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公建公营养老机构有偿托养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关于我市公建公营养老机构有偿托养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略) 公建公营养老机构有偿托养
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各公建公营养老机构: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皖政办〔2022〕15号)和《 (略) 创建省级居家和社区养 (略)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天政办〔2023〕2号)要求,在满足特困供养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前提下,多余床位可向社会开放,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有偿托养服务。依据《安徽省定价目录》和原省物价局、省民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皖价服(2015)40号)等规定,经测算并研究, (略) 公建公营养老机构有偿托养服务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有偿托养服务收费标准
(一)床位费:单人间500元/床·月;双人间300元/床·月。
(二)护理费:失能老人1300元/人·月;半失能老人700元/人·月;自理老人400元/人·月。
(三)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指导价,养老机构可结合实际情况下浮执行。有偿托养老人伙食费、医疗费等其他费用由各养老机构按照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按月结算。
(四)对符合条件的优惠服务对象提供有偿代养服务,收费减免标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养老机构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做好有偿托养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的公示及解释工作,与有偿托养服务对象或者其代理人签订书面服务合同,保障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对合同期内退养的服务对象,收费结算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三、本批复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1年。期满前2个月,重新申报核定收费标准。执行期间,如国家、省、
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略) 民政局
2024年3月8日
(略) 公建公营养老机构有偿托养
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各公建公营养老机构: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皖政办〔2022〕15号)和《 (略) 创建省级居家和社区养 (略)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天政办〔2023〕2号)要求,在满足特困供养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前提下,多余床位可向社会开放,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有偿托养服务。依据《安徽省定价目录》和原省物价局、省民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皖价服(2015)40号)等规定,经测算并研究, (略) 公建公营养老机构有偿托养服务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有偿托养服务收费标准
(一)床位费:单人间500元/床·月;双人间300元/床·月。
(二)护理费:失能老人1300元/人·月;半失能老人700元/人·月;自理老人400元/人·月。
(三)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指导价,养老机构可结合实际情况下浮执行。有偿托养老人伙食费、医疗费等其他费用由各养老机构按照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按月结算。
(四)对符合条件的优惠服务对象提供有偿代养服务,收费减免标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养老机构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做好有偿托养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的公示及解释工作,与有偿托养服务对象或者其代理人签订书面服务合同,保障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对合同期内退养的服务对象,收费结算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三、本批复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1年。期满前2个月,重新申报核定收费标准。执行期间,如国家、省、
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略) 民政局
2024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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