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乌鲁木齐沙漠清泉食品有限公司粮食加工品调味品方便食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告知承诺许可决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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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乌鲁木齐沙漠清泉食品有限公司粮食加工品调味品方便食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告知承诺许可决定的公示

(略) (略) :

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及《乌鲁木齐 (略) 粮食加工品调味品方便食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项目位于兵团乌鲁木齐工业园区蔷薇三街3-23号。项目西侧为新疆世纪华 (略) 、南侧为新疆 (略) ,东侧为希望输电变、北侧为现状空地,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37"28.998",北纬43°42"21.698"。

建设内容:租赁兵团乌鲁木齐工业园区蔷薇三街3-23号,建筑面积510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办公室,更衣室、预处理间、热加工车间等。年产米粉酱60吨。建设1座1m3/d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工艺为:“隔油池调节池+A/O”。

本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

该项目存在未批先建行为,根据《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行政处罚追诉期已过,不予行政处罚。建设单位主动委托开展现状评价,根据原环保部环办环评〔2018〕18号规定,我局予以受理。

二、根据你单位委托安徽碧波 (略) 对该项目开展的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三、你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防治污染和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按照已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严格落实环境风险及环境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配备充足的环境应急物资,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科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依法依规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四、你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对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存在承诺弄虚作假,建设项目严重违法,环评文件有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形的,我局可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对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五、项目自批复之日起五年后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本批复生效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我局委托十二师生态环境综合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及项目所属辖区内环境管理机构负责该项目的环境执法现场监察和日常监督管理。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分送以上监督管理机构,并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十二师生态环境局)

通讯地址: (略) 新 (略) 十二师建设环保科技大厦

十二师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6日

责任编辑:郝道宽

(略) (略) :

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及《乌鲁木齐 (略) 粮食加工品调味品方便食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项目位于兵团乌鲁木齐工业园区蔷薇三街3-23号。项目西侧为新疆世纪华 (略) 、南侧为新疆 (略) ,东侧为希望输电变、北侧为现状空地,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37"28.998",北纬43°42"21.698"。

建设内容:租赁兵团乌鲁木齐工业园区蔷薇三街3-23号,建筑面积510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办公室,更衣室、预处理间、热加工车间等。年产米粉酱60吨。建设1座1m3/d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工艺为:“隔油池调节池+A/O”。

本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

该项目存在未批先建行为,根据《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行政处罚追诉期已过,不予行政处罚。建设单位主动委托开展现状评价,根据原环保部环办环评〔2018〕18号规定,我局予以受理。

二、根据你单位委托安徽碧波 (略) 对该项目开展的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三、你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防治污染和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按照已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严格落实环境风险及环境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配备充足的环境应急物资,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科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依法依规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四、你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对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存在承诺弄虚作假,建设项目严重违法,环评文件有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形的,我局可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对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五、项目自批复之日起五年后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本批复生效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我局委托十二师生态环境综合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及项目所属辖区内环境管理机构负责该项目的环境执法现场监察和日常监督管理。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分送以上监督管理机构,并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十二师生态环境局)

通讯地址: (略) 新 (略) 十二师建设环保科技大厦

十二师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6日

责任编辑:郝道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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