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颜料化工有限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报告
杭州颜料化工有限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报告
根据《 (略) 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 号)的文件要求: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6]47 号)文件要求:对8个重点行业中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变更为住宅、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途的关停企业原址用地,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
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21〕21 号),本地块符合“(三)*类地块,是指除*类、*类外,化工(含制药、农药、焦化、石油加工等)、印染、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和危险废物经营等 8 个行业中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企业的原址用地,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地块”中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企业的原址用地。责任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因此,为摸清本地块现有的土壤污染状况,减少土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可能带来的新的环境问题,确保地块内及周边人群的健康安全, (略) 委托浙江建禾土壤 (略) (以下简称“我公司”)对本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根据前期调查、相关技术规范和检测报告,我公司编制完成《杭州颜料化工有限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报告(评审稿)》,评审稿于2024年2月5日通过专家评审,根据专家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形成《杭州颜料化工有限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报告(备案稿)》。
根据《 (略) 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 号)的文件要求: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6]47 号)文件要求:对8个重点行业中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变更为住宅、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途的关停企业原址用地,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
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21〕21 号),本地块符合“(三)*类地块,是指除*类、*类外,化工(含制药、农药、焦化、石油加工等)、印染、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和危险废物经营等 8 个行业中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企业的原址用地,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地块”中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企业的原址用地。责任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因此,为摸清本地块现有的土壤污染状况,减少土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可能带来的新的环境问题,确保地块内及周边人群的健康安全, (略) 委托浙江建禾土壤 (略) (以下简称“我公司”)对本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根据前期调查、相关技术规范和检测报告,我公司编制完成《杭州颜料化工有限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报告(评审稿)》,评审稿于2024年2月5日通过专家评审,根据专家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形成《杭州颜料化工有限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报告(备案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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