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硕街道杭长高速西侧、后寨路北侧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昌硕街道杭长高速西侧、后寨路北侧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1)地块描述
昌硕街道杭长高速西侧、 (略) 北侧地 (略) 安吉县昌硕街道三友社区,地块北侧、西侧为山地,东侧为杭长高速,南侧为祥溪。根据业主单位提供的地块红线,本次调查地块总面积为*m2,其 (略) 面积1671平方米,代征绿化面积58平方米,净用地面积*平方米(其中A地块净用地面积*平方米,中心点经纬度:E 119.*,N 30.*°;B地块净用地面积*平方米,中心点经纬度:E 119.*°,N 30.*°。),规划用地类型为城镇住宅用地。根据地块历史卫星影像、人员访谈及现场踏勘了解,调查地块历史一直为山地,目前地块东侧已部分开挖,其余部分仍为原始山林。地块内部及周边未发生过污染事故,现场踏勘未发现明显污染痕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略) 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浙政发[2016]47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21]21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用途变更为居住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2)地块内污染识别情况
根据本地块历史变迁情况的了解,地块历史至今一直为未开发山地,只有部分山茶种植区,对环境不产生影响。地块内历史上无工业企业生产活动,无工业固废倾倒、填埋历史,因此地块内没有需要关注的污染因子。
(3)地块周边污染识别情况
通过查阅地块历史卫星影像资料、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本次调查地块周边历史上主要为农田、地表水、居民区及数家工业企业,其中可能对地块产生污染影响的主要为地块南侧约30m的安吉顺龙座具厂、安吉佩璇竹制品厂、安吉祥友竹制品厂,西南侧约300m的安吉县新平转椅配件厂以及南侧约270m的安吉县爱利达家具厂。安吉 (略) 成立于2017年,仅进行渣土运输、市政工程建造等业务,不涉及工业生产活动,故不会对本地块产生影响。通过对竹制品加工企业和转椅加工企业的生产工艺分析,得出地块外需要关注的污染因子为石油烃(C10-C40)。
(4)土壤及地下水采样监测工作
本次调查第一次采样在地块内共布设13个土壤监测点位、3个地下水监测点位,地块外布设1个土壤对照监测点位和1个地下水对照监测点位。共采集并送检土壤样品25个(含3个平行样品),地下水样品2个(含1个平行样品)。由于地块位于山地之中,地块内未采集到地下水,故在地块下游补采2个地表水(含1个平行样品),按地下水标准评价。土壤检测因子为pH值、土壤基本项目45项,同时增测特征污染因子石油烃(C10-C40)。地下水检测指标为土壤基本项目45项、地下水常规指标24项,同时增测特征污染因子石油烃(C10-C40)。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因为本地块面积较大,所以需增加深层土壤采样点位进行补充采样。本次补充采样在地块内共补充了6个深层土壤监测点位、3个地下水监测点位,补充采样后总体点位数量均满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和《关于发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72号)的要求。补充采样共采集并送检土壤样品15个(含2个平行样品),土壤监测指标与第一次采样相同。由于本地块位于未开发山区,钻机无法到达补充采样点位,故本次采样仅靠手钻采集土壤样品。鉴于钻探深度较浅,远未达到地下水埋深,所以本次未建设地下水监测井,无地下水样品采集。
(5)评价标准
本次调查地块规划为城镇住宅用地,属于*类用地(敏感用地),目前浙江省最新发布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本次检测指标将参考地标DB33/T 892-2022中敏感用地筛选值和《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进行评价。
目前场地未利用地下水,也不涉及地下水开采。本地块周边无饮用水源保护区,地下水不涉及地下水饮用水源补给径流区和保护区,本地块地下水质量采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中IV类标准进行评价,标准中未涉及的指标参照《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 (略) 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6)调查结果分析
根据前期调查及检测数据分析,对照点土壤检测结果和地块内各点位土壤样品各指标检测结果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块内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满足第一类用地要求,后续无需针对土壤进一步开展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工作。
本次调查地块位于山地之上,地块内实际采样未采集到地下水。根据第一阶段调查分析,本地块地下水不存在污染来源,污染可能性较小。地块下游地表水的检测结果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IV类水质标准限值,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低于沪环土〔2020〕62号 (略) 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因此,本次调查地块内地下水现状环境质量达标,后续无需针对地下水进一步开展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工作。
(7)结论昌硕街道杭长高速西侧、 (略) 北侧地块满足规划用地要求,本次初步调查可结束,无需开展进一步详细调查,地块可安全开发利用。
(1)地块描述
昌硕街道杭长高速西侧、 (略) 北侧地 (略) 安吉县昌硕街道三友社区,地块北侧、西侧为山地,东侧为杭长高速,南侧为祥溪。根据业主单位提供的地块红线,本次调查地块总面积为*m2,其 (略) 面积1671平方米,代征绿化面积58平方米,净用地面积*平方米(其中A地块净用地面积*平方米,中心点经纬度:E 119.*,N 30.*°;B地块净用地面积*平方米,中心点经纬度:E 119.*°,N 30.*°。),规划用地类型为城镇住宅用地。根据地块历史卫星影像、人员访谈及现场踏勘了解,调查地块历史一直为山地,目前地块东侧已部分开挖,其余部分仍为原始山林。地块内部及周边未发生过污染事故,现场踏勘未发现明显污染痕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略) 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浙政发[2016]47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21]21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用途变更为居住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2)地块内污染识别情况
根据本地块历史变迁情况的了解,地块历史至今一直为未开发山地,只有部分山茶种植区,对环境不产生影响。地块内历史上无工业企业生产活动,无工业固废倾倒、填埋历史,因此地块内没有需要关注的污染因子。
(3)地块周边污染识别情况
通过查阅地块历史卫星影像资料、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本次调查地块周边历史上主要为农田、地表水、居民区及数家工业企业,其中可能对地块产生污染影响的主要为地块南侧约30m的安吉顺龙座具厂、安吉佩璇竹制品厂、安吉祥友竹制品厂,西南侧约300m的安吉县新平转椅配件厂以及南侧约270m的安吉县爱利达家具厂。安吉 (略) 成立于2017年,仅进行渣土运输、市政工程建造等业务,不涉及工业生产活动,故不会对本地块产生影响。通过对竹制品加工企业和转椅加工企业的生产工艺分析,得出地块外需要关注的污染因子为石油烃(C10-C40)。
(4)土壤及地下水采样监测工作
本次调查第一次采样在地块内共布设13个土壤监测点位、3个地下水监测点位,地块外布设1个土壤对照监测点位和1个地下水对照监测点位。共采集并送检土壤样品25个(含3个平行样品),地下水样品2个(含1个平行样品)。由于地块位于山地之中,地块内未采集到地下水,故在地块下游补采2个地表水(含1个平行样品),按地下水标准评价。土壤检测因子为pH值、土壤基本项目45项,同时增测特征污染因子石油烃(C10-C40)。地下水检测指标为土壤基本项目45项、地下水常规指标24项,同时增测特征污染因子石油烃(C10-C40)。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因为本地块面积较大,所以需增加深层土壤采样点位进行补充采样。本次补充采样在地块内共补充了6个深层土壤监测点位、3个地下水监测点位,补充采样后总体点位数量均满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和《关于发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72号)的要求。补充采样共采集并送检土壤样品15个(含2个平行样品),土壤监测指标与第一次采样相同。由于本地块位于未开发山区,钻机无法到达补充采样点位,故本次采样仅靠手钻采集土壤样品。鉴于钻探深度较浅,远未达到地下水埋深,所以本次未建设地下水监测井,无地下水样品采集。
(5)评价标准
本次调查地块规划为城镇住宅用地,属于*类用地(敏感用地),目前浙江省最新发布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本次检测指标将参考地标DB33/T 892-2022中敏感用地筛选值和《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进行评价。
目前场地未利用地下水,也不涉及地下水开采。本地块周边无饮用水源保护区,地下水不涉及地下水饮用水源补给径流区和保护区,本地块地下水质量采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中IV类标准进行评价,标准中未涉及的指标参照《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 (略) 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6)调查结果分析
根据前期调查及检测数据分析,对照点土壤检测结果和地块内各点位土壤样品各指标检测结果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块内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满足第一类用地要求,后续无需针对土壤进一步开展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工作。
本次调查地块位于山地之上,地块内实际采样未采集到地下水。根据第一阶段调查分析,本地块地下水不存在污染来源,污染可能性较小。地块下游地表水的检测结果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IV类水质标准限值,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低于沪环土〔2020〕62号 (略) 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因此,本次调查地块内地下水现状环境质量达标,后续无需针对地下水进一步开展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工作。
(7)结论昌硕街道杭长高速西侧、 (略) 北侧地块满足规划用地要求,本次初步调查可结束,无需开展进一步详细调查,地块可安全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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