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吴忠市委员会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61项整改任务验收销号情况的公示
中共吴忠市委员会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61项整改任务验收销号情况的公示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办法》及《 (略) 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吴党办发〔2022〕55号)要求,现对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61项整改任务整改销号情况进行公示。
一、第22项整改任务情况
(略) 在划定湿地保护范围时,将部分耕地、建设项目等不具备湿地功能的已占地块划入湿地,一些重要湿地反而未纳入保护范围,现场检查发现多处湿地图斑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
整改实施主体: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各工(农)业园区党工委和管委会
整改验收单位: (略) 自然资源局
整改目标:核查和调整湿地图斑,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
整改措施:
(一)严格按照自治区湿地数据库,对各县(市、区)的湿地图斑进行全面核查,对已划入湿地保护范围的耕地或建设项目等不具备湿地功能的斑块,严格按照程序调整地类,划出湿地保护范围,2022年12月底前完成并上报自治区。
(二)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名录认定及管理办法》的要求,对确实符合重要湿地条件但没有划入的生态功能明显、生物多样性丰富、具有保护价值的湿地,按照程序进行补划,增强湿地生态系统功能,2022年12月底前完成并上报自治区。
(三)加强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略) 湿地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
二、整改完成情况
(一)提高站位抓整改,压紧压实整改责任。 (略) 政府高度重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问题,科学制定整改方案及措施,压紧压实各县(市、区)主体责任及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整改实施方案,逐项逐条制定任务清单,压紧靠实整改责任,细化落实整改措施,切实抓好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市自然资源局结合林草湿地督查,加大对环保督察整改工作的督促指导,确保监管责任落细落实。
(二)实化措施抓核查,切实提高整改实效。严格对照自治区湿地库,以湿地确权数据为基础,结合2020年国土三调数据,通过内业判读,找出疑似问题图斑,再通过实地核查,对不具备湿地功能的已占地块进行调出。经过核查,全市共1530.56公顷不具备湿地功能的已占地块划入湿地,其中:耕地642.25公顷、建设项目用地693.28公顷、其他不具备湿地功能的地类195.03公顷。现已严格按照程序调整地类,全部划出湿地保护范围,并且上报自治区湿地保护管理中心。同时,按照湿地总量管控原则,通过异地增补和原湿地边缘补划的方式,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全市共补划1550.46公顷湿地。
(三)强化管理抓保护,持续提升生态功能。一是加强湿地保护修复,积极争取自治区财政投资湿地保护修复, (略) 直实施了6个湿地保护修复项目,总投资*元,全市共完成湿地保护修复10.*亩。二是为加强湿地保护管理,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名录认定及管理办法》的要求,按照程序积极申报自治区级重要湿地, (略) 中营堡湖和渔光湖两处湿地被列入第四批自治区级重要湿地名录。三是规范发布一般湿地名录,全市发布一般湿地名录涉及157个湿地图斑共*公顷。四是加强湿地监督管理,严格审核项目建设用地征占用湿地情况,项目选址尽量不占或少占湿地,对确需占用的,始终坚持占补平衡原则,保障湿地面积不减少,功能不降低, (略) 生态安全。五是加大湿地保护宣传力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结合“世界湿地日”“爱鸟周”等活动,开展了形式多样的保护宣传活动,增强了广大群众依法保护湿地的责任意识。
三、整改验收情况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 (略) 贯彻落实中央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部署,按照《 (略) 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工作方案》(吴环督改办发〔2022〕14号)规定及验收程序,2022年12月4日-9日, (略) 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牵头, (略) 自然资源局、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组成的整改验收组,采取调阅档案资料、现场勘查、专家会诊等方式开展核查验收工作。经核查,该整改任务已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进行了整改,第61项整改任务全部落实了整改措施,达到了整改目标要求,同意通过验收销号。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 (略) 自然资源局进行反馈。
公示时间:2024年3月25日至4月8日,共10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 (略) 自然资源局
联系电话:0953-*
联系地址: (略) 利通 (略) 236号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办法》及《 (略) 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吴党办发〔2022〕55号)要求,现对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61项整改任务整改销号情况进行公示。
一、第22项整改任务情况
(略) 在划定湿地保护范围时,将部分耕地、建设项目等不具备湿地功能的已占地块划入湿地,一些重要湿地反而未纳入保护范围,现场检查发现多处湿地图斑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
整改实施主体: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各工(农)业园区党工委和管委会
整改验收单位: (略) 自然资源局
整改目标:核查和调整湿地图斑,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
整改措施:
(一)严格按照自治区湿地数据库,对各县(市、区)的湿地图斑进行全面核查,对已划入湿地保护范围的耕地或建设项目等不具备湿地功能的斑块,严格按照程序调整地类,划出湿地保护范围,2022年12月底前完成并上报自治区。
(二)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名录认定及管理办法》的要求,对确实符合重要湿地条件但没有划入的生态功能明显、生物多样性丰富、具有保护价值的湿地,按照程序进行补划,增强湿地生态系统功能,2022年12月底前完成并上报自治区。
(三)加强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略) 湿地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
二、整改完成情况
(一)提高站位抓整改,压紧压实整改责任。 (略) 政府高度重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问题,科学制定整改方案及措施,压紧压实各县(市、区)主体责任及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整改实施方案,逐项逐条制定任务清单,压紧靠实整改责任,细化落实整改措施,切实抓好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市自然资源局结合林草湿地督查,加大对环保督察整改工作的督促指导,确保监管责任落细落实。
(二)实化措施抓核查,切实提高整改实效。严格对照自治区湿地库,以湿地确权数据为基础,结合2020年国土三调数据,通过内业判读,找出疑似问题图斑,再通过实地核查,对不具备湿地功能的已占地块进行调出。经过核查,全市共1530.56公顷不具备湿地功能的已占地块划入湿地,其中:耕地642.25公顷、建设项目用地693.28公顷、其他不具备湿地功能的地类195.03公顷。现已严格按照程序调整地类,全部划出湿地保护范围,并且上报自治区湿地保护管理中心。同时,按照湿地总量管控原则,通过异地增补和原湿地边缘补划的方式,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全市共补划1550.46公顷湿地。
(三)强化管理抓保护,持续提升生态功能。一是加强湿地保护修复,积极争取自治区财政投资湿地保护修复, (略) 直实施了6个湿地保护修复项目,总投资*元,全市共完成湿地保护修复10.*亩。二是为加强湿地保护管理,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名录认定及管理办法》的要求,按照程序积极申报自治区级重要湿地, (略) 中营堡湖和渔光湖两处湿地被列入第四批自治区级重要湿地名录。三是规范发布一般湿地名录,全市发布一般湿地名录涉及157个湿地图斑共*公顷。四是加强湿地监督管理,严格审核项目建设用地征占用湿地情况,项目选址尽量不占或少占湿地,对确需占用的,始终坚持占补平衡原则,保障湿地面积不减少,功能不降低, (略) 生态安全。五是加大湿地保护宣传力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结合“世界湿地日”“爱鸟周”等活动,开展了形式多样的保护宣传活动,增强了广大群众依法保护湿地的责任意识。
三、整改验收情况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 (略) 贯彻落实中央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部署,按照《 (略) 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工作方案》(吴环督改办发〔2022〕14号)规定及验收程序,2022年12月4日-9日, (略) 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牵头, (略) 自然资源局、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组成的整改验收组,采取调阅档案资料、现场勘查、专家会诊等方式开展核查验收工作。经核查,该整改任务已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进行了整改,第61项整改任务全部落实了整改措施,达到了整改目标要求,同意通过验收销号。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 (略) 自然资源局进行反馈。
公示时间:2024年3月25日至4月8日,共10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 (略) 自然资源局
联系电话:0953-*
联系地址: (略) 利通 (略) 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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