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宣布《辉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辉南县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贴息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等4个规范性文件失效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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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宣布《辉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辉南县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贴息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等4个规范性文件失效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吉林辉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

  《辉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辉南县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贴息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辉政发〔2018〕22号)、《辉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辉南 (略)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辉政发〔2019〕2号)、《辉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 (略) 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辉政办发〔2021〕3号)和《辉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 (略) 社区专职工作者岗位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辉政办发〔2021〕5号)等4个规范性文件已过适用期,经研究,县政府决定对以上4个文件宣布失效,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辉南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1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吉林辉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

  《辉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辉南县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贴息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辉政发〔2018〕22号)、《辉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辉南 (略)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辉政发〔2019〕2号)、《辉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 (略) 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辉政办发〔2021〕3号)和《辉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 (略) 社区专职工作者岗位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辉政办发〔2021〕5号)等4个规范性文件已过适用期,经研究,县政府决定对以上4个文件宣布失效,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辉南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1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吉林辉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

  《辉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辉南县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贴息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辉政发〔2018〕22号)、《辉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辉南 (略)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辉政发〔2019〕2号)、《辉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 (略) 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辉政办发〔2021〕3号)和《辉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 (略) 社区专职工作者岗位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辉政办发〔2021〕5号)等4个规范性文件已过适用期,经研究,县政府决定对以上4个文件宣布失效,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辉南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1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吉林辉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

  《辉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辉南县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贴息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辉政发〔2018〕22号)、《辉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辉南 (略)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辉政发〔2019〕2号)、《辉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 (略) 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辉政办发〔2021〕3号)和《辉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 (略) 社区专职工作者岗位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辉政办发〔2021〕5号)等4个规范性文件已过适用期,经研究,县政府决定对以上4个文件宣布失效,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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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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