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漳县郭家湾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净矿业权出让处置方案
南漳县郭家湾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净矿业权出让处置方案
为服务县域经济发展,南漳县拟设置南漳县郭家湾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权。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矿业权审批工作的通知》(鄂自然资办文〔2020〕16号)、《湖北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矿业权出让交易有关工作的通知>》(鄂自然资函〔2023〕466号)文件要求,为顺利推进采矿权出让工作,特制定《南漳县郭家湾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权净矿业权出让处置方案》。
一、拟出让矿业权基本情况
南漳县郭家湾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权位于城关镇黄垭村。矿区面积0.0612平方公里,拐点坐标范围(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序号 | X | Y |
1 | *.73 | *.14 |
2 | *.46 | *.92 |
3 | *.18 | *.82 |
4 | *.29 | *.69 |
5 | *.76 | *.39 |
6 | *.44 | *.39 |
备注 | 矿区面积:0.0612平方公里,开采深度由+383至+250米标高 |
二、拟设采矿权出让条件
拟设立的南漳县郭家湾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权符合《南漳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按照生态优先的原则,拟设矿区范围内没有基本农田、生态红线、自然保护地、名胜古迹、国家地质公园、城镇边界等红线保护区,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开采准入条件。
三、拟设采矿权出让依据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矿业权出让交易有关工作的通知》(鄂自然资函〔2023〕46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南漳县人民政府政府已组织发改、经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业、应急等相关部门及涉矿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等相关单位进行了现场踏勘,并对项目进行了综合论证,一致同意设立郭家湾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权。在此基础上,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了《湖北省南漳县郭家湾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详查报告》、《湖北省南漳县郭家湾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湖北省南漳县郭家湾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以上报告已通过专家评审,并对相关报告进行了公示。
四、补偿安置情况
(一)拟设采矿权及其影响范围内的土地、房屋、青苗、道路和建筑物、构筑物等因开采涉及征地的,由竞得人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等文件规定进行补偿。
(二)开采涉 (略) 按实际施工成本为标准补偿,同时由竞得人负 (略) 的维护保养, (略) 的完整。
(三)本次处置方案的对象仅限于本方案公告之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在方案公告之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四)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执行。
五、公示期限
本项目“净矿业权”出让处置方案根据相关要求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4年3月18日至2024年3月25日(5个工作日)。各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内容若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南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书面申诉(联系电话:0710-*)。
南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3月15日
为服务县域经济发展,南漳县拟设置南漳县郭家湾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权。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矿业权审批工作的通知》(鄂自然资办文〔2020〕16号)、《湖北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矿业权出让交易有关工作的通知>》(鄂自然资函〔2023〕466号)文件要求,为顺利推进采矿权出让工作,特制定《南漳县郭家湾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权净矿业权出让处置方案》。
一、拟出让矿业权基本情况
南漳县郭家湾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权位于城关镇黄垭村。矿区面积0.0612平方公里,拐点坐标范围(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序号 | X | Y |
1 | *.73 | *.14 |
2 | *.46 | *.92 |
3 | *.18 | *.82 |
4 | *.29 | *.69 |
5 | *.76 | *.39 |
6 | *.44 | *.39 |
备注 | 矿区面积:0.0612平方公里,开采深度由+383至+250米标高 |
二、拟设采矿权出让条件
拟设立的南漳县郭家湾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权符合《南漳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按照生态优先的原则,拟设矿区范围内没有基本农田、生态红线、自然保护地、名胜古迹、国家地质公园、城镇边界等红线保护区,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开采准入条件。
三、拟设采矿权出让依据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矿业权出让交易有关工作的通知》(鄂自然资函〔2023〕46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南漳县人民政府政府已组织发改、经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业、应急等相关部门及涉矿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等相关单位进行了现场踏勘,并对项目进行了综合论证,一致同意设立郭家湾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权。在此基础上,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了《湖北省南漳县郭家湾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详查报告》、《湖北省南漳县郭家湾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湖北省南漳县郭家湾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以上报告已通过专家评审,并对相关报告进行了公示。
四、补偿安置情况
(一)拟设采矿权及其影响范围内的土地、房屋、青苗、道路和建筑物、构筑物等因开采涉及征地的,由竞得人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等文件规定进行补偿。
(二)开采涉 (略) 按实际施工成本为标准补偿,同时由竞得人负 (略) 的维护保养, (略) 的完整。
(三)本次处置方案的对象仅限于本方案公告之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在方案公告之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四)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执行。
五、公示期限
本项目“净矿业权”出让处置方案根据相关要求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4年3月18日至2024年3月25日(5个工作日)。各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内容若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南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书面申诉(联系电话:0710-*)。
南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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