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祁东县丰顺锰业有限公司地块场地环境调查报告公示
原祁东县丰顺锰业有限公司地块场地环境调查报告公示
1、土壤环境调查结论:
(1)依据《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第二类用地、湖南省地方标准《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标准》(DB43/T1165-2016)表 1 评价标准对场内土壤进行评价,结果显示:
本项目场地内有部分点位砷和阿特拉津超过筛选值。其中砷最大超出二类用地筛选值且超出二类用地管制值;阿特拉津最大超出二类用地筛选值;部分点位锰超过湖南省《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标准》中表 1 标准。
《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2018)中 5.3.5 表明:通过详细调查确定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高于风险管制值,对人体健康通常存在不可接受风险,应当采取风险管控或修复措施。
(2)依据《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其他类别农用地筛选值对场地周围农田土进行评价,结果显示:
南面场地外 T9 点镉超标,《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2018)中表明:超过筛选值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作物生长或土壤生态环境可能存在风险,应当加强土壤环境监测和农产品协同监测,原则上应当采取安全利用措施。
西面场地外 T12 点砷、镉、镍、锌均超标,其中镉超过风险管制值,《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2018)中表明:农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超过该值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高,原则上应采取严格管控措施。
北面场地外农田对照点镉超标 1.5 倍,表明该地土壤镉的本底值原本也较高,检测的农田土镉超标为多方原因造成。
根据土壤补充监测可知,本项目 5.0m 以下土壤均未超过标准。
2、地下水调查结论:
本项目场地内地下水呈酸性,为劣 V 类水。其中 pH、锰、铝、镉、钴均超《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017)V 类标准,耗氧量、氨氮、钠超过III 类标准,地下水化学组分含量高,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其他用水可根据使用目的选用。
场地下游居民水井为 IV 类水。其中锰、镉超过 III 类标准,地下水化学组分含量较高,以农业和工业用水质量要求以及一定水平的人体健康风险为依据,适用于农业和部分工业用水,适当处理后可作生活饮用水。
3、废水调查结论:
本次场地环境调查对原厂区内电解车间方形水池、原料与破碎车间圆形水池进行检测,所有检测项目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 1和表 4 中一级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
本次检测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但不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一级标准要求,需尽快妥善处置,避免泄漏并污染环境;如属危险废物应按相关危废管理规定妥善处置。
5、总结论
经初步调查,原祁 (略) 地块土壤、地下水及固废均有一定的污染,应当采取风险管控。若要作为第二类用地则需要进一步的详细调查,必要时采取修复措施。
1、土壤环境调查结论:
(1)依据《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第二类用地、湖南省地方标准《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标准》(DB43/T1165-2016)表 1 评价标准对场内土壤进行评价,结果显示:
本项目场地内有部分点位砷和阿特拉津超过筛选值。其中砷最大超出二类用地筛选值且超出二类用地管制值;阿特拉津最大超出二类用地筛选值;部分点位锰超过湖南省《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标准》中表 1 标准。
《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2018)中 5.3.5 表明:通过详细调查确定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高于风险管制值,对人体健康通常存在不可接受风险,应当采取风险管控或修复措施。
(2)依据《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其他类别农用地筛选值对场地周围农田土进行评价,结果显示:
南面场地外 T9 点镉超标,《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2018)中表明:超过筛选值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作物生长或土壤生态环境可能存在风险,应当加强土壤环境监测和农产品协同监测,原则上应当采取安全利用措施。
西面场地外 T12 点砷、镉、镍、锌均超标,其中镉超过风险管制值,《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2018)中表明:农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超过该值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高,原则上应采取严格管控措施。
北面场地外农田对照点镉超标 1.5 倍,表明该地土壤镉的本底值原本也较高,检测的农田土镉超标为多方原因造成。
根据土壤补充监测可知,本项目 5.0m 以下土壤均未超过标准。
2、地下水调查结论:
本项目场地内地下水呈酸性,为劣 V 类水。其中 pH、锰、铝、镉、钴均超《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017)V 类标准,耗氧量、氨氮、钠超过III 类标准,地下水化学组分含量高,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其他用水可根据使用目的选用。
场地下游居民水井为 IV 类水。其中锰、镉超过 III 类标准,地下水化学组分含量较高,以农业和工业用水质量要求以及一定水平的人体健康风险为依据,适用于农业和部分工业用水,适当处理后可作生活饮用水。
3、废水调查结论:
本次场地环境调查对原厂区内电解车间方形水池、原料与破碎车间圆形水池进行检测,所有检测项目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 1和表 4 中一级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
本次检测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但不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一级标准要求,需尽快妥善处置,避免泄漏并污染环境;如属危险废物应按相关危废管理规定妥善处置。
5、总结论
经初步调查,原祁 (略) 地块土壤、地下水及固废均有一定的污染,应当采取风险管控。若要作为第二类用地则需要进一步的详细调查,必要时采取修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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