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宝鸡渭河市区段堤防加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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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宝鸡渭河市区段堤防加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的批复


宝审服农字〔2024〕14号

(略) 行政审批服务局

关 (略) 区段堤防加固工程水土保持

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的批复

(略) 渭河生态区保护中心:

你单位报来《关 (略) 区段堤防加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的请示》及相关资料收悉。经专家组技术评审,基本同意该报告书通过技术审查。经审核,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152.62hm2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西北黄土高原区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3%,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4%,表土保护率90%,林草植被恢复率95%,林草覆盖率26%;

(四)基本同意方案水土流失预测内容、方法和结论;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为*.*元,水土保持补偿费*.00元,水土保持补偿费实际征收额由征收部门审核确定。

二、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管理,水土保持 (略)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总站备案,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强化土石方综合利用,切实落实项目余方处置方案,做好表土的剥离、保存和利用。加强临时堆料场管理,及时落实各项防护措施。根据方案要求优化施工工艺、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如果发生重大变化或在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报我局批准。

(四)根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总站出具的票据及时履行缴费义务, (略) 税务部门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自觉接受各级水土保持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总站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六)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局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本许可文件仅对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批复,项目建设的其他许可需按有关规定执行。

(略) 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3月12日



宝审服农字〔2024〕14号

(略) 行政审批服务局

关 (略) 区段堤防加固工程水土保持

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的批复

(略) 渭河生态区保护中心:

你单位报来《关 (略) 区段堤防加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的请示》及相关资料收悉。经专家组技术评审,基本同意该报告书通过技术审查。经审核,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152.62hm2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西北黄土高原区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3%,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4%,表土保护率90%,林草植被恢复率95%,林草覆盖率26%;

(四)基本同意方案水土流失预测内容、方法和结论;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为*.*元,水土保持补偿费*.00元,水土保持补偿费实际征收额由征收部门审核确定。

二、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管理,水土保持 (略)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总站备案,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强化土石方综合利用,切实落实项目余方处置方案,做好表土的剥离、保存和利用。加强临时堆料场管理,及时落实各项防护措施。根据方案要求优化施工工艺、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如果发生重大变化或在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报我局批准。

(四)根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总站出具的票据及时履行缴费义务, (略) 税务部门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自觉接受各级水土保持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总站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六)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局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本许可文件仅对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批复,项目建设的其他许可需按有关规定执行。

(略) 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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