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兰科铸造废砂再生循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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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洛阳兰科铸造废砂再生循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负责审批的环保行政部门意见:

洛环涧表〔2024〕6号

关于洛阳兰科铸造废砂再生循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根据《洛阳兰科铸造废砂再生循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分析结论、专家技术评审意见,我分局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相关规定报批建设。

一、项目建设内容

本项 (略) 涧 (略) 154号洛(一拖(洛阳) (略) 内)。本项目西侧 (略) ,北侧为洛阳热电厂,东侧紧邻厂区空地,南侧为一拖(洛阳) (略) 。本项目建设内容为:拆除1条湿法再生线,依托现有废砂前处理生产线(卸砂—筛分—磁选—筛分—磁选—脱模),新增输送、研磨设备,建设1条废砂研磨再生线,项目建设完成后铸造废砂再生生产线维持4条不变,年处理铸造废砂7.*吨生产规模不变。

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12.*元。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建设中应认真按照《报告表》和本批复的要求,应严格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2、施工期,本项目不新增建(构)筑物。

3、营运期,本项目卸料、筛分、磁选废气经设置集气罩收集后与破碎脱模、废砂罐废气经设置密闭集气管收集后统一进入一套旋风除尘+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然后由1根24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产品罐废气经设置密闭集气管收集后进入一套旋风除尘+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然后由1根24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研磨废气设置经密闭集气管收集进入一套旋风除尘+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然后由1根24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排放浓度均应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废砂再生:颗粒物30mg/m3),颗粒物排放浓度同时满足《 (略) 2021年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洛市环[2021]47号)(涉颗粒物排放工序排放限值PM排放浓度不超过10mg/m3)要求。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996)表2二级标准。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不新增职工,无新增生活污水产生,厂区现有职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初步处理后, (略) (略) 排入涧西污水处理厂进行进一步处理。

本项目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通过采取厂房隔声、距离衰减等措施后,确保厂界四周昼夜间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要求。本项目产生的废砂料收集后暂存车间内废砂暂存区;铁质废料、除尘灰经吨包袋收集后暂存车间内一般固废暂存区,废包装袋暂存车间内一般固废暂存区,定期外售综合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四、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建设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

五、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六、本批复有效期五年。本项目自批复之日起五年后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本批复生效后,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分局审批。

2024年3月25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 (略) 涧西区 (略) 53号涧西区政府综合办公楼3楼,邮编:*

联系电话:0379-*


负责审批的环保行政部门意见:

洛环涧表〔2024〕6号

关于洛阳兰科铸造废砂再生循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根据《洛阳兰科铸造废砂再生循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分析结论、专家技术评审意见,我分局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相关规定报批建设。

一、项目建设内容

本项 (略) 涧 (略) 154号洛(一拖(洛阳) (略) 内)。本项目西侧 (略) ,北侧为洛阳热电厂,东侧紧邻厂区空地,南侧为一拖(洛阳) (略) 。本项目建设内容为:拆除1条湿法再生线,依托现有废砂前处理生产线(卸砂—筛分—磁选—筛分—磁选—脱模),新增输送、研磨设备,建设1条废砂研磨再生线,项目建设完成后铸造废砂再生生产线维持4条不变,年处理铸造废砂7.*吨生产规模不变。

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12.*元。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建设中应认真按照《报告表》和本批复的要求,应严格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2、施工期,本项目不新增建(构)筑物。

3、营运期,本项目卸料、筛分、磁选废气经设置集气罩收集后与破碎脱模、废砂罐废气经设置密闭集气管收集后统一进入一套旋风除尘+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然后由1根24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产品罐废气经设置密闭集气管收集后进入一套旋风除尘+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然后由1根24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研磨废气设置经密闭集气管收集进入一套旋风除尘+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然后由1根24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排放浓度均应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废砂再生:颗粒物30mg/m3),颗粒物排放浓度同时满足《 (略) 2021年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洛市环[2021]47号)(涉颗粒物排放工序排放限值PM排放浓度不超过10mg/m3)要求。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996)表2二级标准。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不新增职工,无新增生活污水产生,厂区现有职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初步处理后, (略) (略) 排入涧西污水处理厂进行进一步处理。

本项目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通过采取厂房隔声、距离衰减等措施后,确保厂界四周昼夜间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要求。本项目产生的废砂料收集后暂存车间内废砂暂存区;铁质废料、除尘灰经吨包袋收集后暂存车间内一般固废暂存区,废包装袋暂存车间内一般固废暂存区,定期外售综合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四、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建设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

五、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六、本批复有效期五年。本项目自批复之日起五年后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本批复生效后,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分局审批。

2024年3月25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 (略) 涧西区 (略) 53号涧西区政府综合办公楼3楼,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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