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查封决定书
郭*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查封决定书
(略) 生态环境局查封决定书
佳 环查字〔2024〕郊区01号
郭*:
公民身份号码:点击查看>>**
地址:黑龙 (略) 郊区佳西街 (略) 内 现场负责人:郭*
我局于 2024年 03月 22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供时间:2024年3月22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违法事实);
2.《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提供时间:2024年3月22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违法事实);
3.现场照片(提供时间:2024年3月22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违法事实);
4.郭杰户籍证明(提供时间:2024年3月22日、提供单位: (略) 公安机关,证明内容:郭杰身份信息)。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塑料颗粒生产线1条、电箱1个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 30 日(时间从 2024年 03月 22日起至 2024年 04月 20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你经营的位于郊区佳西街 (略) 内塑料颗粒造粒车间内,在此期间,你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略) (略) 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 3 月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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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生态环境局查封决定书
佳 环查字〔2024〕郊区01号
郭*:
公民身份号码:点击查看>>**
地址:黑龙 (略) 郊区佳西街 (略) 内 现场负责人:郭*
我局于 2024年 03月 22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供时间:2024年3月22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违法事实);
2.《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提供时间:2024年3月22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违法事实);
3.现场照片(提供时间:2024年3月22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违法事实);
4.郭杰户籍证明(提供时间:2024年3月22日、提供单位: (略) 公安机关,证明内容:郭杰身份信息)。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塑料颗粒生产线1条、电箱1个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 30 日(时间从 2024年 03月 22日起至 2024年 04月 20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你经营的位于郊区佳西街 (略) 内塑料颗粒造粒车间内,在此期间,你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略) (略) 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 3 月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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