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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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

哈环规〔2023〕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 (略) “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8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略) “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前 言


土壤、地下水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到粮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党中央、 (略) 高度重视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总书记强调,要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强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有效防范风险,让老百姓吃得放心、住得安心,农村环境直接影响米袋子、菜篮子、水缸子、城镇后花园;要持续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打造美丽乡村,为老百姓留住鸟语花香田园风光;要深入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保障饮用水安全。

“十四五”时期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统筹谋划“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指标、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坚持分类施策、精准治污,以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实施一批源头预防、风险管控、治理修复工程,推进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保护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对 (略) “十四五”期间土壤、地下水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改善土壤、地下水环境质量, (略) 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本文在分析“十三五”期间土壤、地下水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取得成效与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以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提出“十四五”目标指标与重点任务,为推进 (略) 建设奠定基础。

为切实加强推进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保护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国家《“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黑龙江省“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略) 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等, (略) 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十三五”时期取得成效与存在问题

(一)主要成效

“十三五”期间,我市深入贯彻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 (略) 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各项决策部署,将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美丽哈尔滨建设工作内容,夯实各级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大力实施《土壤污染防治法》、《 (略)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 (略) 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统筹推进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取得积极成效。

1.不断夯实土壤污染防治基础

全面贯彻实施《土壤污染防治法》,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控体系,压实政府、部门、企业、个人四方责任;推进农用地分类管理,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开展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推进受污染耕地风险管控和安全利用;开展建设用地详查,完成636家企业土壤信息核查和近3000个农用地表与深层点位、144个农产品样品土壤采样,建立龙江品牌、标志产品重点黑土保护区域37处,土壤重点监管企业数量增加到62家;推进建成城镇垃圾无害化处理新改扩建项目2个,完成光宇蓄电池等重金属工程减排项目,全市198家产废单位实现规范化管理;推进重点建设用地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安全利用;持续开展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小塑料回收加工、废旧轮胎加工利用企业环境整治,制定《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开展危险废物安全专项整治,实现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全覆盖。

2.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稳步推进

落实《水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要求,完成《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有关目标任务,地下水污染防治初见成效。积极开展化工企业集聚区地下水质量调查,规范建立地 (略) 并开展日常监测,强化化工集聚区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措施。 (略) 610座加油站地下油罐双层罐改造及防渗池建设,有效防控加油站地下水污染风险。

3.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取得进展

深入开展农村环境整治,圆满完成394个村庄综合整治任务;完成“千吨万人”及以上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持续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九区九县编制完成《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完成一轮农村黑臭水体排查;加快畜禽禁养区调整管理,调整面积1315km2;推动落实农业三减示范基地267个、*亩;到2020年底,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实施减量增效行动,化肥较2015年减少10%、农药较2015年减少32.2%。大型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率达到80%。

(二)存在问题

1.土壤、地下水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基础薄弱。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起步较晚,土壤、地下水、农业农村治理体系尚不完善、监督管理队*相对薄弱,部门协同推进监管等机制亟待加强。

2.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任务繁重。我市是东北老工业基地,装备制造、石油化工等行业腾退地块较多,土壤和地下水风险管控压力持续增加。我市地处北方,寒冷天气使得土壤污染治理时间长、成本高、难度大,寒区重工业区重金属和有机物复合污染同步治理修复、生物修复等先进技术仍处于探索阶段,土壤污染治理技术模式还不完善。

3.地下水污染防治任重道远。全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刚刚起步,地下水环境污染底数掌握程度、地 (略) 络体系建设、复杂条件下的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等方面仍存不足。

4.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任务艰巨。农村环境治理基础设施薄弱,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滞后、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一体化处置体系仍需进一步完善。农业面源防治进入攻坚克难阶段,种养结合机制瓶颈仍然存在,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亟需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还需进一步提高。

二、总论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风险管控、系统治理,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人居环境安全、地下水生态环境安全为目标,以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区建设为引领,强力推进实施源头预防、风险管控和修复等重点工程,着力解决一批突出土壤、地下水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建立健全监测体系,全面提升监管能力,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农业农村绿色发展,促进土壤与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略) “ (略) ”建设作出新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加强空间布局管控,落实“三线一单”分区管控,严格环境准入管理,进一步理顺源头预防压力传导机制,落实溯源、断源、减排措施,切断污染物进入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的途径。大力推进农业生产清洁化、产业模式生态化,从源头减少农业面源污染,推动农业绿色发展。

坚持系统治理,统筹推进。树立系统治理观念,打通地上和地下、 (略) 和农村,协同推进土壤、水、大气、固体废物、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坚决守住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污染地块开发安全利用、地下水污染防扩散底线,持续改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

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聚焦突出环境问题,以受污染耕地、重点建设用地、“双源”(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和地下水污染源)地下水和农村环境为重点,围绕重点区域、行业、污染物和污染成因,制定差异化防治策略,因地制宜提出保护、管控及修复措施,严管存量、严控增量。

坚持提升能力,强化监管。完善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 (略) 络,推动产业健康发展,将强化科技和信息化支撑水平、加强监管执法能力作为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有效提升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水平。

(三)规划范围

本规划范围为哈尔滨行政管辖范围,总面积5.*km2, (略) 辖区、 (略) 、7个县,分别是道里区、南岗区、道外区、平房区、松北区、香坊区、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 (略) 、 (略) 、依兰县、方正县、宾县、巴彦县、木兰县、通河县、延寿县。

(四)规划时限

规划期限为2021-2025年,规划基准年为2020年。

(五)规划目标

1.总体目标

到2025年,全市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局部稳中向好,受污染耕地和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巩固提升,进一步保障老百姓“吃得放心、住得安心”。农业面源污染得到初步管控,农村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农村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到2035年,全市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重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农业面源污染得到遏制,农村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得到完善,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基本实现。

2.主要目标

内容见表2-1

三、“十四五”规划任务

(一)持续推进土壤污染防治

1.推进土壤污染源头防控

(1)严格控制涉重金属行业污染物排放

持续推进耕地周边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动态更新污染源排查整治清单,根据有关部署组织开展污染源整治清单“回头看”行动。聚焦有色金属冶炼、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铅蓄电池制造和金属表面处理等重点行业,将符合条件排放镉、汞、砷、铅、铬等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的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纳入大气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涉镉等重金属排放企业,督促按规定实现在线自动监测。(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区(县)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防控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

督促矿山企业依法落实环境污染修复工程措施,切实防治土壤污染。以实现资源利用高效化、开采方式科学化、生产工艺绿色化、矿山环境生态化为目标,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推动废弃矿山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因地制宜管控矿区污染土壤和酸性废水环境风险,矿山生态修复可采取人工引导(人工干预)加速自然恢复等措施,重点保障农业生产和生活用水安全,鼓励采取自然恢复等措施。(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

(3)强化重点监管单位环境监管

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管理。每年更 (略)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依法落实法定义务,到2025年底,全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排污许可证应当全部载明土壤污染防治义务,至少组织完成1轮重点监管单位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制定整改方案和台账并加紧落实。生态环境部门定期开展重点监管单位、工业园区及污水处理厂周边土壤环境监督性监测工作。(市生态环境局)

(4)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对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涉及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新(改、扩)建项目,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提出并落实防腐蚀、防渗漏、防遗撒等土壤污染防治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市生态环境局)

(5)推动实施绿色化生产改造

鼓励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因地制宜实施管道化、密闭化改造,重点区域防腐防渗改造,以及物料、污水管线架空建设和改造。聚焦重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涉重金属无机化工等重点行业,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改造,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按职责分工)

2.精准实施农用地土壤分类管理

(1)优先保护类耕地动态调整

按照《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环办土壤〔2019〕53号)、全国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数据、并 (略) 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结果,对安全利用类耕地(II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III类),利用农产品安全性评价进行辅助判定。每年在相应区域内采多株植株样进行农产品安全性化验。根据化验结果重新对相应区域的土壤环境质量进行类别划分。对优先保护类耕地以及详查单元外耕地,定期进行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化验,发现超过污染风险筛选值的,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

(2)加强优先保护类耕地的严格保护

实施重点保护。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从严管控非农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推动各地优先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确保其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切实保护耕地质量,已建成的相关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对耕地造成污染。督促农村土地流转受让方切实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生产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因地制宜推行种养结合、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等措施,提升耕地质量,优先发展绿色优质农产品。密切跟踪土壤与农产品协同监测结果,及时排查农产品质量出现超标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及时调整耕地类别。(市资源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

(3)持续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

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优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重点关注水田和菜地,加强土壤与农产品协同监测,综合整治周边环境污染,严格控制污染输入、迁移,同时根据当地土壤环境状况、农作物种植状况与工作基础等,因地制宜对受污染耕地实施管控或治理修复;优化农艺生产过程,降低土壤重金属活性,抑制农作物吸收积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按职责分工)

(4)严格落实受污染耕地管控措施

①种植结构调整。根据相关技术导则,将部分重度污染耕地划定特定农产品结构调整区,在结构调整区内,依据当地特色农业或具有较成熟链条的相关产业,改种适合北方地区生长的作物或密集植物,逐步退出不达标食用农产品生产。

②退耕还林还草。将部分重度污染耕地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范围,加强政策、规划引导,因地制宜,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有条件的可实行林草结合,兼顾需要和可能,合理安排规模和进度。

③休耕。对部分重度污染耕地实行修养生息,在休耕期间实施施用石灰、翻耕、旋耕、种植绿肥和耕地维护等休耕耕地管护措施,休耕、治理、培肥同步推进,逐步形成“休治培三融合”模式。(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草局按职责分工)

(5)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

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优先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按职责分工)

(6)严格实施黑土耕地保护制度

①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承接落实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行动计划,实施耕地轮作休耕,确保保护性耕 (略) 适宜区域耕地总面积的70%。探索实行田长制,采取工程、农艺、生物等措施,保护好“耕地中的大熊猫”。

②实施端牢中国饭碗支撑行动,继续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建设生态高标准农田*亩左右;统筹实施中低产田改造、农业机械化、水利现代化、科技兴农、现代育种、智慧农业等重点工程。

③强化黑土耕地保护的监督管理。落实属地监督管理责任,实行黑土耕地动态监管、日常巡查。坚持依法保护黑土耕地,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公益诉讼的有效衔接,严厉打击违法占用黑土耕地、破坏黑土耕地质量、擅自砍伐、损毁农田防护林和水土保护林、盗采黑土等行为。建设项目占用黑土地的,应当依法进行表土剥离和利用。(市资源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科技局按职责分工)

3.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1)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严格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保障人居环境安全。要严格落实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做好污染状况调查、监测和评估,并强化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重点加强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及使用权转让的监管。

落实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制度,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建设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环境调查。

在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严格监管,不得违规办理土地供应等手续。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略) 自然资源局和规划局等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强化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准入管理,根据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土壤环境质量评估结果、负面清单,合理确定污染地块的土地用途,明确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必须符合规划用途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

(2)开展重点行业企业场地调查与评估

开展重点行业企业场地调查,在已有相关调查基础上,通过初步调查,进一步掌握各县(市、区)土壤污染状况,有针对性地推进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强化建设用地环境风险管控,实施土壤污染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为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提供基础支撑。(市生态环境局、市资源规划局按职责分工)

(3)组织开展污染地块的管控与治理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结合污染地块开发利用规划,编制风险管控方案,有针对性地实施风险管控。对暂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实施以防止污染扩散为目的的风险管控,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并组织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对拟开发利用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污染地块,要实施以治理与修复为目的风险管控。要选取具备开发条件、治理修复基础、典型示 (略) 级项目入库条件的污染地块, (略) 级项目库,实施土壤治理与修复。对开展场地调查及风险评估的污染地块,根据其风险评估报告,优先开展治理与修复工程。

对需要开展治理与修复的污染地块,有关责任单位要编制污染地块土壤治理与修复项目实施方案。(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

(4)推动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

①推进信息化建设

以“底数清、线索清、过程清、责任清、数据精准、管理规范”为标准,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 (略) 。 (略) 重点行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对接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整合 (略) 建设用地地块档案数据库,并形成长期动态监管制度。依 (略) ,实现建设用地准入管理联动监管线上业务协同工作,提高管理效能,建立污染地块从土地用途变更到建设项目施工全过程的多部门联动监管机制。

②加强部门信息共享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时与生态环境部门共享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的地块信息,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信息,以及涉及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空间规划等相关信息。将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空间信息叠加至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并实现动态更新。(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按职责分工)

4.未利用地土壤差别化管控

(1)严格管控禁止或限制开发的未利用地

对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未利用地,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实行强制性保护,严守生态安全底线。依法严查向滩涂、湿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矿山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应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草局按职责分工)

(2)加强待开发利用的未利用地管理

①合理规划土地利用空间

对允许开发的未用地要按照绿色发展要求,根据土壤环境承载力和区域特点,合理确定未利用地功能定位和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

②严格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农用地开发项目主要布局在距离城镇工矿较远、自然条件易于开发利用、未利用地资源较丰富集中的区域。拟开发为农用地的,由各县(市、区)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对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应定期开展巡查。

未利用地的开发利用要因地制宜,科学开发,根据土壤现状调查和评价结果,查清未利用地的利用状况、适宜用途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制定科学和合理的未利用地开发利用功能分区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节约集约利用新增土地资源,防止造成土壤污染。(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按职责分工)

5.土壤污染风险防控重点工程

土壤污染风险防控重点工程包括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工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工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程、农用地安全利用工程等。

(二)扎实推进地下水环境保护

1.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体系

制定《 (略) 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细化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要求,以保护和改善地下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原则,各县(市)要制定并印发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包括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监测、评估、风险防控、修复等,实现地下水污染防治全面监管,地下水水质有所改善。(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资源规划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

推动地下水环境分区管理。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明确环境转入、隐患排查、风险管控等差别化环境管理要求。建立地下水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地下水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建立名录,加强防渗排查整治,开展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加强执法检查。(市生态环境局)

2.保障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环境安全

(1)规范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管理

强化县级及以上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设立标志,进行规范化建设。针对水质超标的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分析超标原因,因地制宜采取整治措施,确保水源环境安全。

(2)加强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保护

开展城镇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补给区及供水单位周边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推进县 (略) 浅层地下水型饮用水重要水源补给区划定,加强补给区地下水环境管理。

(3)防范傍河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

推进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加强水质管理,减少受污染河段侧渗和垂直补给对地下水的污染,确保傍河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

3.推进地下水重点污染源风险防控

(1)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进开展调查评估。

参照《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工作指南》,推进城镇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源补给区、化工企业、加油站、垃圾填埋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场等区域周边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重点地区先行先试。针对存在人为污染的地下水,开展详细调查,存在健康风险不可接受的,应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资源规划局、市城管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

(2)实施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封井回填

矿井、钻井、取水井因报废、未建成或者完成勘探、试验任务的,各地督促工程所有权人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开展封井回填。对已经造成地下水串层污染的,各地督促工程所有权人对造成的地下水污染进行治理和修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资源规划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

4.地下水污染防治工程

地下水污染防治工程包括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工程、地下水污染源头防控工程等。

(三)深入推进农业农村环境治理

1.加快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

(1)统筹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强化县域统筹实施,推动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统筹规划、建设、运行和管护,与供水、改厕、水系整治、 (略) 建设、农业生产、文旅开发等有效衔接一体推进。以集聚提升类、特色保护类、城郊融合类等规划保留类村庄为重点,优先治理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村庄,乡镇政府所在地城乡结合部(3km范围内)的村庄,旅游景区及周边发展农家乐、民宿等乡村旅游的村庄,以及人口较为集中、具备产业支撑的村庄和水体发生恶臭以及水质需要改善控制单元内村庄的农村生活污水。

结合村庄经济状况和敏感水体保护需求,因地制宜选择污水资源化利用、就近纳入城镇(乡)管网、就地集中或分散处理等治理模式;优先推广运行费用低、管护简便的污水治理技术,鼓励居住分散地区采用生态处理技术,可通过黑灰水分类收集处理、与畜禽粪污协同治理、达到资源化利用要求后, (略) 美化、村庄绿化等;科学合理建设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做好户用污水收集系统和公共污水收集系统的配套衔接,合理选择排水体制和收集系统建设方式,确保污水有效收集;规范现有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和管护,提高设施正常运行率。到2025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40%。(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落实。)

(2)强化农村改厕与生活污水治理衔接

推行“农户自建,先建后补,市场化运维”改厕新机制 ,推广应用耐寒保温、成本适中、施工简单、使用便捷、节能降耗、粪污有效处理利用的,适合高寒地区改厕技术和产品。结合经济发展水平、自然条件、村庄规模、房屋结构和群众意愿,宜水则水、宜旱则旱,科学选择改厕技术模式。因地制宜推进厕所粪污分散式、集中式与纳 (略) 统一处理,鼓励联户、联村、村镇一体处理。具备污水收集处理条件的,优先将厕所粪污纳入生活污水处理系统;暂时无法纳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应建立厕所粪污收集、储存、资源化利用体系,避免化粪池出水直排。鼓励将生活污水治理与改厕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营,统筹施工、使用、管护有效衔接;暂时无法同步建设的,预留后续污水治理空间。(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

(3)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

打破城乡和区划界限,持续推进生活垃圾终端处置设施建设,解决农村生活垃圾出口问题。全面推行“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 (略) 径和“干湿分离+二次分拣”的治理模式,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收运体系稳定运行。降低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成本,建立健全日常运行管护机制。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治理数字化、系统化管理,进一步提高治理效能。逐步将北大荒农垦集团、龙江森工集团辖区内农、牧、 (略)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体系,补齐设施设备短板。到2025年,进一步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市住建局、市城管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北大荒农垦集团、龙江森工集团按职责分工)

(4)持续推进农村生产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

加快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减量,积极探索符合农村特点和农民。开展全生物可降解地膜试验技术指导服务,探索 (略) 地域、气候特点的全生物可降解地膜。加强田间地膜残留监测。(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

5.着力解决养殖业污染

(1)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指导各区、县(市)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规范化建设,推动粪污处理设施装备提档升级,开展设施装备配套情况核查;强化规模以下畜禽粪污治理,在散养密集区建立粪污集中收集点,鼓励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户采用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等模式,规范粪污收集、转运和利用;开展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推广粪污就地就近全量还田模式;鼓励各 (略) 场主体,推行第三方治理运作模式。到2025年,全市畜禽规模养殖场建立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畜禽养殖户粪污处理利用水平明显提升。(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生态环境局、市乡村振兴局等按职责分工)

(2)严格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

以畜牧大县为重点,依法编制实施县域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到2023年,双城区、巴彦县、宾县率先完成规划编制。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强化规划引导,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严格对畜禽规模养殖场环境执法检查,对设有固定排污口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实施排污许可制度。结合农业农村部养殖场直连直报信息和全国排 (略) ,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台账、排污许可执行报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抽查,加大环境执法检查力度,依法查处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污染防治设施配套不到位以及粪肥超量施用等环境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

6.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程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程包括农村环境整治工程、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工程和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程。

(四)稳定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水平

1.提升监测监管能力

(1) (略) 络

按照省部署,配 (略) 范围土壤环境 (略) 络。逐步优化和补充“双源”类监测井。加密布设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完善农业面源污染监测“ (略) ”,初步构建地面监测和卫星遥感结合 (略) 络,配合省完成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县级全覆盖。(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

(2)加强生态环境监测

以土壤污染风险防控为重点,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至少完成一轮监测。配合省开展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省级地下水环境监测点、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污染风险区域的监测。运用现场巡查等手段,对典型污染源及周边地下水污染开展执法监测。定期对“千吨万人”以上及乡镇级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纳入清单的农村黑臭水体等的水质监测。(市生态环境局)

(3)推进信息化监管能力建设

根据监管需要, (略) (略) 内容, (略) 与地下水环境信息的统一化建设,实现资料信息的统一管理和动态更新;创新监管方式方法,积极推进“ (略) +执法”, (略) 、无人机等技术应用。各地要组织各乡镇开展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培训,提升基层执法能力。(市生态环境局)

2.强化日常执法监管

(1)推进执法监管能力建设

开展从业人员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技术与管理培训,提升基层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和能力,提升执法装备水平,强化信息化等手段在执法领域的应用,全面提升环境监管执法能力。(市生态环境局)

(2)严格日常执法检查

依法开展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聚焦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和重点问题,相关部门依职责开展执法检查,加强对工业固废、危废非法倾倒或填埋以及废水地下偷排等非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行为的检查,严厉打击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向地下水排放污染物违法犯罪行为。对严重污染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违法问题挂牌督办。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推动农业农村 (略) 格化制度建设,切实落实县、乡、村网格化环境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常态化日常巡查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辖区内生态环境问题。(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

(3)实行环境信用分级分类管理

结合企业规范化执行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情况,鼓励各地对辖区内企业采取“双随机”监管模式,实施差别化监管,对信用好、风险小的企业,合理降低执法检查频次;对信用差、风险高的企业,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市生态环境局)

3.加大科技支撑力度

鼓励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开展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创新监管方式,加强遥感卫星、红外、无人机等新技术新设备运用,强化大数据监管。(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

4.监管能力提升重点工程

监管能力提升重点工程包括 (略) 络建设工程和加强生态环境执法工程。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认真落实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规划实施的主体,要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将规划任务和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地区和各部门,实行目标责任制,积极协调各部门力量,加大投入,确保完成规划目标任务。充分发挥污染防治领导小组作用, (略) 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的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定期解决重大问题。充分调动各县(市、区)的积极性,发挥各职能部门力量,多方协作、形成合力,对本规划确定的目标、重点任务、工程项目等,分解落实到有关单位和个人,逐项落实工作任务,确保实现规划目标。

(二)健全协调机制,密切分工合作

(略)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 (略) 长牵头,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林草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城管局、市粮食局等部门协调联动,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公众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略) 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规划的实施。

(三)加大财政投入,落实资金保障

加大资金投入。市、区(县)级政府加强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财政资金投入保障。同时,通过财政资金、企业投入、社会捐赠、绿色金融等方面,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发挥政策性、开发性银行等金融机构作用,加大对重点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信贷支持力度。

引入社会资本。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鼓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培育本土龙头企业。对超低排放或零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依法落实相关税收优惠。

加强项目管理。各地结合本辖区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谋划申报项目,积极争取上级相关专项资金,用于调查与评估、治理与修复等工作。强化项目跟踪督办,做好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资金使用,发挥专项资金效益。

(四)开展宣传教育,鼓励社会监督

注重宣传引导。各级政府要将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党政领导干部的培训内容。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普及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广泛宣传政策法规,充分发挥新闻宣传媒介优势,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营造保护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鼓励社会监督。完善公众监督和举报反馈机制,鼓励公众参与,通过“*”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或来信、来访、网络等渠道,投诉举报污染土壤、地下水和破坏农村环境等行为。加强舆论监督,鼓励新闻媒体对污染土壤、地下水和破坏农村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曝光。支持具备资格的环保组织依法开展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等活动。


(略) “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解读


一、制定背景

“十四五”时期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统筹谋划“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指标、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以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实施一批源头预防、风险管控、治理修复工程,推进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保护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对 (略) “十四五”期间土壤、地下水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改善土壤、地下水环境质量, (略) 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二、制定过程

我局于2021年启动规划编制工作,于2022年11月,形成初稿,采取组织专家征询会,征求各相关委办局意见, (略) (略) 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组织召开局长专题会进行研究。先后分 (略) 发展和改革委、农业农村局等15个相关部门的意见,整理汇总各方意见后召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探讨,共同研究探讨后一致通过规划。

三、主要内容

规划共包含四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为“十三五”时期取得成效与存在问题。包括:一是主要成效,二是存在问题。

第二部分为总论要求。包括:一是指导思想,二是基本原则,三是规划范围,四是规划时限,五是规划目标。

第三部分为“十四五”规划任务。包括:一是持续推进土壤污染防治,二是扎实推进地下水环境保护,三是深入推进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四是稳定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水平。

第四部分为保障措施。包括:一是强化组织领导,认真落实责任,二是健全协调机制,密切分工合作,三是加大财政投入,落实资金保障,四是开展宣传教育,鼓励社会监督。

四、解读机构、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按照《 (略) 行政机关政策解读规定(试行)》(哈政办发〔2017〕20号)规定,方案解读机 (略) 生态环境局大气生态环境处,解读人:常连武,联系电话:0451-*。

哈环规〔2023〕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 (略) “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8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略) “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前 言


土壤、地下水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到粮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党中央、 (略) 高度重视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总书记强调,要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强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有效防范风险,让老百姓吃得放心、住得安心,农村环境直接影响米袋子、菜篮子、水缸子、城镇后花园;要持续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打造美丽乡村,为老百姓留住鸟语花香田园风光;要深入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保障饮用水安全。

“十四五”时期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统筹谋划“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指标、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坚持分类施策、精准治污,以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实施一批源头预防、风险管控、治理修复工程,推进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保护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对 (略) “十四五”期间土壤、地下水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改善土壤、地下水环境质量, (略) 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本文在分析“十三五”期间土壤、地下水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取得成效与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以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提出“十四五”目标指标与重点任务,为推进 (略) 建设奠定基础。

为切实加强推进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保护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国家《“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黑龙江省“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略) 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等, (略) 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十三五”时期取得成效与存在问题

(一)主要成效

“十三五”期间,我市深入贯彻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 (略) 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各项决策部署,将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美丽哈尔滨建设工作内容,夯实各级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大力实施《土壤污染防治法》、《 (略)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 (略) 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统筹推进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取得积极成效。

1.不断夯实土壤污染防治基础

全面贯彻实施《土壤污染防治法》,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控体系,压实政府、部门、企业、个人四方责任;推进农用地分类管理,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开展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推进受污染耕地风险管控和安全利用;开展建设用地详查,完成636家企业土壤信息核查和近3000个农用地表与深层点位、144个农产品样品土壤采样,建立龙江品牌、标志产品重点黑土保护区域37处,土壤重点监管企业数量增加到62家;推进建成城镇垃圾无害化处理新改扩建项目2个,完成光宇蓄电池等重金属工程减排项目,全市198家产废单位实现规范化管理;推进重点建设用地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安全利用;持续开展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小塑料回收加工、废旧轮胎加工利用企业环境整治,制定《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开展危险废物安全专项整治,实现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全覆盖。

2.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稳步推进

落实《水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要求,完成《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有关目标任务,地下水污染防治初见成效。积极开展化工企业集聚区地下水质量调查,规范建立地 (略) 并开展日常监测,强化化工集聚区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措施。 (略) 610座加油站地下油罐双层罐改造及防渗池建设,有效防控加油站地下水污染风险。

3.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取得进展

深入开展农村环境整治,圆满完成394个村庄综合整治任务;完成“千吨万人”及以上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持续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九区九县编制完成《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完成一轮农村黑臭水体排查;加快畜禽禁养区调整管理,调整面积1315km2;推动落实农业三减示范基地267个、*亩;到2020年底,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实施减量增效行动,化肥较2015年减少10%、农药较2015年减少32.2%。大型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率达到80%。

(二)存在问题

1.土壤、地下水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基础薄弱。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起步较晚,土壤、地下水、农业农村治理体系尚不完善、监督管理队*相对薄弱,部门协同推进监管等机制亟待加强。

2.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任务繁重。我市是东北老工业基地,装备制造、石油化工等行业腾退地块较多,土壤和地下水风险管控压力持续增加。我市地处北方,寒冷天气使得土壤污染治理时间长、成本高、难度大,寒区重工业区重金属和有机物复合污染同步治理修复、生物修复等先进技术仍处于探索阶段,土壤污染治理技术模式还不完善。

3.地下水污染防治任重道远。全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刚刚起步,地下水环境污染底数掌握程度、地 (略) 络体系建设、复杂条件下的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等方面仍存不足。

4.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任务艰巨。农村环境治理基础设施薄弱,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滞后、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一体化处置体系仍需进一步完善。农业面源防治进入攻坚克难阶段,种养结合机制瓶颈仍然存在,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亟需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还需进一步提高。

二、总论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风险管控、系统治理,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人居环境安全、地下水生态环境安全为目标,以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区建设为引领,强力推进实施源头预防、风险管控和修复等重点工程,着力解决一批突出土壤、地下水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建立健全监测体系,全面提升监管能力,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农业农村绿色发展,促进土壤与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略) “ (略) ”建设作出新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加强空间布局管控,落实“三线一单”分区管控,严格环境准入管理,进一步理顺源头预防压力传导机制,落实溯源、断源、减排措施,切断污染物进入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的途径。大力推进农业生产清洁化、产业模式生态化,从源头减少农业面源污染,推动农业绿色发展。

坚持系统治理,统筹推进。树立系统治理观念,打通地上和地下、 (略) 和农村,协同推进土壤、水、大气、固体废物、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坚决守住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污染地块开发安全利用、地下水污染防扩散底线,持续改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

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聚焦突出环境问题,以受污染耕地、重点建设用地、“双源”(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和地下水污染源)地下水和农村环境为重点,围绕重点区域、行业、污染物和污染成因,制定差异化防治策略,因地制宜提出保护、管控及修复措施,严管存量、严控增量。

坚持提升能力,强化监管。完善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 (略) 络,推动产业健康发展,将强化科技和信息化支撑水平、加强监管执法能力作为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有效提升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水平。

(三)规划范围

本规划范围为哈尔滨行政管辖范围,总面积5.*km2, (略) 辖区、 (略) 、7个县,分别是道里区、南岗区、道外区、平房区、松北区、香坊区、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 (略) 、 (略) 、依兰县、方正县、宾县、巴彦县、木兰县、通河县、延寿县。

(四)规划时限

规划期限为2021-2025年,规划基准年为2020年。

(五)规划目标

1.总体目标

到2025年,全市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局部稳中向好,受污染耕地和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巩固提升,进一步保障老百姓“吃得放心、住得安心”。农业面源污染得到初步管控,农村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农村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到2035年,全市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重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农业面源污染得到遏制,农村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得到完善,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基本实现。

2.主要目标

内容见表2-1

三、“十四五”规划任务

(一)持续推进土壤污染防治

1.推进土壤污染源头防控

(1)严格控制涉重金属行业污染物排放

持续推进耕地周边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动态更新污染源排查整治清单,根据有关部署组织开展污染源整治清单“回头看”行动。聚焦有色金属冶炼、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铅蓄电池制造和金属表面处理等重点行业,将符合条件排放镉、汞、砷、铅、铬等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的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纳入大气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涉镉等重金属排放企业,督促按规定实现在线自动监测。(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区(县)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防控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

督促矿山企业依法落实环境污染修复工程措施,切实防治土壤污染。以实现资源利用高效化、开采方式科学化、生产工艺绿色化、矿山环境生态化为目标,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推动废弃矿山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因地制宜管控矿区污染土壤和酸性废水环境风险,矿山生态修复可采取人工引导(人工干预)加速自然恢复等措施,重点保障农业生产和生活用水安全,鼓励采取自然恢复等措施。(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

(3)强化重点监管单位环境监管

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管理。每年更 (略)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依法落实法定义务,到2025年底,全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排污许可证应当全部载明土壤污染防治义务,至少组织完成1轮重点监管单位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制定整改方案和台账并加紧落实。生态环境部门定期开展重点监管单位、工业园区及污水处理厂周边土壤环境监督性监测工作。(市生态环境局)

(4)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对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涉及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新(改、扩)建项目,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提出并落实防腐蚀、防渗漏、防遗撒等土壤污染防治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市生态环境局)

(5)推动实施绿色化生产改造

鼓励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因地制宜实施管道化、密闭化改造,重点区域防腐防渗改造,以及物料、污水管线架空建设和改造。聚焦重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涉重金属无机化工等重点行业,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改造,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按职责分工)

2.精准实施农用地土壤分类管理

(1)优先保护类耕地动态调整

按照《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环办土壤〔2019〕53号)、全国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数据、并 (略) 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结果,对安全利用类耕地(II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III类),利用农产品安全性评价进行辅助判定。每年在相应区域内采多株植株样进行农产品安全性化验。根据化验结果重新对相应区域的土壤环境质量进行类别划分。对优先保护类耕地以及详查单元外耕地,定期进行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化验,发现超过污染风险筛选值的,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

(2)加强优先保护类耕地的严格保护

实施重点保护。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从严管控非农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推动各地优先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确保其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切实保护耕地质量,已建成的相关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对耕地造成污染。督促农村土地流转受让方切实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生产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因地制宜推行种养结合、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等措施,提升耕地质量,优先发展绿色优质农产品。密切跟踪土壤与农产品协同监测结果,及时排查农产品质量出现超标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及时调整耕地类别。(市资源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

(3)持续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

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优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重点关注水田和菜地,加强土壤与农产品协同监测,综合整治周边环境污染,严格控制污染输入、迁移,同时根据当地土壤环境状况、农作物种植状况与工作基础等,因地制宜对受污染耕地实施管控或治理修复;优化农艺生产过程,降低土壤重金属活性,抑制农作物吸收积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按职责分工)

(4)严格落实受污染耕地管控措施

①种植结构调整。根据相关技术导则,将部分重度污染耕地划定特定农产品结构调整区,在结构调整区内,依据当地特色农业或具有较成熟链条的相关产业,改种适合北方地区生长的作物或密集植物,逐步退出不达标食用农产品生产。

②退耕还林还草。将部分重度污染耕地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范围,加强政策、规划引导,因地制宜,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有条件的可实行林草结合,兼顾需要和可能,合理安排规模和进度。

③休耕。对部分重度污染耕地实行修养生息,在休耕期间实施施用石灰、翻耕、旋耕、种植绿肥和耕地维护等休耕耕地管护措施,休耕、治理、培肥同步推进,逐步形成“休治培三融合”模式。(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草局按职责分工)

(5)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

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优先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按职责分工)

(6)严格实施黑土耕地保护制度

①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承接落实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行动计划,实施耕地轮作休耕,确保保护性耕 (略) 适宜区域耕地总面积的70%。探索实行田长制,采取工程、农艺、生物等措施,保护好“耕地中的大熊猫”。

②实施端牢中国饭碗支撑行动,继续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建设生态高标准农田*亩左右;统筹实施中低产田改造、农业机械化、水利现代化、科技兴农、现代育种、智慧农业等重点工程。

③强化黑土耕地保护的监督管理。落实属地监督管理责任,实行黑土耕地动态监管、日常巡查。坚持依法保护黑土耕地,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公益诉讼的有效衔接,严厉打击违法占用黑土耕地、破坏黑土耕地质量、擅自砍伐、损毁农田防护林和水土保护林、盗采黑土等行为。建设项目占用黑土地的,应当依法进行表土剥离和利用。(市资源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科技局按职责分工)

3.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1)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严格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保障人居环境安全。要严格落实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做好污染状况调查、监测和评估,并强化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重点加强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及使用权转让的监管。

落实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制度,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建设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环境调查。

在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严格监管,不得违规办理土地供应等手续。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略) 自然资源局和规划局等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强化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准入管理,根据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土壤环境质量评估结果、负面清单,合理确定污染地块的土地用途,明确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必须符合规划用途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

(2)开展重点行业企业场地调查与评估

开展重点行业企业场地调查,在已有相关调查基础上,通过初步调查,进一步掌握各县(市、区)土壤污染状况,有针对性地推进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强化建设用地环境风险管控,实施土壤污染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为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提供基础支撑。(市生态环境局、市资源规划局按职责分工)

(3)组织开展污染地块的管控与治理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结合污染地块开发利用规划,编制风险管控方案,有针对性地实施风险管控。对暂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实施以防止污染扩散为目的的风险管控,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并组织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对拟开发利用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污染地块,要实施以治理与修复为目的风险管控。要选取具备开发条件、治理修复基础、典型示 (略) 级项目入库条件的污染地块, (略) 级项目库,实施土壤治理与修复。对开展场地调查及风险评估的污染地块,根据其风险评估报告,优先开展治理与修复工程。

对需要开展治理与修复的污染地块,有关责任单位要编制污染地块土壤治理与修复项目实施方案。(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

(4)推动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

①推进信息化建设

以“底数清、线索清、过程清、责任清、数据精准、管理规范”为标准,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 (略) 。 (略) 重点行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对接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整合 (略) 建设用地地块档案数据库,并形成长期动态监管制度。依 (略) ,实现建设用地准入管理联动监管线上业务协同工作,提高管理效能,建立污染地块从土地用途变更到建设项目施工全过程的多部门联动监管机制。

②加强部门信息共享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时与生态环境部门共享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的地块信息,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信息,以及涉及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空间规划等相关信息。将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空间信息叠加至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并实现动态更新。(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按职责分工)

4.未利用地土壤差别化管控

(1)严格管控禁止或限制开发的未利用地

对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未利用地,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实行强制性保护,严守生态安全底线。依法严查向滩涂、湿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矿山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应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草局按职责分工)

(2)加强待开发利用的未利用地管理

①合理规划土地利用空间

对允许开发的未用地要按照绿色发展要求,根据土壤环境承载力和区域特点,合理确定未利用地功能定位和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

②严格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农用地开发项目主要布局在距离城镇工矿较远、自然条件易于开发利用、未利用地资源较丰富集中的区域。拟开发为农用地的,由各县(市、区)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对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应定期开展巡查。

未利用地的开发利用要因地制宜,科学开发,根据土壤现状调查和评价结果,查清未利用地的利用状况、适宜用途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制定科学和合理的未利用地开发利用功能分区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节约集约利用新增土地资源,防止造成土壤污染。(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按职责分工)

5.土壤污染风险防控重点工程

土壤污染风险防控重点工程包括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工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工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程、农用地安全利用工程等。

(二)扎实推进地下水环境保护

1.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体系

制定《 (略) 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细化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要求,以保护和改善地下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原则,各县(市)要制定并印发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包括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监测、评估、风险防控、修复等,实现地下水污染防治全面监管,地下水水质有所改善。(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资源规划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

推动地下水环境分区管理。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明确环境转入、隐患排查、风险管控等差别化环境管理要求。建立地下水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地下水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建立名录,加强防渗排查整治,开展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加强执法检查。(市生态环境局)

2.保障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环境安全

(1)规范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管理

强化县级及以上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设立标志,进行规范化建设。针对水质超标的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分析超标原因,因地制宜采取整治措施,确保水源环境安全。

(2)加强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保护

开展城镇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补给区及供水单位周边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推进县 (略) 浅层地下水型饮用水重要水源补给区划定,加强补给区地下水环境管理。

(3)防范傍河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

推进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加强水质管理,减少受污染河段侧渗和垂直补给对地下水的污染,确保傍河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

3.推进地下水重点污染源风险防控

(1)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进开展调查评估。

参照《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工作指南》,推进城镇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源补给区、化工企业、加油站、垃圾填埋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场等区域周边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重点地区先行先试。针对存在人为污染的地下水,开展详细调查,存在健康风险不可接受的,应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资源规划局、市城管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

(2)实施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封井回填

矿井、钻井、取水井因报废、未建成或者完成勘探、试验任务的,各地督促工程所有权人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开展封井回填。对已经造成地下水串层污染的,各地督促工程所有权人对造成的地下水污染进行治理和修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资源规划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

4.地下水污染防治工程

地下水污染防治工程包括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工程、地下水污染源头防控工程等。

(三)深入推进农业农村环境治理

1.加快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

(1)统筹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强化县域统筹实施,推动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统筹规划、建设、运行和管护,与供水、改厕、水系整治、 (略) 建设、农业生产、文旅开发等有效衔接一体推进。以集聚提升类、特色保护类、城郊融合类等规划保留类村庄为重点,优先治理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村庄,乡镇政府所在地城乡结合部(3km范围内)的村庄,旅游景区及周边发展农家乐、民宿等乡村旅游的村庄,以及人口较为集中、具备产业支撑的村庄和水体发生恶臭以及水质需要改善控制单元内村庄的农村生活污水。

结合村庄经济状况和敏感水体保护需求,因地制宜选择污水资源化利用、就近纳入城镇(乡)管网、就地集中或分散处理等治理模式;优先推广运行费用低、管护简便的污水治理技术,鼓励居住分散地区采用生态处理技术,可通过黑灰水分类收集处理、与畜禽粪污协同治理、达到资源化利用要求后, (略) 美化、村庄绿化等;科学合理建设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做好户用污水收集系统和公共污水收集系统的配套衔接,合理选择排水体制和收集系统建设方式,确保污水有效收集;规范现有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和管护,提高设施正常运行率。到2025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40%。(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落实。)

(2)强化农村改厕与生活污水治理衔接

推行“农户自建,先建后补,市场化运维”改厕新机制 ,推广应用耐寒保温、成本适中、施工简单、使用便捷、节能降耗、粪污有效处理利用的,适合高寒地区改厕技术和产品。结合经济发展水平、自然条件、村庄规模、房屋结构和群众意愿,宜水则水、宜旱则旱,科学选择改厕技术模式。因地制宜推进厕所粪污分散式、集中式与纳 (略) 统一处理,鼓励联户、联村、村镇一体处理。具备污水收集处理条件的,优先将厕所粪污纳入生活污水处理系统;暂时无法纳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应建立厕所粪污收集、储存、资源化利用体系,避免化粪池出水直排。鼓励将生活污水治理与改厕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营,统筹施工、使用、管护有效衔接;暂时无法同步建设的,预留后续污水治理空间。(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

(3)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

打破城乡和区划界限,持续推进生活垃圾终端处置设施建设,解决农村生活垃圾出口问题。全面推行“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 (略) 径和“干湿分离+二次分拣”的治理模式,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收运体系稳定运行。降低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成本,建立健全日常运行管护机制。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治理数字化、系统化管理,进一步提高治理效能。逐步将北大荒农垦集团、龙江森工集团辖区内农、牧、 (略)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体系,补齐设施设备短板。到2025年,进一步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市住建局、市城管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北大荒农垦集团、龙江森工集团按职责分工)

(4)持续推进农村生产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

加快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减量,积极探索符合农村特点和农民。开展全生物可降解地膜试验技术指导服务,探索 (略) 地域、气候特点的全生物可降解地膜。加强田间地膜残留监测。(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

5.着力解决养殖业污染

(1)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指导各区、县(市)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规范化建设,推动粪污处理设施装备提档升级,开展设施装备配套情况核查;强化规模以下畜禽粪污治理,在散养密集区建立粪污集中收集点,鼓励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户采用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等模式,规范粪污收集、转运和利用;开展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推广粪污就地就近全量还田模式;鼓励各 (略) 场主体,推行第三方治理运作模式。到2025年,全市畜禽规模养殖场建立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畜禽养殖户粪污处理利用水平明显提升。(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生态环境局、市乡村振兴局等按职责分工)

(2)严格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

以畜牧大县为重点,依法编制实施县域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到2023年,双城区、巴彦县、宾县率先完成规划编制。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强化规划引导,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严格对畜禽规模养殖场环境执法检查,对设有固定排污口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实施排污许可制度。结合农业农村部养殖场直连直报信息和全国排 (略) ,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台账、排污许可执行报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抽查,加大环境执法检查力度,依法查处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污染防治设施配套不到位以及粪肥超量施用等环境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

6.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程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程包括农村环境整治工程、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工程和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程。

(四)稳定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水平

1.提升监测监管能力

(1) (略) 络

按照省部署,配 (略) 范围土壤环境 (略) 络。逐步优化和补充“双源”类监测井。加密布设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完善农业面源污染监测“ (略) ”,初步构建地面监测和卫星遥感结合 (略) 络,配合省完成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县级全覆盖。(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

(2)加强生态环境监测

以土壤污染风险防控为重点,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至少完成一轮监测。配合省开展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省级地下水环境监测点、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污染风险区域的监测。运用现场巡查等手段,对典型污染源及周边地下水污染开展执法监测。定期对“千吨万人”以上及乡镇级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纳入清单的农村黑臭水体等的水质监测。(市生态环境局)

(3)推进信息化监管能力建设

根据监管需要, (略) (略) 内容, (略) 与地下水环境信息的统一化建设,实现资料信息的统一管理和动态更新;创新监管方式方法,积极推进“ (略) +执法”, (略) 、无人机等技术应用。各地要组织各乡镇开展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培训,提升基层执法能力。(市生态环境局)

2.强化日常执法监管

(1)推进执法监管能力建设

开展从业人员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技术与管理培训,提升基层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和能力,提升执法装备水平,强化信息化等手段在执法领域的应用,全面提升环境监管执法能力。(市生态环境局)

(2)严格日常执法检查

依法开展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聚焦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和重点问题,相关部门依职责开展执法检查,加强对工业固废、危废非法倾倒或填埋以及废水地下偷排等非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行为的检查,严厉打击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向地下水排放污染物违法犯罪行为。对严重污染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违法问题挂牌督办。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推动农业农村 (略) 格化制度建设,切实落实县、乡、村网格化环境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常态化日常巡查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辖区内生态环境问题。(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

(3)实行环境信用分级分类管理

结合企业规范化执行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情况,鼓励各地对辖区内企业采取“双随机”监管模式,实施差别化监管,对信用好、风险小的企业,合理降低执法检查频次;对信用差、风险高的企业,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市生态环境局)

3.加大科技支撑力度

鼓励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开展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创新监管方式,加强遥感卫星、红外、无人机等新技术新设备运用,强化大数据监管。(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

4.监管能力提升重点工程

监管能力提升重点工程包括 (略) 络建设工程和加强生态环境执法工程。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认真落实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规划实施的主体,要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将规划任务和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地区和各部门,实行目标责任制,积极协调各部门力量,加大投入,确保完成规划目标任务。充分发挥污染防治领导小组作用, (略) 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的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定期解决重大问题。充分调动各县(市、区)的积极性,发挥各职能部门力量,多方协作、形成合力,对本规划确定的目标、重点任务、工程项目等,分解落实到有关单位和个人,逐项落实工作任务,确保实现规划目标。

(二)健全协调机制,密切分工合作

(略)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 (略) 长牵头,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林草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城管局、市粮食局等部门协调联动,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公众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略) 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规划的实施。

(三)加大财政投入,落实资金保障

加大资金投入。市、区(县)级政府加强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财政资金投入保障。同时,通过财政资金、企业投入、社会捐赠、绿色金融等方面,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发挥政策性、开发性银行等金融机构作用,加大对重点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信贷支持力度。

引入社会资本。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鼓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培育本土龙头企业。对超低排放或零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依法落实相关税收优惠。

加强项目管理。各地结合本辖区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谋划申报项目,积极争取上级相关专项资金,用于调查与评估、治理与修复等工作。强化项目跟踪督办,做好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资金使用,发挥专项资金效益。

(四)开展宣传教育,鼓励社会监督

注重宣传引导。各级政府要将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党政领导干部的培训内容。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普及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广泛宣传政策法规,充分发挥新闻宣传媒介优势,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营造保护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鼓励社会监督。完善公众监督和举报反馈机制,鼓励公众参与,通过“*”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或来信、来访、网络等渠道,投诉举报污染土壤、地下水和破坏农村环境等行为。加强舆论监督,鼓励新闻媒体对污染土壤、地下水和破坏农村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曝光。支持具备资格的环保组织依法开展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等活动。


(略) “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解读


一、制定背景

“十四五”时期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统筹谋划“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指标、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以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实施一批源头预防、风险管控、治理修复工程,推进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保护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对 (略) “十四五”期间土壤、地下水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改善土壤、地下水环境质量, (略) 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二、制定过程

我局于2021年启动规划编制工作,于2022年11月,形成初稿,采取组织专家征询会,征求各相关委办局意见, (略) (略) 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组织召开局长专题会进行研究。先后分 (略) 发展和改革委、农业农村局等15个相关部门的意见,整理汇总各方意见后召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探讨,共同研究探讨后一致通过规划。

三、主要内容

规划共包含四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为“十三五”时期取得成效与存在问题。包括:一是主要成效,二是存在问题。

第二部分为总论要求。包括:一是指导思想,二是基本原则,三是规划范围,四是规划时限,五是规划目标。

第三部分为“十四五”规划任务。包括:一是持续推进土壤污染防治,二是扎实推进地下水环境保护,三是深入推进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四是稳定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水平。

第四部分为保障措施。包括:一是强化组织领导,认真落实责任,二是健全协调机制,密切分工合作,三是加大财政投入,落实资金保障,四是开展宣传教育,鼓励社会监督。

四、解读机构、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按照《 (略) 行政机关政策解读规定(试行)》(哈政办发〔2017〕20号)规定,方案解读机 (略) 生态环境局大气生态环境处,解读人:常连武,联系电话:0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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