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钢板材炼钢厂连铸区域超低排改造项目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路16号
本钢板材炼钢厂连铸区域超低排改造项目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路16号
填表日期:2024-02-19
本钢板材炼钢厂连铸区域超低排改造项目 | |||
(略) 平 (略) 16号 | 874 | ||
(略) 炼钢厂 | 段富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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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30 | |||
改建 | |||
拆除 1#、4#LF 炉除尘及精炼水泵站,在该地址建连铸区域 3 套除尘系统, 第 1 套为 2#LF 炉及 2#RH、3#RH 炉除尘系统;第二套为 3#4#6#7#8#铸机除尘系 统;第三套为 1#4#LF 炉及 1#2#、5#、3#4#8#铸机中间包倾翻位除尘系统。 | |||
有环保措施: 转炉生产无组织废气采取除尘器处理措施后通过36米高废气排放筒排放至大气,粉尘排放浓度≤10mg/m3 | |||
环保措施: 除尘系统每天产灰量 5 吨左右,经刮板机输灰系统输送至灰仓,再统一送到炼铁厂烧结作业区进行回收利用。 | |||
有环保措施: 本工程在设计时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除尘系统风机设有消音装置,除尘风机转运设备噪声≤85dB(A)。设计采用以上防范措施后,经过距离衰减,厂界环境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标准要求。 | |||
有环保措施: 建设单位可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对企业废气、废水、噪声、固废排放及周围的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同时企业应建立健全污染源监控和环境监测技术档案,并接受当地环保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污染源监测采样、样品保存分析方法应严格按照国家生态环保部编制的《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等有关规范要求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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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2024-02-19
本钢板材炼钢厂连铸区域超低排改造项目 | |||
(略) 平 (略) 16号 | (平方米) | 874 | |
(略) 炼钢厂 | 段富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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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30 | |||
改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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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 1#、4#LF 炉除尘及精炼水泵站,在该地址建连铸区域 3 套除尘系统, 第 1 套为 2#LF 炉及 2#RH、3#RH 炉除尘系统;第二套为 3#4#6#7#8#铸机除尘系 统;第三套为 1#4#LF 炉及 1#2#、5#、3#4#8#铸机中间包倾翻位除尘系统。 | |||
有环保措施: 转炉生产无组织废气采取除尘器处理措施后通过36米高废气排放筒排放至大气,粉尘排放浓度≤10mg/m3 | |||
环保措施: 除尘系统每天产灰量 5 吨左右,经刮板机输灰系统输送至灰仓,再统一送到炼铁厂烧结作业区进行回收利用。 | |||
有环保措施: 本工程在设计时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除尘系统风机设有消音装置,除尘风机转运设备噪声≤85dB(A)。设计采用以上防范措施后,经过距离衰减,厂界环境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标准要求。 | |||
有环保措施: 建设单位可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对企业废气、废水、噪声、固废排放及周围的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同时企业应建立健全污染源监控和环境监测技术档案,并接受当地环保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污染源监测采样、样品保存分析方法应严格按照国家生态环保部编制的《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等有关规范要求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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