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2024年3月28日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2024年3月28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591-*
传 真:0591-*
通讯地址:闽侯县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 编:*
序 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 影响 评价 机构 | 项目 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福州 (略) 扩建项目 | (略) 闽侯县祥谦枕峰工业 (略) 99号 | 福州 (略) | 深圳 (略) | 项目位于 (略) 闽侯县祥谦枕峰工业 (略) 99号,本期项目无新增用地。年新增五金制品5000吨,总投资*元,环保投资*元。 | 1、项目应严格实行雨污分流,生产废水经处理达标后回用,不外排。回用水应设置流量控制装置,并做好台账管理。定期更换的生产废水作为危废处置。本次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 2、项目酸洗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排放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项目应合理布局,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2类排放限值。 4、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后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妥善处置,严禁随意堆弃;危险废物贮存和转运应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危险废物贮存和转运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5、健全和完善企业的环保管理制度,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落实事故应急处置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环境安全,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6、《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报告表》,《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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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福州 (略) 扩建项目 | (略) 闽侯县祥谦枕峰工业 (略) 99号 | 福州 (略) | 深圳 (略) | 项目位于 (略) 闽侯县祥谦枕峰工业 (略) 99号,本期项目无新增用地。年新增五金制品5000吨,总投资*元,环保投资*元。 | 1、项目应严格实行雨污分流,生产废水经处理达标后回用,不外排。回用水应设置流量控制装置,并做好台账管理。定期更换的生产废水作为危废处置。本次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 2、项目酸洗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排放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项目应合理布局,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2类排放限值。 4、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后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妥善处置,严禁随意堆弃;危险废物贮存和转运应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危险废物贮存和转运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5、健全和完善企业的环保管理制度,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落实事故应急处置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环境安全,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6、《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报告表》,《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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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福州 (略) 扩建项目 | (略) 闽侯县祥谦枕峰工业 (略) 99号 | 福州 (略) | 深圳 (略) | 项目位于 (略) 闽侯县祥谦枕峰工业 (略) 99号,本期项目无新增用地。年新增五金制品5000吨,总投资*元,环保投资*元。 | 1、项目应严格实行雨污分流,生产废水经处理达标后回用,不外排。回用水应设置流量控制装置,并做好台账管理。定期更换的生产废水作为危废处置。本次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 2、项目酸洗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排放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项目应合理布局,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2类排放限值。 4、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后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妥善处置,严禁随意堆弃;危险废物贮存和转运应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危险废物贮存和转运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5、健全和完善企业的环保管理制度,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落实事故应急处置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环境安全,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6、《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报告表》,《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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