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沅陵县麻溪铺镇马家村中药材初级加工产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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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沅陵县麻溪铺镇马家村中药材初级加工产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沅发改审〔2024〕32号



(略) 沅陵县麻溪铺镇马家村村民委员会: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审批沅陵县麻溪铺镇马家村中药材初级加工产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沅陵县马家种养专业合作社中药材初级加工产业建设项目已于2022年6月15日以沅发改备案字〔2022〕32号文件备案、并于2023年9月22日以沅发改审〔2023〕163号文件变更,现根据请示变更的内容予以变更,该项目建设单位由沅陵县马家种养专业合作社变更为 (略) 沅陵县麻溪铺镇马家村村民委员会,资金来源调整为政府财政资金,该项目立项批复以此次文件为准,原备案文件(沅发改备案字〔2022〕32号、沅发改审〔2023〕163号)作废。

一、为推动马家村经济发展,解决马家村部分劳动力就业,提升中药材初加工能力,根据沅陵县人民政府常务会决议意见,同意实施沅陵县麻溪铺镇马家村中药材初级加工产业建设项目。

二、项目名称:沅陵县麻溪铺镇马家村中药材初级加工产业建设项目。

三、项目代码:2206-*-04-05-*。

四、项目建设单位: (略) 沅陵县麻溪铺镇马家村村民委员会。

五、项目建设地点:沅陵县麻溪铺镇马家村。

六、项目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项目总用地面积5000㎡,总建筑面积1188.83㎡。主要建设内容为:2F综合楼1栋300㎡,1F厂房1栋888.83㎡。配套完成供配电、给排水、消防等附属工程。

七、项目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该项目估算总投资*元,其中:工程费用187.*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6.*元,预备费5.*元。资金来源为上级补助资金。

八、相关文件依据:沅陵县人民政府出具的常务会决议书;沅陵县财政局出具的《沅陵县麻溪铺镇马家村中药材初级加工产业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审核意见》;沅陵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关于沅陵县麻溪铺镇马家村中药材初级加工产业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意见》;沅陵县农业农村局出具的《关于沅陵县麻溪铺镇马家村中药材初级加工产业建设项目的审查意见》。

九、项目建设工期为4个月(2024年3月至2024年6月),请切实加强项目工期管理,确保项目按期按质竣工投用。对因管理不善等主观原因延误工期的,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须在规定的工期届满后1个月内向沅陵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说明,提出整改措施;项目竣工后1年内未完成结算造成项目超概的,对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追责问责。

十、节能:原则同意相关节能措施,下阶段要按照有关要求,强化节能方案设计。

十一、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的购置、安装等,均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标准,可以不招标。如选择委托公开招标,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委托相应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并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管。

十二、本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国令第688号)、《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0号)、《湖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湘办发〔2019〕13号)的规定执行。不得搭车建设或变相建设办公用房等楼堂馆所,不得改变业务技术用房用途,不得搞任何形式集资或摊派,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

十三、如需对本项目批复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四、本批复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局申请延期。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已开工建设的,无需申请延期,批复文件继续有效。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十五、请按照《沅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沅陵县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沅政办发〔2020〕6号)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项目投资。

十六、根据有关规定,请你单位通过“湖南省固定资产投资 (略) ”,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投用等基本信息,其中项目开工前应按季度报送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开工后至竣工投用止,应逐月报送进展情况。我局将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处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开。

请据此开展相关工作,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标准,进一步优化细化建设方案,切实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沅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3月8日

沅发改审〔2024〕32号



(略) 沅陵县麻溪铺镇马家村村民委员会: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审批沅陵县麻溪铺镇马家村中药材初级加工产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沅陵县马家种养专业合作社中药材初级加工产业建设项目已于2022年6月15日以沅发改备案字〔2022〕32号文件备案、并于2023年9月22日以沅发改审〔2023〕163号文件变更,现根据请示变更的内容予以变更,该项目建设单位由沅陵县马家种养专业合作社变更为 (略) 沅陵县麻溪铺镇马家村村民委员会,资金来源调整为政府财政资金,该项目立项批复以此次文件为准,原备案文件(沅发改备案字〔2022〕32号、沅发改审〔2023〕163号)作废。

一、为推动马家村经济发展,解决马家村部分劳动力就业,提升中药材初加工能力,根据沅陵县人民政府常务会决议意见,同意实施沅陵县麻溪铺镇马家村中药材初级加工产业建设项目。

二、项目名称:沅陵县麻溪铺镇马家村中药材初级加工产业建设项目。

三、项目代码:2206-*-04-05-*。

四、项目建设单位: (略) 沅陵县麻溪铺镇马家村村民委员会。

五、项目建设地点:沅陵县麻溪铺镇马家村。

六、项目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项目总用地面积5000㎡,总建筑面积1188.83㎡。主要建设内容为:2F综合楼1栋300㎡,1F厂房1栋888.83㎡。配套完成供配电、给排水、消防等附属工程。

七、项目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该项目估算总投资*元,其中:工程费用187.*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6.*元,预备费5.*元。资金来源为上级补助资金。

八、相关文件依据:沅陵县人民政府出具的常务会决议书;沅陵县财政局出具的《沅陵县麻溪铺镇马家村中药材初级加工产业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审核意见》;沅陵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关于沅陵县麻溪铺镇马家村中药材初级加工产业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意见》;沅陵县农业农村局出具的《关于沅陵县麻溪铺镇马家村中药材初级加工产业建设项目的审查意见》。

九、项目建设工期为4个月(2024年3月至2024年6月),请切实加强项目工期管理,确保项目按期按质竣工投用。对因管理不善等主观原因延误工期的,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须在规定的工期届满后1个月内向沅陵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说明,提出整改措施;项目竣工后1年内未完成结算造成项目超概的,对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追责问责。

十、节能:原则同意相关节能措施,下阶段要按照有关要求,强化节能方案设计。

十一、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的购置、安装等,均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标准,可以不招标。如选择委托公开招标,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委托相应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并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管。

十二、本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国令第688号)、《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0号)、《湖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湘办发〔2019〕13号)的规定执行。不得搭车建设或变相建设办公用房等楼堂馆所,不得改变业务技术用房用途,不得搞任何形式集资或摊派,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

十三、如需对本项目批复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四、本批复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局申请延期。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已开工建设的,无需申请延期,批复文件继续有效。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十五、请按照《沅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沅陵县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沅政办发〔2020〕6号)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项目投资。

十六、根据有关规定,请你单位通过“湖南省固定资产投资 (略) ”,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投用等基本信息,其中项目开工前应按季度报送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开工后至竣工投用止,应逐月报送进展情况。我局将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处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开。

请据此开展相关工作,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标准,进一步优化细化建设方案,切实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沅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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