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态绿化项目分割的意见、收回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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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态绿化项目分割的意见、收回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乌达区公用事业发展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 (略) 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乌达区人民政府关于〈 (略) 自然资源局乌达分局关于分割、收回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请示〉的批复》(乌区政字〔2024〕24号),现决定对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乌达区公用事业发展中心涉及生态绿化项目, (略) 东侧,用途为公园绿地,面积*.48公顷,同意将该宗地分割为*.94平方米、*.54平方米两部分,其中*.94平方米宗地用于生态绿化项目,*.54平方米宗地无偿收回(详 (略) 分割宗地图)。

附件:

1、 (略) 分割宗地图

2、《乌达区人民政府关于〈 (略) 自然资源局乌达分局关于分割、收回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请示〉的批复》(乌区政字〔2024〕24号)

关于生态绿化项目分割的意见、 收回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pdf


(略) 自然资源局乌达分局

2024年3月26日


乌达区公用事业发展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 (略) 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乌达区人民政府关于〈 (略) 自然资源局乌达分局关于分割、收回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请示〉的批复》(乌区政字〔2024〕24号),现决定对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乌达区公用事业发展中心涉及生态绿化项目, (略) 东侧,用途为公园绿地,面积*.48公顷,同意将该宗地分割为*.94平方米、*.54平方米两部分,其中*.94平方米宗地用于生态绿化项目,*.54平方米宗地无偿收回(详 (略) 分割宗地图)。

附件:

1、 (略) 分割宗地图

2、《乌达区人民政府关于〈 (略) 自然资源局乌达分局关于分割、收回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请示〉的批复》(乌区政字〔2024〕24号)

关于生态绿化项目分割的意见、 收回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pdf


(略) 自然资源局乌达分局

202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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