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523环罚决字〔2024〕6号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523环罚决字〔2024〕6号
单位名称: (略)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46QH6BN
地址:汤阴县白营镇302省道南侧、 (略) 北延西侧
法定代表人:翟端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12月19-日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2020年6月19日办理排污许可证,编号为:*MA46QH6BN001Q,属于简化管理。2023年6月18日到期,2023年8月28日已重新申请,截止目前尚未核发新排污许可证。2023年12月 (略) 生态环境局汤阴分局执法人员联合汤阴县白营镇工作人员开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工作人员正在操作离心机,有粉状产品堆放,反应釜温度127度,反应釜无法打开,配套的搅拌设施未运行。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废水处理设施未运行。车间堆存有约200袋塑料袋装粉状物料及部分含溶液塑料吨桶。你单位在排污许可证届满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情况下,擅自恢复生产并排放污染物。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第十四条第二款“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 (略) (略) 现场车间视频、照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及验收(内容摘录);排污许可证副本; (略) (略) 水、电、天然气使用单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全国排 (略) 申报记录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4年2月22日已直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523环责改字〔2024〕1号),2024年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处于停产状态。
我局于2024年2月22日已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523环罚告字〔2024〕1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举行听证的申请,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523环罚告字〔2024〕1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根据该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九)排污许可管理类(2号),裁量因素:排污单位管理类别,内容:简化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污染物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一般工业废水/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内容: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超过申请时限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1、1、3、1、1],处罚金额(X):*,代入公式:* = *.0 + ( *.0 - *.0 )×[(1/ 5 )2+(32+12+12+32+12+12)/52×6] ×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元。
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排污许可证届满延续申请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恢复生产并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银行账号:**;账户名称: (略) 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与我局联系开具罚款票据事宜,联系电话:037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6日
单位名称: (略)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46QH6BN
地址:汤阴县白营镇302省道南侧、 (略) 北延西侧
法定代表人:翟端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12月19-日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2020年6月19日办理排污许可证,编号为:*MA46QH6BN001Q,属于简化管理。2023年6月18日到期,2023年8月28日已重新申请,截止目前尚未核发新排污许可证。2023年12月 (略) 生态环境局汤阴分局执法人员联合汤阴县白营镇工作人员开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工作人员正在操作离心机,有粉状产品堆放,反应釜温度127度,反应釜无法打开,配套的搅拌设施未运行。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废水处理设施未运行。车间堆存有约200袋塑料袋装粉状物料及部分含溶液塑料吨桶。你单位在排污许可证届满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情况下,擅自恢复生产并排放污染物。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第十四条第二款“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 (略) (略) 现场车间视频、照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及验收(内容摘录);排污许可证副本; (略) (略) 水、电、天然气使用单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全国排 (略) 申报记录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4年2月22日已直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523环责改字〔2024〕1号),2024年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处于停产状态。
我局于2024年2月22日已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523环罚告字〔2024〕1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举行听证的申请,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523环罚告字〔2024〕1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根据该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九)排污许可管理类(2号),裁量因素:排污单位管理类别,内容:简化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污染物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一般工业废水/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内容: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超过申请时限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1、1、3、1、1],处罚金额(X):*,代入公式:* = *.0 + ( *.0 - *.0 )×[(1/ 5 )2+(32+12+12+32+12+12)/52×6] ×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元。
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排污许可证届满延续申请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恢复生产并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银行账号:**;账户名称: (略) 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与我局联系开具罚款票据事宜,联系电话:037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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