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年产11GW光伏组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对年产11GW光伏组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天合光能(宿迁)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年产11GW光伏组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宿迁经济技术开 (略) 北侧、开发区大道南侧。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从环保角度分析,该项目按《报告表》中所列建设内容在拟定地点建设可行。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及建议,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实施雨污分流。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排入宿迁富春 (略) 集中处理。
(二)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收集效率、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等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项目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非*烷总烃、二*苯、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厂界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非*烷总烃、二*苯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三)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
(四)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
(五)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排气筒设置永久性 (略) 。按照《报告表》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设备, (略) 生态环境大数 (略) 。
三、该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大气污染物:颗粒物≤0.23吨(含锡及其化合物≤0.0008吨)、非*烷总烃≤2.927吨(含二*苯≤0.03吨)、二氧化硫≤0.016吨、氮氧化物≤0.028吨。·
水污染物(接管考核量):废水量≤*吨,COD≤5.46吨、SS≤3.64吨、氨氮≤0.546吨、总磷≤0.0546吨、总氮≤0.637吨。
固体废物:零排放。
四、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落实《关于推广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配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的通知》(宿环发〔2017〕62号)要求。竣工后按规定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五、按《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通知》(宿环发〔2020〕38号)要求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安全评估,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评估要求落实到位。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六、本批复有效期5年。5年内未开工建设或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2024年3月27日
天合光能(宿迁)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年产11GW光伏组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宿迁经济技术开 (略) 北侧、开发区大道南侧。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从环保角度分析,该项目按《报告表》中所列建设内容在拟定地点建设可行。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及建议,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实施雨污分流。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排入宿迁富春 (略) 集中处理。
(二)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收集效率、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等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项目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非*烷总烃、二*苯、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厂界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非*烷总烃、二*苯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三)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
(四)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
(五)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排气筒设置永久性 (略) 。按照《报告表》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设备, (略) 生态环境大数 (略) 。
三、该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大气污染物:颗粒物≤0.23吨(含锡及其化合物≤0.0008吨)、非*烷总烃≤2.927吨(含二*苯≤0.03吨)、二氧化硫≤0.016吨、氮氧化物≤0.028吨。·
水污染物(接管考核量):废水量≤*吨,COD≤5.46吨、SS≤3.64吨、氨氮≤0.546吨、总磷≤0.0546吨、总氮≤0.637吨。
固体废物:零排放。
四、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落实《关于推广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配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的通知》(宿环发〔2017〕62号)要求。竣工后按规定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五、按《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通知》(宿环发〔2020〕38号)要求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安全评估,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评估要求落实到位。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六、本批复有效期5年。5年内未开工建设或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202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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