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苏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信息第二次公示
乌苏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信息第二次公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信息公开的主体;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应当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建设单位对所发布的公示信息内容负全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2023年2月,我单位委托新疆 (略) (略)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我单位在确定了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后7日内,已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 (略) 站对环境影响评价信息进行了第一次公示。2024年3月,评价单位编制完成了《 (略)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部令第4号)的要求, (略)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进行第二次公示。向公众公告如下内容: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 (略) 络链接及查阅纸质报告书的方式和途径
(1)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 (略) 络链接:详细见附件。
(2)查阅纸质报告书的方式和途径:如需查阅纸质报告书方可联系新疆 (略) ,李工;联系电话:0991-*。
二、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
本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要求,广泛征询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及关心该项目建设的所有社会人士对本项目的意见和建议。
三、公众 (略) 络链接
公众意见表可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 (略) 站进行下载,网址:http://**。
四、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形式提交公众意见表,发表对本项目及环评工作的意见及看法。将电子邮件发送至*@qq.com邮箱即可。
五、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征求公众意见起止时间为: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止。
乌苏 (略)
2024年3月26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信息公开的主体;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应当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建设单位对所发布的公示信息内容负全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2023年2月,我单位委托新疆 (略) (略)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我单位在确定了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后7日内,已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 (略) 站对环境影响评价信息进行了第一次公示。2024年3月,评价单位编制完成了《 (略)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部令第4号)的要求, (略)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进行第二次公示。向公众公告如下内容: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 (略) 络链接及查阅纸质报告书的方式和途径
(1)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 (略) 络链接:详细见附件。
(2)查阅纸质报告书的方式和途径:如需查阅纸质报告书方可联系新疆 (略) ,李工;联系电话:0991-*。
二、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
本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要求,广泛征询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及关心该项目建设的所有社会人士对本项目的意见和建议。
三、公众 (略) 络链接
公众意见表可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 (略) 站进行下载,网址:http://**。
四、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形式提交公众意见表,发表对本项目及环评工作的意见及看法。将电子邮件发送至*@qq.com邮箱即可。
五、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征求公众意见起止时间为: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止。
乌苏 (略)
202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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