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乌鲁木齐兴国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增1台燃气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乌鲁木齐兴国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增1台燃气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乌鲁木齐兴 (略) :
你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沙依巴克区分局报送的由新疆芯诚 (略) 编制的《乌鲁木齐兴 (略) 新增1台燃气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投资75.*元(环保投资*元), (略) 沙依巴克区和静街680号上 (略) 内新建供热锅炉建设项目,项目中心地理坐标:E87°31′28.811″,N43°48′21.632″。本项目建设内容包括:新增1台5t/h燃气锅炉及配套设施。
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切实履行环保“三同时”管理制度,认真作好污染防治工作:
(一)项目运营中,燃气锅炉配套安装低氮燃烧器等技术,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达 (略) 《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501/T001-2018)表1中新建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等污染物排放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排气筒高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4)相应要求。
(二)项目运营中,须采用低噪声设备、减振、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2类区标准。
(三)项目运营中,软化水处理系统排水、锅炉排污 (略) (略) 。
(四)项目运营中,锅炉软化水设备产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为固体废物,由厂家定期更换并进行回收,厂区不储存。
(五)经核算,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SO2:0.*t/a,NOX:0.1445t/a,颗粒物:0.0215t/a,该项目NOX总量指标从 (略) (三分)低氮改造项目中倍量替代,SO2、颗粒物总量指标从米东区2022年1.*台分散小锅炉拆改项目中倍量替代。
三、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四、 (略) 生态环境局沙依巴克区分局负责此项目的生态环境监察工作。项目完成后,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2023年12月2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略) 水磨 (略) 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
通讯地址: (略) 沙依巴 (略) 325号
乌鲁木齐兴 (略) :
你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沙依巴克区分局报送的由新疆芯诚 (略) 编制的《乌鲁木齐兴 (略) 新增1台燃气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投资75.*元(环保投资*元), (略) 沙依巴克区和静街680号上 (略) 内新建供热锅炉建设项目,项目中心地理坐标:E87°31′28.811″,N43°48′21.632″。本项目建设内容包括:新增1台5t/h燃气锅炉及配套设施。
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切实履行环保“三同时”管理制度,认真作好污染防治工作:
(一)项目运营中,燃气锅炉配套安装低氮燃烧器等技术,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达 (略) 《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501/T001-2018)表1中新建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等污染物排放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排气筒高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4)相应要求。
(二)项目运营中,须采用低噪声设备、减振、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2类区标准。
(三)项目运营中,软化水处理系统排水、锅炉排污 (略) (略) 。
(四)项目运营中,锅炉软化水设备产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为固体废物,由厂家定期更换并进行回收,厂区不储存。
(五)经核算,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SO2:0.*t/a,NOX:0.1445t/a,颗粒物:0.0215t/a,该项目NOX总量指标从 (略) (三分)低氮改造项目中倍量替代,SO2、颗粒物总量指标从米东区2022年1.*台分散小锅炉拆改项目中倍量替代。
三、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四、 (略) 生态环境局沙依巴克区分局负责此项目的生态环境监察工作。项目完成后,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2023年12月2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略) 水磨 (略) 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
通讯地址: (略) 沙依巴 (略) 3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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