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G518日定线临沂日照界至长深高速临沂东互通立交段改建工程二标段临时用地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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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G518日定线临沂日照界至长深高速临沂东互通立交段改建工程二标段临时用地的批复/

莒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G518日定线临沂日照界至长深高速临沂东互通立交段改建工程(二标段)临时用地项目初审意见》已收悉。G518日定线临沂日照界至长深高速临沂东互通立交段改建工程(二标段)项 (略) (略) 施工,该公司申请临时使用莒南县板泉镇阳光村、坊庄村、坊前镇相邸村、大岭村5宗集体土地,面积共计*平方米,其中农用地*平方米(水浇地*平方米、旱地2215平方米、乔木林地1658平方米、其他林地270平方米、 (略) 20平方米、沟渠426平方米、田坎458平方米),建设用地41平方米(公路用地41平方米),未利用地70平方米(河流水面70平方米)。

宗地一:位于莒南县板泉镇阳光村(西新庄村、东新庄村),面积*平方米,其中水浇地*平方米(西新庄村*平方米、东新庄村3518平方米),乔木林地763平方米(西新庄村763平方米)。土地用于建设临时制梁场、钢筋场、料仓、生活区、表土堆放区。

宗地二:位于莒南县板泉镇阳光村(西新庄村),面积129平方米,其中水浇地23平方米,沟渠106平方米。土地用于临时施工便道(不包含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的设施)。

宗地三:位于莒南县板泉镇坊庄村(前养鱼池村),面积277平方米,其中水浇地61平方米,乔木林地66平方米,沟渠150平方米。土地用于建设临时施工便道(不包含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的设施)。

宗地四:位于莒南县坊前镇相邸村,面积307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038平方米(旱地1570平方米、其他林地256平方米、乔木林地651平方米、 (略) 20平方米、沟渠170平方米、田坎371平方米),建设用地41平方米(公路用地41平方米)。土地用于建设临时施工便道(不包含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的设施)。

宗地五:位于莒南县坊前镇大岭村(孙家沟村),面积99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924平方米(旱地645平方米、乔木林地178平方米、其他林地14平方米、田坎87平方米),未利用地70平方米(河流水面70平方米)。土地用于建设临时施工便道(不包含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的设施)。

经研究, (略) (略) 临时使用莒南县板泉镇阳光村、坊庄村、坊前镇相邸村、大岭村5宗集体土地,面积共计*平方米的申请,使用期限20个月(自批准之日起算)。临时用地批复后,你局要严格做好用地的监管及系统录入等工作,申请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土地,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突破批准的用地范围,并且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3个月内恢复土地原状。涉及违法用地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3月15日

莒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G518日定线临沂日照界至长深高速临沂东互通立交段改建工程(二标段)临时用地项目初审意见》已收悉。G518日定线临沂日照界至长深高速临沂东互通立交段改建工程(二标段)项 (略) (略) 施工,该公司申请临时使用莒南县板泉镇阳光村、坊庄村、坊前镇相邸村、大岭村5宗集体土地,面积共计*平方米,其中农用地*平方米(水浇地*平方米、旱地2215平方米、乔木林地1658平方米、其他林地270平方米、 (略) 20平方米、沟渠426平方米、田坎458平方米),建设用地41平方米(公路用地41平方米),未利用地70平方米(河流水面70平方米)。

宗地一:位于莒南县板泉镇阳光村(西新庄村、东新庄村),面积*平方米,其中水浇地*平方米(西新庄村*平方米、东新庄村3518平方米),乔木林地763平方米(西新庄村763平方米)。土地用于建设临时制梁场、钢筋场、料仓、生活区、表土堆放区。

宗地二:位于莒南县板泉镇阳光村(西新庄村),面积129平方米,其中水浇地23平方米,沟渠106平方米。土地用于临时施工便道(不包含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的设施)。

宗地三:位于莒南县板泉镇坊庄村(前养鱼池村),面积277平方米,其中水浇地61平方米,乔木林地66平方米,沟渠150平方米。土地用于建设临时施工便道(不包含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的设施)。

宗地四:位于莒南县坊前镇相邸村,面积307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038平方米(旱地1570平方米、其他林地256平方米、乔木林地651平方米、 (略) 20平方米、沟渠170平方米、田坎371平方米),建设用地41平方米(公路用地41平方米)。土地用于建设临时施工便道(不包含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的设施)。

宗地五:位于莒南县坊前镇大岭村(孙家沟村),面积99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924平方米(旱地645平方米、乔木林地178平方米、其他林地14平方米、田坎87平方米),未利用地70平方米(河流水面70平方米)。土地用于建设临时施工便道(不包含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的设施)。

经研究, (略) (略) 临时使用莒南县板泉镇阳光村、坊庄村、坊前镇相邸村、大岭村5宗集体土地,面积共计*平方米的申请,使用期限20个月(自批准之日起算)。临时用地批复后,你局要严格做好用地的监管及系统录入等工作,申请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土地,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突破批准的用地范围,并且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3个月内恢复土地原状。涉及违法用地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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