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瑞翔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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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瑞翔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略) 翔安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厦环罚〔2024〕118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厦门瑞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MA34KCE4XQ

住所: (略) 翔安区内厝 (略) 272号B1-2

法定代表人:林美亮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翔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17日对厦门瑞 (略) (以下称“你公司”)现场勘查,发现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生产经营地址位于翔安区内厝 (略) 272号钢构厂房B1-2,主要从事废塑料回收加工,主要生产设备为2台破碎造粒一体机,主要生产工艺为:回收料-分拣-投料-破碎-冷却造粒-打包。现场检查时,你公司2台破碎造粒一体机均在生产。我局委托有 (略) 对你公司的厂界噪声进行采样检测。根据检测报告显示,你公司昼间生产噪声监测结果为:噪声监测点1#76dB(A)、噪声监测点2#72dB(A)、噪声监测点3#73dB(A)、噪声监测点4#63dB(A);夜间生产噪声监测结果为:噪声监测点1#76dB(A)、噪声监测点2#72dB(A)、噪声监测点3#72dB(A)、噪声监测点4#64dB(A)。根据《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08)表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3类昼间65dB(A)的排放限值、夜间55dB(A)的排放限值,你公司生产噪声排放超过标准排放限值。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4年1月17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采样单、噪声监测原始记录表、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 (略) 采样情况。

2、2024年1月 (略) (略) 签发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证明你公司厂界的环境噪声检测结果。

3、2024年1月31日《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材料,证明你公司噪声排放适用标准及执法人员后续调查情况。

4、202 (略) 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人材料,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法律主体及配合调查人员身份。

5、我局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02月27日出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翔)环罚告〔2024〕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公司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详见附件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元整(¥*.00元)。

限于接到本罚款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 (略) 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 (略) 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外,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翔安生态环境局

2024年03月07日

(略) 翔安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厦环罚〔2024〕118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厦门瑞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MA34KCE4XQ

住所: (略) 翔安区内厝 (略) 272号B1-2

法定代表人:林美亮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翔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17日对厦门瑞 (略) (以下称“你公司”)现场勘查,发现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生产经营地址位于翔安区内厝 (略) 272号钢构厂房B1-2,主要从事废塑料回收加工,主要生产设备为2台破碎造粒一体机,主要生产工艺为:回收料-分拣-投料-破碎-冷却造粒-打包。现场检查时,你公司2台破碎造粒一体机均在生产。我局委托有 (略) 对你公司的厂界噪声进行采样检测。根据检测报告显示,你公司昼间生产噪声监测结果为:噪声监测点1#76dB(A)、噪声监测点2#72dB(A)、噪声监测点3#73dB(A)、噪声监测点4#63dB(A);夜间生产噪声监测结果为:噪声监测点1#76dB(A)、噪声监测点2#72dB(A)、噪声监测点3#72dB(A)、噪声监测点4#64dB(A)。根据《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08)表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3类昼间65dB(A)的排放限值、夜间55dB(A)的排放限值,你公司生产噪声排放超过标准排放限值。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4年1月17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采样单、噪声监测原始记录表、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 (略) 采样情况。

2、2024年1月 (略) (略) 签发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证明你公司厂界的环境噪声检测结果。

3、2024年1月31日《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材料,证明你公司噪声排放适用标准及执法人员后续调查情况。

4、202 (略) 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人材料,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法律主体及配合调查人员身份。

5、我局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02月27日出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翔)环罚告〔2024〕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公司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详见附件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元整(¥*.00元)。

限于接到本罚款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 (略) 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 (略) 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外,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翔安生态环境局

2024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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