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常鼎府行复〔2024〕22号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常鼎府行复〔2024〕22号
申请人:黄煜城
被申请人: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 (略) 鼎 (略) 155号
负责人:卢术光,该局党组书记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举报线索不予立案决定,于2024年3月11日以来信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举报不予立案的行为违法。经审查,申请人在一封挂号信(XA点击查看>>点击查看>>*)中提交三个行政复议申请,但指向被复议行政行为的材料只有一份2023年12月25日的《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以下简称“12月投诉举报信”),且没有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没有证明申请人与本案的利害关系,存在申请人身份不明确、被复议行为不明确且复议事实理由不具体等情形,故本机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通知申请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
2024年3月15日,本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3月22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行政复议补正释明书》和较补正前清晰的消费订单截图。《行政复议补正释明书》载明“3、3个复议均为针对被申请人程序违法提出复议,故证据材料仅一份信件封面与投诉举报信”,据此本机关可以认为本案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指向12月投诉举报信。但申请人在本案补正前后提交的消费订单截图不一致。补正前的订单截图显示“合计实付¥176.88”,但无法确认下单时间和截图时间等信息。补正后的订单截图显示“合计实付¥101.02 下单时间2023/11/22 14:33”以及截图时间为“16:41”。本机关将本案两张订单截图进行对比,确认两笔订单均有本案争议商品“牛奶夹心馒头”的购买记录,但12月投诉举报信没有明确被投诉举报的争议发生时间,本案的行政复议申请经补正后仍存在指向不明确的问题。
另查明,在本机关已办结的常鼎府行复〔2024〕02号和常鼎府行复〔2024〕19号行政复议案件中,被复议行政行为指向申请人2023年11月24日的《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以下简称“11月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人为本案申请人,被投 (略) ,被投诉商品为“牛奶夹心馒头”。上述已办结行政复议案件中,申请人提交的订单截图显示内容“合计实付¥101.02”,同时可辨别截图时间为“16:41”。经对比查证本机关认为已办结行政复议案件中的订单截图与本案补正后的订单截图系同一张截图,也就是同一消费事实。11月投诉举报信与12月投诉举报信均 (略) (略) 生产的商品“牛奶夹心馒头”产生争议,申请人认为的被投诉举报人的违法行为事实和理由高度一致,且申请人在两次投诉举报中都没有指明发生争议的具体时间。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指向的被复议行政行为不明确、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不具体,且无法排除本机关已经受理并审结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无法排除申请人重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可能性,无法判断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七)项的规定。如果排除重复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申请人在本案补正前后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一致,也存在对不同行政行为提出一个行政复议申请的情形,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申请人对两个以上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分别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已依法履行《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的义务。申请人在本案补正前后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有冲突,其购买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不明确。11月投诉举报信与12月投诉举报信也没有明确的指向性。本案行政复议申请经补正后仍存在表述不清楚,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不具体等问题,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8日
申请人:黄煜城
被申请人: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 (略) 鼎 (略) 155号
负责人:卢术光,该局党组书记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举报线索不予立案决定,于2024年3月11日以来信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举报不予立案的行为违法。经审查,申请人在一封挂号信(XA点击查看>>点击查看>>*)中提交三个行政复议申请,但指向被复议行政行为的材料只有一份2023年12月25日的《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以下简称“12月投诉举报信”),且没有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没有证明申请人与本案的利害关系,存在申请人身份不明确、被复议行为不明确且复议事实理由不具体等情形,故本机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通知申请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
2024年3月15日,本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3月22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行政复议补正释明书》和较补正前清晰的消费订单截图。《行政复议补正释明书》载明“3、3个复议均为针对被申请人程序违法提出复议,故证据材料仅一份信件封面与投诉举报信”,据此本机关可以认为本案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指向12月投诉举报信。但申请人在本案补正前后提交的消费订单截图不一致。补正前的订单截图显示“合计实付¥176.88”,但无法确认下单时间和截图时间等信息。补正后的订单截图显示“合计实付¥101.02 下单时间2023/11/22 14:33”以及截图时间为“16:41”。本机关将本案两张订单截图进行对比,确认两笔订单均有本案争议商品“牛奶夹心馒头”的购买记录,但12月投诉举报信没有明确被投诉举报的争议发生时间,本案的行政复议申请经补正后仍存在指向不明确的问题。
另查明,在本机关已办结的常鼎府行复〔2024〕02号和常鼎府行复〔2024〕19号行政复议案件中,被复议行政行为指向申请人2023年11月24日的《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以下简称“11月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人为本案申请人,被投 (略) ,被投诉商品为“牛奶夹心馒头”。上述已办结行政复议案件中,申请人提交的订单截图显示内容“合计实付¥101.02”,同时可辨别截图时间为“16:41”。经对比查证本机关认为已办结行政复议案件中的订单截图与本案补正后的订单截图系同一张截图,也就是同一消费事实。11月投诉举报信与12月投诉举报信均 (略) (略) 生产的商品“牛奶夹心馒头”产生争议,申请人认为的被投诉举报人的违法行为事实和理由高度一致,且申请人在两次投诉举报中都没有指明发生争议的具体时间。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指向的被复议行政行为不明确、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不具体,且无法排除本机关已经受理并审结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无法排除申请人重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可能性,无法判断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七)项的规定。如果排除重复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申请人在本案补正前后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一致,也存在对不同行政行为提出一个行政复议申请的情形,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申请人对两个以上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分别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已依法履行《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的义务。申请人在本案补正前后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有冲突,其购买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不明确。11月投诉举报信与12月投诉举报信也没有明确的指向性。本案行政复议申请经补正后仍存在表述不清楚,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不具体等问题,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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