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4年1月10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开鲸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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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4年1月10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开鲸鱼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1月10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开,期限为2024年1月10日-2024年1月16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318-*

通讯地址:安平县行政审批局 邮编:*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略) 幕墙工程铝单板加工制造项目

(略) 安平县高新技术产业开 (略) 10号

(略)

河北 (略)

项目租赁车间建筑面积为 6000 平方米,购买喷涂流水线1条,年加工幕墙工程铝单板*平方米。

1、天然气热水炉产生的天然气燃烧废气(颗粒物、SO2、NOX、烟气黑度)经低氮燃烧器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确保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 5161-2020)表1标准;天然气热风炉产生的天然气燃烧废气(颗粒物、SO2、NOX、烟气黑度)经低氮燃烧机头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确保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相关标准要求,同时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中“重点区域”标准要求;喷塑工序产生的废气通过密闭喷塑室+旋风回收+脉冲滤芯除尘系统+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确保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颗粒物(染料尘)二级标准;喷塑及固化工序废气(颗粒物、SO2、NOx、烟气黑度、非*烷总烃、*苯与二*苯)经水帘幕净化装置、低氮燃烧机头、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装置+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确保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颗粒物(染料尘)二级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相关标准要求,同时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中“重点区域”标准要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表面涂装行业限值;喷塑后固化工序废气(颗粒物、SO2、NOx、烟气黑度、非*烷总烃)经低氮燃烧机头、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装置+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确保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相关标准要求,同时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中“重点区域”标准要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表面涂装行业限值。无组织废气(颗粒物、非*烷总烃、*苯、二*苯)通过加强管理,车间封闭,确保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 2322-2016)表3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 2322-2016)表2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2、水洗和脱脂钝化废水、水帘用水定期添加絮凝剂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处理后经园 (略) 排入安平县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3、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措施确保生产和环保设备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4、废包装袋、除尘灰和废滤芯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槽渣、废脱脂钝化剂、废包装桶(废脱脂钝化剂桶、废漆桶、废稀释剂桶)、漆渣、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和废催化剂暂存于危废间,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5、项目已通过安平县行政审批局备案(安审批备字[2023]78号),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1月10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开,期限为2024年1月10日-2024年1月16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318-*

通讯地址:安平县行政审批局 邮编:*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略) 幕墙工程铝单板加工制造项目

(略) 安平县高新技术产业开 (略) 10号

(略)

河北 (略)

项目租赁车间建筑面积为 6000 平方米,购买喷涂流水线1条,年加工幕墙工程铝单板*平方米。

1、天然气热水炉产生的天然气燃烧废气(颗粒物、SO2、NOX、烟气黑度)经低氮燃烧器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确保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 5161-2020)表1标准;天然气热风炉产生的天然气燃烧废气(颗粒物、SO2、NOX、烟气黑度)经低氮燃烧机头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确保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相关标准要求,同时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中“重点区域”标准要求;喷塑工序产生的废气通过密闭喷塑室+旋风回收+脉冲滤芯除尘系统+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确保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颗粒物(染料尘)二级标准;喷塑及固化工序废气(颗粒物、SO2、NOx、烟气黑度、非*烷总烃、*苯与二*苯)经水帘幕净化装置、低氮燃烧机头、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装置+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确保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颗粒物(染料尘)二级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相关标准要求,同时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中“重点区域”标准要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表面涂装行业限值;喷塑后固化工序废气(颗粒物、SO2、NOx、烟气黑度、非*烷总烃)经低氮燃烧机头、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装置+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确保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相关标准要求,同时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中“重点区域”标准要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表面涂装行业限值。无组织废气(颗粒物、非*烷总烃、*苯、二*苯)通过加强管理,车间封闭,确保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 2322-2016)表3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 2322-2016)表2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2、水洗和脱脂钝化废水、水帘用水定期添加絮凝剂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处理后经园 (略) 排入安平县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3、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措施确保生产和环保设备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4、废包装袋、除尘灰和废滤芯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槽渣、废脱脂钝化剂、废包装桶(废脱脂钝化剂桶、废漆桶、废稀释剂桶)、漆渣、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和废催化剂暂存于危废间,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5、项目已通过安平县行政审批局备案(安审批备字[2023]78号),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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