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宁夏中小河流治理项目中宁县大佛寺沟防洪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行政许可决定书
准予宁夏中小河流治理项目中宁县大佛寺沟防洪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行政许可决定书
中宁水审发〔2024〕12号
中宁县水利规划建设管理中心: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审批宁夏中小河流治理项目中宁县大佛寺沟防洪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申请》(中宁水建管函〔2024〕1号)已收悉。我局组织对随文报送的《宁夏中小河流治理项目中宁县大佛寺沟防洪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了技术审查。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概况
宁夏中小河流治理项目中宁县大佛寺沟防洪治理工程位于中宁县余*乡,属新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治理沟道3.46千米。其中护坡工程:双侧砌护5.09千米;建筑物工程:维修 (略) 面1座,拆除雍水坝4座、交通桥1座,恢复供水管工程1处,新建排气补气阀井1座; (略) 工程:铺设 (略) 长1.24千米;信息化工程:新建水位监测站1处,视频监控系统2处,配套防护围栏、警示牌。项目总占地7.79公顷,土石方挖填总量12.*立方米,剩余4.*立方米用于周边农田改造综合利用。项目总投资1195.*元,建设工期6个月。
二、项目建设总体要求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结论。
(二)基本同意本阶段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7.79公顷。
(三)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时段和方法。
(四)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执行西北黄土高原区一级标准。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施工组织及进度安排。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为17.*元,水土保持补偿费符合免征情形。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要求
(一)按照许可的水土保持方案,加强工程建设中的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尽量减少地表扰动和对植物的损坏,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许可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尤其是施工机械进出施工场地时,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在工程施工中,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及时布设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本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
(四)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局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四、其他事项
你单位要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本项目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及时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并严格履行验收、公开、报备程序,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本许可文件仅对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批复,项目建设的其他许可需按有关规定执行。
中宁县水务局
2024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宁水审发〔2024〕12号
中宁县水利规划建设管理中心: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审批宁夏中小河流治理项目中宁县大佛寺沟防洪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申请》(中宁水建管函〔2024〕1号)已收悉。我局组织对随文报送的《宁夏中小河流治理项目中宁县大佛寺沟防洪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了技术审查。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概况
宁夏中小河流治理项目中宁县大佛寺沟防洪治理工程位于中宁县余*乡,属新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治理沟道3.46千米。其中护坡工程:双侧砌护5.09千米;建筑物工程:维修 (略) 面1座,拆除雍水坝4座、交通桥1座,恢复供水管工程1处,新建排气补气阀井1座; (略) 工程:铺设 (略) 长1.24千米;信息化工程:新建水位监测站1处,视频监控系统2处,配套防护围栏、警示牌。项目总占地7.79公顷,土石方挖填总量12.*立方米,剩余4.*立方米用于周边农田改造综合利用。项目总投资1195.*元,建设工期6个月。
二、项目建设总体要求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结论。
(二)基本同意本阶段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7.79公顷。
(三)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时段和方法。
(四)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执行西北黄土高原区一级标准。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施工组织及进度安排。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为17.*元,水土保持补偿费符合免征情形。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要求
(一)按照许可的水土保持方案,加强工程建设中的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尽量减少地表扰动和对植物的损坏,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许可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尤其是施工机械进出施工场地时,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在工程施工中,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及时布设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本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
(四)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局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四、其他事项
你单位要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本项目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及时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并严格履行验收、公开、报备程序,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本许可文件仅对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批复,项目建设的其他许可需按有关规定执行。
中宁县水务局
2024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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