活动;2024年1月地块内北侧580m2的乒乓球馆已全部拆除,地块内现状为北侧140m2的文体活动室和4000m2的景观池,南侧8775m2为空地。经查,地块历史及现状未存在过工业企业生产用途,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及相关的污染物填埋、堆放、传输事件;相邻地块现状和历史为住宅楼、村委会、老年公寓、月湖、公园、和农用地,经分析不会对地块产生影响;根据踏勘调查,地块周围1km区域内存在5个工业企业、 (略) 、1个建材城、10个仓库,分别为:木材仓库、瓷砖仓库、陶瓷杯仓库、 (略) 、淄博 (略) 、 (略) 、 (略) 、 (略) 、五金仓库、淄川建材城、瓷器洁具仓库、淄川双鹰磨料厂,通过分析各企业生产工艺、原辅材料及“三废”产生情况,结合区域常年主导风向和地下水流向,确定企业产生的污染物通过大气沉降、地面径流、垂直入渗等途径污染本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的可能性较小。调查过程中使用快检设备对地块内裸露土壤进行了快速检测,对比地块外受人为活动影响较小的表层土壤,快检结果均未发现异常。

由上述地块内部及周边污染情况识别可知:本次调查地块受到污染的可能性较小,当前和历史上不存在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来源,认为场地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地块为无污染地块,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中的工作程序,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可以结束,不需要进行第二阶段调查,地块可以按照规划用途进行开发。

建议

1、在该地块开发利用过程中,应切实履行实施污染防治和保护环境的职责,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标准的要求,预防地块环境污染,维持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良好水平。

2、此次调查仅针对地块现今状况开展,因地块周边有大面积居住用地,不排除后期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受到相应人类活动等因素影响,建议地块在后期规划利用过程中加强对环境质量的实时监测监控,防止周边生态环境的改变影响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质量。

3、该地块在建设和后期投入使用过程中务必做好土壤和地下水的保护工作。严格控制外来土壤质量,生活垃圾做到分类处理,切实保护好土壤和地下水。

,淄川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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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川区双杨镇月庄村1-4#村民住宅楼地块位于 (略) 淄川区双杨镇月湖以西,月庄村公园以南, (略) 淄川区双杨镇月庄村民委员会和月庄村老年公寓以东,月庄东区小高层以北。本次调查地块面积为*m2,地块中心坐标为东经:117.*°,北纬:36.*°。该地块原为淄川区双杨镇月庄村集体用地,拟规划建设月庄村1-4#村民住宅楼,用地性质为R居住用地,R居住用地属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9)中的第一类用地。

根据2019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为减少本地块再开发利用过程可能带来的环境问题,确保后续用地接触人群人身安全,需要对地块开展环境调查工作。为此,2024年1月, (略) 淄川区双杨镇月庄村民委员会委托山东尚石 (略) 对本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我公司在接受委托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工作指南》的通知(鲁环发〔2020〕49号)等相关技术标准和指南,于2024年1月开展淄川区双杨镇月庄村1-4#村民住宅楼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根据现场踏勘、资料收集和人员访谈得知,该地块2009年之前为农用地,无生产活动;2009年地块内西北角已建成70m2的文体活动室,无生产活动;2010年地块内西北角已建成140m2的文体活动室,无生产活动;2011年地块内西北角已建成140m2的文体活动室和580m2的乒乓球馆,无生产活动;2012年地块内北侧已建成140m2的文体活动室和580m2的乒乓球馆以及4000m2的景观池,无生产活动;2013年地块内北侧已建成140m2的文体活动室和580m2的乒乓球馆以及4000m2的景观池,地块内南侧已建成1890m2的活动板房(用于建设地块南侧月庄东区小高层的施工人员居住的活动板房),无生产活动;2015年,由于地块南侧月庄东区小高层已建成,故地块内南侧1890m2的活动板房一直闲置到2020年,无生产活动;2020年地块内南侧1890m2的活动板房已全部拆除,地块内北侧140m2的文体活动室和580m2的乒乓球馆以及4000m2的景观池,南侧8775m2为空地,无生产活动;2024年1月地块内北侧580m2的乒乓球馆已全部拆除,地块内现状为北侧140m2的文体活动室和4000m2的景观池,南侧8775m2为空地。经查,地块历史及现状未存在过工业企业生产用途,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及相关的污染物填埋、堆放、传输事件;相邻地块现状和历史为住宅楼、村委会、老年公寓、月湖、公园、和农用地,经分析不会对地块产生影响;根据踏勘调查,地块周围1km区域内存在5个工业企业、 (略) 、1个建材城、10个仓库,分别为:木材仓库、瓷砖仓库、陶瓷杯仓库、 (略) 、淄博 (略) 、 (略) 、 (略) 、 (略) 、五金仓库、淄川建材城、瓷器洁具仓库、淄川双鹰磨料厂,通过分析各企业生产工艺、原辅材料及“三废”产生情况,结合区域常年主导风向和地下水流向,确定企业产生的污染物通过大气沉降、地面径流、垂直入渗等途径污染本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的可能性较小。

根据分析和评估,本地块通过现场踏勘(土壤快筛检测)、人员访谈、资料分析,判断调查地块在当前和历史上均无潜在的污染源,周边环境引起调查地块土壤污染的可能性很小,地块为无污染地块,调查地块作为居住用地开发建设的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不需要进入第二阶段调查工作。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发布稿)》(HJ 25.1-2019)中的工作程序,本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结论与建议 结论

淄川区双杨镇月庄村1-4#村民住宅楼地块位于 (略) 淄川区双杨镇月湖以西,月庄村公园以南, (略) 淄川区双杨镇月庄村民委员会和月庄村老年公寓以东,月庄东区小高层以北。本次调查地块面积为*m2,地块中心坐标为东经:117.*°,北纬:36.*°。该地块原为淄川区双杨镇月庄村集体用地,拟规划建设月庄村1-4#村民住宅楼,用地性质为R居住用地,R居住用地属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9)中的第一类用地。

根据现场踏勘、资料收集和人员访谈得知,该地块2009年之前为农用地,无生产活动;2009年地块内西北角已建成70m2的文体活动室,无生产活动;2010年地块内西北角已建成140m2的文体活动室,无生产活动;2011年地块内西北角已建成140m2的文体活动室和580m2的乒乓球馆,无生产活动;2012年地块内北侧已建成140m2的文体活动室和580m2的乒乓球馆以及4000m2的景观池,无生产活动;2013年地块内北侧已建成140m2的文体活动室和580m2的乒乓球馆以及4000m2的景观池,地块内南侧已建成1890m2的活动板房(用于建设地块南侧月庄东区小高层的施工人员居住的活动板房),无生产活动;2015年,由于地块南侧月庄东区小高层已建成,故地块内南侧1890m2的活动板房一直闲置到2020年,无生产活动;2020年地块内南侧1890m2的活动板房已全部拆除,地块内北侧140m2的文体活动室和580m2的乒乓球馆以及4000m2的景观池,南侧8775m2为空地,无生产活动;2024年1月地块内北侧580m2的乒乓球馆已全部拆除,地块内现状为北侧140m2的文体活动室和4000m2的景观池,南侧8775m2为空地。经查,地块历史及现状未存在过工业企业生产用途,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及相关的污染物填埋、堆放、传输事件;相邻地块现状和历史为住宅楼、村委会、老年公寓、月湖、公园、和农用地,经分析不会对地块产生影响;根据踏勘调查,地块周围1km区域内存在5个工业企业、 (略) 、1个建材城、10个仓库,分别为:木材仓库、瓷砖仓库、陶瓷杯仓库、 (略) 、淄博 (略) 、 (略) 、 (略) 、 (略) 、五金仓库、淄川建材城、瓷器洁具仓库、淄川双鹰磨料厂,通过分析各企业生产工艺、原辅材料及“三废”产生情况,结合区域常年主导风向和地下水流向,确定企业产生的污染物通过大气沉降、地面径流、垂直入渗等途径污染本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的可能性较小。调查过程中使用快检设备对地块内裸露土壤进行了快速检测,对比地块外受人为活动影响较小的表层土壤,快检结果均未发现异常。

由上述地块内部及周边污染情况识别可知:本次调查地块受到污染的可能性较小,当前和历史上不存在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来源,认为场地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地块为无污染地块,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中的工作程序,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可以结束,不需要进行第二阶段调查,地块可以按照规划用途进行开发。

建议

1、在该地块开发利用过程中,应切实履行实施污染防治和保护环境的职责,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标准的要求,预防地块环境污染,维持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良好水平。

2、此次调查仅针对地块现今状况开展,因地块周边有大面积居住用地,不排除后期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受到相应人类活动等因素影响,建议地块在后期规划利用过程中加强对环境质量的实时监测监控,防止周边生态环境的改变影响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质量。

3、该地块在建设和后期投入使用过程中务必做好土壤和地下水的保护工作。严格控制外来土壤质量,生活垃圾做到分类处理,切实保护好土壤和地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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