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5日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审批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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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5日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审批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审批。为保证审查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3月26日至2024年4月2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审批决定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951-*


贺兰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4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宁夏 (略) 监测中心建设项目

宁夏回族 (略) 贺兰 (略) 5号贺兰县科技创新中心D座3层东侧

宁夏 (略)

宁夏天兴 (略)

项目位于贺兰 (略) 5号贺兰县科技创新中心D座3层东侧,项目地理位置坐标为E:106°21′31.242″,N:38°34′48.001″。本项目租赁贺兰县 (略) 贺 (略) 5号科技创新中心D座3层东侧,建设宁夏 (略) 监测中心,项目总建筑面积640平米,其中:建筑面积592m2,附属用房土壤晾晒间建筑面积32m2和危险废物贮存点建筑面积16m2。项目分实验区、预处理区、办公区,实验区、办公区分布在3层东侧,按照2排2纵分区设计,预处理区位于本栋楼西北角附属用房内。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有液相室、气相室、理化室、质控室、天平室、样品室等及辅助办公室、现场室。总投资*元。

1.项目在施工期和运营期要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加强日常环境管理,防治“三废”及噪声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2.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实验室实验过程中逸散出的有机废气(以非*烷总烃计)、酸性废气(氯化氢、硫酸雾)。项目在实际运行状态下,各试剂用量较小,逸散废气量较小,本项目对涉及化学试剂使用的实验室安装了2台通风橱,在工作状态下不间断进行通风换气,通风橱收集废气后经活性炭过滤器吸附处理后,排放至实验室外。参照《实验室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规范》(DB11/T 1736-2020)中相关内容,本项目所采用的活性炭过滤器吸附措施属于可选用的吸附法净化技术,采取该措施后,项目运营期废气可满足相应排放标准。从环境保护角度来讲,既保障了实验人员的健康,同时对大气环境影响较小,因此该措施可行。

3.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实验过程中的实验废水、器皿清洗废水、蒸馏水制备浓水和生活污水等。项目实验废水和实验器皿清洗废水经收集后进入酸碱中和设施,进行酸碱中和处理,调节pH至7~8后进行静置,静置后待pH稳定在7~8左右后,进入化 (略) (略) 。生活污水、蒸馏水制备产生的浓水、经酸碱中和后的实验废水及器皿清洗废水经化粪池(15m3) (略) (略) 。通过对本项目废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和废水处理措施可行性分析,本项目产生的废水经处理后可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中A级标准限值。

4.项目运营期噪声源主要为通风橱风机,低速离心机等小型实验设备工作时产生的噪声,项目通过选用低噪音设备、墙体隔声等措施,其设备噪声对厂界噪声贡献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要求。

5.项目运营期主要产生的固体废物为生活垃圾,废试剂瓶、实验废液、废活性炭过滤器。项目设置生活垃圾箱,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废试剂瓶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点,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收集处置;实验废液,经各实验室危废收集桶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点,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废活性炭过滤器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点,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收集处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审批。为保证审查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3月26日至2024年4月2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审批决定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951-*


贺兰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4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宁夏 (略) 监测中心建设项目

宁夏回族 (略) 贺兰 (略) 5号贺兰县科技创新中心D座3层东侧

宁夏 (略)

宁夏天兴 (略)

项目位于贺兰 (略) 5号贺兰县科技创新中心D座3层东侧,项目地理位置坐标为E:106°21′31.242″,N:38°34′48.001″。本项目租赁贺兰县 (略) 贺 (略) 5号科技创新中心D座3层东侧,建设宁夏 (略) 监测中心,项目总建筑面积640平米,其中:建筑面积592m2,附属用房土壤晾晒间建筑面积32m2和危险废物贮存点建筑面积16m2。项目分实验区、预处理区、办公区,实验区、办公区分布在3层东侧,按照2排2纵分区设计,预处理区位于本栋楼西北角附属用房内。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有液相室、气相室、理化室、质控室、天平室、样品室等及辅助办公室、现场室。总投资*元。

1.项目在施工期和运营期要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加强日常环境管理,防治“三废”及噪声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2.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实验室实验过程中逸散出的有机废气(以非*烷总烃计)、酸性废气(氯化氢、硫酸雾)。项目在实际运行状态下,各试剂用量较小,逸散废气量较小,本项目对涉及化学试剂使用的实验室安装了2台通风橱,在工作状态下不间断进行通风换气,通风橱收集废气后经活性炭过滤器吸附处理后,排放至实验室外。参照《实验室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规范》(DB11/T 1736-2020)中相关内容,本项目所采用的活性炭过滤器吸附措施属于可选用的吸附法净化技术,采取该措施后,项目运营期废气可满足相应排放标准。从环境保护角度来讲,既保障了实验人员的健康,同时对大气环境影响较小,因此该措施可行。

3.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实验过程中的实验废水、器皿清洗废水、蒸馏水制备浓水和生活污水等。项目实验废水和实验器皿清洗废水经收集后进入酸碱中和设施,进行酸碱中和处理,调节pH至7~8后进行静置,静置后待pH稳定在7~8左右后,进入化 (略) (略) 。生活污水、蒸馏水制备产生的浓水、经酸碱中和后的实验废水及器皿清洗废水经化粪池(15m3) (略) (略) 。通过对本项目废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和废水处理措施可行性分析,本项目产生的废水经处理后可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中A级标准限值。

4.项目运营期噪声源主要为通风橱风机,低速离心机等小型实验设备工作时产生的噪声,项目通过选用低噪音设备、墙体隔声等措施,其设备噪声对厂界噪声贡献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要求。

5.项目运营期主要产生的固体废物为生活垃圾,废试剂瓶、实验废液、废活性炭过滤器。项目设置生活垃圾箱,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废试剂瓶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点,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收集处置;实验废液,经各实验室危废收集桶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点,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废活性炭过滤器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点,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收集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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