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沙依巴克区疾控中心实验室检测能力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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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沙依巴克区疾控中心实验室检测能力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沙依巴克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你单位报送的由新疆水清 (略) 编制的《沙依巴克区疾控中心实验室检测能力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投资*元(环保投资*元),于沙依巴 (略) 56号建设沙依巴克区疾控中心实验室检测能力提升项目,地理位置坐标为:E87°36′00.685″,N 43°46′14.1020″。本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对原业务办公大楼预留实验室及部分办公区进行改造,计划改造建筑面积约1800平方米,改造层数为地下一层局部、一层局部、五层及六层。改造后地下一层为疫苗库、电气间;地上一层为办公、抽血室;地上五层为病原微生物检测实验室;地上六层为理化实验室;主要功能以病原微生物检测、理化实验室为主;新建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等。

二、要求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做好废水污染治理工作。实验室废水经过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的预处理排放标准, (略) (略) , (略) 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污 (略) (略) (略) 污水处理厂,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的三级标准要求。

(二)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微生物实验室产生的废气通过生物安全柜高效过滤器后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理化实验室产生的废气通过碱液喷淋+活性炭吸附设施后,经29m高排气筒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二级标准限值;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恶臭气体经活性炭吸附、次氯酸钠消毒除臭后排放,确保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中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要求。

(三)实验废液、定期更换的高效过滤器、废标本、废培养基、污水处理站污泥及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须严格遵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配置医疗固体废物贮存设施,严禁与其他垃圾混存,并设专人管理;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消毒冲洗的冲洗液应排入污水处理站统一处理;医疗固体废物(含定期清理出的污泥)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弃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要求;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 (略) 垃圾填埋场做填埋处理。

(四)项目在运行过程中,须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用低噪、基础减振、消声等措施,确保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2类标准要求。

(五)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订相应应急预案,杜绝安全事故导致的环境风险事故。

(六)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再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四、 (略) 生态环境局沙依巴克区分局负责此项目的生态环境监察工作。项目完成后,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2024年1月12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略) 水磨 (略) 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

通讯地址: (略) 沙依巴 (略) 325号

(略) 沙依巴克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你单位报送的由新疆水清 (略) 编制的《沙依巴克区疾控中心实验室检测能力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投资*元(环保投资*元),于沙依巴 (略) 56号建设沙依巴克区疾控中心实验室检测能力提升项目,地理位置坐标为:E87°36′00.685″,N 43°46′14.1020″。本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对原业务办公大楼预留实验室及部分办公区进行改造,计划改造建筑面积约1800平方米,改造层数为地下一层局部、一层局部、五层及六层。改造后地下一层为疫苗库、电气间;地上一层为办公、抽血室;地上五层为病原微生物检测实验室;地上六层为理化实验室;主要功能以病原微生物检测、理化实验室为主;新建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等。

二、要求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做好废水污染治理工作。实验室废水经过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的预处理排放标准, (略) (略) , (略) 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污 (略) (略) (略) 污水处理厂,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的三级标准要求。

(二)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微生物实验室产生的废气通过生物安全柜高效过滤器后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理化实验室产生的废气通过碱液喷淋+活性炭吸附设施后,经29m高排气筒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二级标准限值;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恶臭气体经活性炭吸附、次氯酸钠消毒除臭后排放,确保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中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要求。

(三)实验废液、定期更换的高效过滤器、废标本、废培养基、污水处理站污泥及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须严格遵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配置医疗固体废物贮存设施,严禁与其他垃圾混存,并设专人管理;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消毒冲洗的冲洗液应排入污水处理站统一处理;医疗固体废物(含定期清理出的污泥)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弃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要求;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 (略) 垃圾填埋场做填埋处理。

(四)项目在运行过程中,须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用低噪、基础减振、消声等措施,确保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2类标准要求。

(五)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订相应应急预案,杜绝安全事故导致的环境风险事故。

(六)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再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四、 (略) 生态环境局沙依巴克区分局负责此项目的生态环境监察工作。项目完成后,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2024年1月12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略) 水磨 (略) 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

通讯地址: (略) 沙依巴 (略) 3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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