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3年11月27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开国恒、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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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年11月27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开国恒、一为

关于2023年11月27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11月27日我局拟对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开,期限为2023年11月27日-2023年12月1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318-*

通讯地址:安平县行政审批局 邮编:*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安平 (略) (略) *套项目

安平高新技术产业开 (略) (略) 交叉口南行200米

安平 (略)

河北 (略)

项目利用现有场地新增浸塑流水

线 1 条。

1、本项目浸塑工序废气(颗粒物、SO2、NOx、烟气黑度、非*烷总烃)经集气罩+喷淋塔+布袋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5m高排气筒排放,确保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相关标准要求,同时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中“重点区域”标准要求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表面涂装行业限值。无组织废气(非*烷总烃、颗粒物)通过加强管理,车间封闭,确保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 2322-2016)表2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2、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确保声环境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3、本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用水经厂区化粪池处理后经园 (略) 排入安平县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确保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及安平县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4、除尘灰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废布袋由厂家回收利用;废过滤棉和活性炭暂存于危废间,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理。

5、项目已通过安平县行政审批局备案(安高新备字[2023]95号),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

安平 (略) (略) 浸塑生产线改造项目

(略) 安平高新技术产业开 (略) 28号

安平 (略) (略)

河北 (略)

项目将厂区内现有的 1 条浸塑生

产线改成 1 条喷塑生产线。年 (略) 100 万平方米。

1、本项目喷塑工序废气(颗粒物)经滤芯除尘器+15m高排气筒排放,确保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颗粒物二级标准。固化工序废气(颗粒物、SO2、NOx、烟气黑度、非*烷总烃)经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5m高排气筒排放,确保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相关标准要求,同时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中“重点区域”标准要求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表面涂装行业限值。无组织废气(颗粒物、非*烷总烃)通过加强管理,车间封闭,确保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 2322-2016)表2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2、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确保声环境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

3、本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主要为盥洗废水,经厂区化粪池处理后通过园 (略) 排入安平县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4、喷塑工序除尘灰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废滤芯由厂家回收利用;废活性炭暂存于危废间,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理。

5、项目已通过安平县行政审批局备案(安高新备字[2023]84号),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关于2023年11月27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11月27日我局拟对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开,期限为2023年11月27日-2023年12月1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318-*

通讯地址:安平县行政审批局 邮编:*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安平 (略) (略) *套项目

安平高新技术产业开 (略) (略) 交叉口南行200米

安平 (略)

河北 (略)

项目利用现有场地新增浸塑流水

线 1 条。

1、本项目浸塑工序废气(颗粒物、SO2、NOx、烟气黑度、非*烷总烃)经集气罩+喷淋塔+布袋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5m高排气筒排放,确保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相关标准要求,同时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中“重点区域”标准要求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表面涂装行业限值。无组织废气(非*烷总烃、颗粒物)通过加强管理,车间封闭,确保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 2322-2016)表2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2、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确保声环境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3、本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用水经厂区化粪池处理后经园 (略) 排入安平县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确保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及安平县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4、除尘灰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废布袋由厂家回收利用;废过滤棉和活性炭暂存于危废间,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理。

5、项目已通过安平县行政审批局备案(安高新备字[2023]95号),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

安平 (略) (略) 浸塑生产线改造项目

(略) 安平高新技术产业开 (略) 28号

安平 (略) (略)

河北 (略)

项目将厂区内现有的 1 条浸塑生

产线改成 1 条喷塑生产线。年 (略) 100 万平方米。

1、本项目喷塑工序废气(颗粒物)经滤芯除尘器+15m高排气筒排放,确保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颗粒物二级标准。固化工序废气(颗粒物、SO2、NOx、烟气黑度、非*烷总烃)经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5m高排气筒排放,确保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相关标准要求,同时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中“重点区域”标准要求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表面涂装行业限值。无组织废气(颗粒物、非*烷总烃)通过加强管理,车间封闭,确保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 2322-2016)表2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2、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确保声环境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

3、本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主要为盥洗废水,经厂区化粪池处理后通过园 (略) 排入安平县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4、喷塑工序除尘灰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废滤芯由厂家回收利用;废活性炭暂存于危废间,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理。

5、项目已通过安平县行政审批局备案(安高新备字[2023]84号),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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